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1-18 10:06

桂林旅游刘涛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翠竹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5层。

法定代表人:石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由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11,711元(已由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如下:。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纠纷案。

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鱼岩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51%的股权,荔浦持股会持有49%的股权,主要经营丰鱼岩宾馆和丰鱼岩岩洞游览服务,注册资本2,60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自然人胡秀平股权转让纠纷案。

1、判决被告胡秀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壹佰捌拾肆万肆仟元(¥1844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经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并计入各当期损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基本无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借款利息。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桂03民初71号]。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5%的股权,该公司主要开发桂林'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注册资本6,000万元,自然人文良天持有其35%的股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翠竹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18439A。

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

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5层,注册号:450300000031720,第三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斌,董事长。

2、本次诉讼的起因

鉴于桂圳公司第二大股东文良天不愿按持股比例投入资金建设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处于暂时停工状态,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2015年一季度起,本公司需要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论证。

本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反复对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重新论证,自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暂时停工后,并寻求关于桂圳公司处置、剥离或对外合作的合适方案。

给桂圳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本公司予以赔偿,原告文良天认为停止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建设。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停止桂林'天之泰'项目建设给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人民币3100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如下:。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纠纷案。

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鱼岩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51%的股权,荔浦持股会持有49%的股权,主要经营丰鱼岩宾馆和丰鱼岩岩洞游览服务,注册资本2,60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自然人胡秀平股权转让纠纷案。

1、判决被告胡秀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壹佰捌拾肆万肆仟元(¥1844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 安徽石台县秋浦河牯牛自助游攻略
  • 2019暑假孩子旅游
  • 日本深度旅游必访经典五大连锁复古咖啡厅
  • 郴州十大旅游景点排行榜郴州好玩景点排名
  • 酒店服务旅游专业粤语课程教学改革初探
  • 旅游吸引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关系思考
  • 韩国游轮旅游产业现状解析
  • 南非旅游美食攻略南非一直精彩
  • 走进南京浦口知青故里追忆青葱岁月
  • 精品行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