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法律特征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08 10:33

旅游合同的特征

一、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者履行行为成立要件,因此旅游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属于诺成合同。

旅游合同法律特征

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现实中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旅游合同的这种格式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内容,降低交易成本,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有必要加强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又进一步将各旅行社制定的格式合同简单化、统一化,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签订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负担,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因此。

四、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团体性

因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将导致旅游团不能成行,那么在旅客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时,在团体旅游中,实践中旅游一般可分为自助旅游和团体旅游,如果旅行社事先将人数限制情况向旅客说明,旅行社可行使解除权;或者在得到旅客书面同意后,将已签约的旅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团体旅游为一定数目的旅客与旅行业者缔结的合同。

五、旅游给付具有整体性

使整个给付的过程具有整体、连续的特征,因此个别给付具有瑕疵都会导致旅游服务整体具有瑕疵,不能称为旅游合同,由于旅游合同强调旅行社“包办”行程,使给付在时间上具有整体性,而仅提供单一服务如旅客运输、餐饮等,旅游给付须包括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内容,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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