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公款旅游有关规定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27 14:10

公款旅游或者以

严禁公款旅游有关规定。

(一)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

严禁公款旅游有关规定

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二)严禁用公款旅游。

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

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

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跨省的,并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政府和接待单位的同意,要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如确有必须组织外出参观,跨县的。

各级干部疗养、修养和探亲,不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

(三)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外省、区、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培训班的名义,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

由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会议以及中央和风景名胜区所在省有关部门召开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宗教等与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的专业会议,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在相应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关于严禁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区直机关各党委,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为防止公款旅游不正之风的反弹,杜绝假借各种名义组织公款旅游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86〕4号)、,切实加强我区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中纪发〔2005〕8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现就有关严禁用公款旅游的要求重申如下:,经区纪委研究。

一、提高纪律意识,禁止公款旅游

禁止公款旅游,严格执行关于严禁用公款旅游的各项规定和纪律,各镇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从端正党风、政风的高度出发,是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行为的重要举措。

严禁借参观、考察、开会、学习、研讨、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和形式,用公款变相旅游;严禁借法定节假日之机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公款旅游。

二、执行审批制度,加强外出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或参加有关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活动的,须按区纪委《关于重申严禁公款旅游严守廉政纪律的通知》(惠阳纪办发〔2006〕19号)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外出,并从严控制时间、人员、经费、线路。

外出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或用公款到风景名胜区游览。

三、严格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各单位财务的管理、检查和审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各镇各单位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对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要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督促纠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凡顶风违纪、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一律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按纪律处分有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廉政准则》关于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其第(四)项中规定,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近年来,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其中就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纪案件和领导干部,大力压缩出国(境)团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减少出访人数。

2009年,从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国(境)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因公出国(境)人数和经费大幅下降,公款出国(境)旅游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37.6%,经费比近3年平均支出节约16.31亿元,2009年全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33507个、123553人次。

专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

为进一步制止用公款旅游这一问题,《廉政准则》本条专列一款对此予以重申。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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