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四季度云南省涉旅典型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28 12:58

云南新旅游法

为进一步保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高压态势,省整治办发布以下典型案件,规范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

一、云南影响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且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19四季度云南省涉旅典型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处罚单位: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16日。

二、西双版纳途安国际旅行社导游田震胁迫旅游者购物案。

案件情况: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西双版纳途安国际旅行社委派的导游田震在带团过程中存在胁迫游客购物。

法律依据:旅行社及导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西双版纳途安国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对导游田震作出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三、大理苍山旅行社未与地接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案。

大理市苍山旅行社洪武路门市部在操作游客马先生一行3人的泸沽湖2日游行程时,案件情况:2019年8月24日—25日,未与地接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九条及第一百条。

处罚结果:对大理苍山旅行社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8日。

四、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昆明分公司委派导游张丽君胁迫购物案。

案件情况: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昆明分公司委派导游张丽君在大理段行程中以不准睡觉、言语威胁等形式强迫游客购买银器,最终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

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处罚结果:对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罚款三十万元,对导游张丽君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1日。

五、丽江江威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购物案。

案件情况:2019年10月5日,丽江江威旅行社在接待游客李某一行38人丽江段行程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团队进店购物。

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九十八条规定。

处罚结果:对丽江江威旅行社作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1日。

六、导游熊璐、严大臣等二人擅自安排购物行程案。

案件情况:2019年4月2日云南同路国际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熊璐、严大臣在为旅游团队提供服务期间,擅自安排购物行程。

法律依据:导游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二条及《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处罚结果:对导游人员熊璐、严大臣作罚款二千元并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14日。

七、导游马于平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马于平在接待SJTC190521T-3旅游团中,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指定具体购物场行为,案件情况:2019年5月21日至23日。

法律依据:导游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马于平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14日。

八、导游唐志华在进行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项目活动案。

案件情况:2019年7月31日,导游唐志华为迪庆碧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香格里拉二日游”旅游团队(团号:L-Y-)提供导游服务时,未按照旅行社的行程单安排,擅自带旅游者进入“茶马互市”购物场所购物。

法律依据:导游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唐志华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迪庆藏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28日。

九、毛秀丽、王勇涉嫌以商业贿赂手段销售翡翠案。

承诺带人来购买翡翠后可以给一定的好处费的方式吸引滴滴司机、车队驾驶员、酒店老板等人带客人到其店内消费,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日立案调查,为吸引滴滴司机、车队驾驶员、酒店老板等人带客人到其店内消费,案件情况:2019年7月1日,当事人再按照客人购买翡翠金额5%至35%的比例向其支付返款,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外联)通过印制名片发放,客人消费购买翡翠后,当事人还按照200元—460元/辆次不等的金额向带人来购买翡翠的驾驶员支付刹车费,腾冲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以“腾公(旅)行移字【2019】A01号”案件移送通知书向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毛秀丽、王勇、番景忠、李承强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一案”,在发放名片时口头宣传,自2016年开始,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增加人气和知名度,获得优异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同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毛秀丽、王勇处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9月19日。

案件执行时间:2019年10月21日。

十、杨英杰(师宗县宝利来珠宝首饰销售店)销售(珠宝)欺诈案。

当事人(杨英杰、师宗县宝利来珠宝首饰销售店负责人)用合成宝石以天然宝石向消费者销售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15日师宗县市场监管部门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开展调查,因当事人(杨英杰、师宗县宝利来珠宝首饰销售店负责人)涉嫌销售欺诈,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件情况:2019年8月13日外地游客周某通过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16960.00元并作货款三倍50880.00元赔偿,接报后师宗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消费者同意,称其在师宗县游玩时购买的珠宝手饰是假的,消费欺诈违法行为属实,经调解,要求退货并赔偿,经调查核实,商家不予解决,无异议。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用合成宝石以天然宝石向消费者销售戒指和吊坠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169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曲靖市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8日。

十一、熊某力冒充旅行社工作人员案。

官渡分局于2019年10月22日在昆明市官渡区银海领域将涉嫌伪造云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印章嫌疑人熊某力抓获,嫌疑人熊某力于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被官渡分局刑事拘留,旅警支队接到市局转办的昆明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指挥中心的《转办通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熊某力等人涉嫌假冒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侵害旅游者权益,并伪造云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印章用于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熊某力冒充旅行社从业人员,立即联动官渡分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熊某力系昆明盛世旅运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熊某力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情况:2019年10月18日,其未经许可以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招揽游客,要求昆明市公安机关组织人员对上述违法线索予以查处,伪造公司印章,并拒绝配合调查”,旅警支队高度重视,后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熊某力冒充旅行社从业人员,伪造公司印章作出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的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23日。

十二、朱某冒充导游招摇撞骗案。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宁蒗县泸沽湖景区门票站例行检查时发现朱某在没有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从丽江带旅游团队到泸沽湖景区游玩,案件情况:2019年10月3日,朱某的行为涉嫌冒充导游招摇撞骗,于是依法将朱某移交给宁蒗县公安局泸沽湖派出所,每次7-8人,经宁蒗县公安局泸沽湖派出所调查发现:2015年至2017年9月期间,行程主要是阿海电站观看金沙江美景——泸沽湖门票站观景台——三家村划船——泸沽湖环湖游——大落水吃晚餐——三家村或大落水住宿——大落水观看篝火晚会——次日送回丽江结束行程,朱某在没有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每隔2-3天带一次团到泸沽湖景区旅游。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宁蒗县公安局泸沽湖派出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3日。

十三、导游田某华强迫交易案。

田某华遂将五人甩团在游客住宿的华熙桂冠大酒店酒店大堂后离开,田明华在带团过程中存在强迫交易案情况经查证属实,采用威胁性语言威胁游客去购物,上海籍游客张某某、蔡某某、万某某、张某某、朱某某不愿意购物,田某华在带一全国散拼旅游团到芒市、腾冲、瑞丽期间,案件情况:2019年11月11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田某华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十四、黄某龙、陈某昌扰乱单位秩序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黄某龙、陈某昌于2019年12月29日13时许,多次组织游客逃票,黄某龙、陈某昌扰乱单位秩序案情况经查证属实,用长安微型车拉载6名外地游客,以逃票为目的绕开四季江东公司门票入口处,当行驶至江东村后坡头机耕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从小路进入银杏村景区。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对黄某龙、陈某昌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29日。

十五、杜某某拉客、揽客案。

案件情况:2019年10月06日16时36分许,2019年05月06日、2018年09月27日、2018年06月15日杜某某曾因追逐、拦截过路车辆、行人进行招揽游客住宿被处罚过三次,杜某某在大理市大理镇洪武路与玉洱路口附近以追逐、拦截过路车辆的方式进行招揽游客住宿时被我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杜某某如实交待了其以追逐、拦截过路车辆的方式进行招揽游客住宿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事实,经询问,经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7日。

十六、大理溯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客渡船超载案。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赵正白所驾驶大理市金梭岛村委会所属“海开渡一号”客渡船存在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驾驶“海开渡一号”的违法行为,“海开渡一号”核载25客位,大理市地方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塔村渡口执法检查,实载60人(含儿童)的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案件情况:2019年10月04日16时,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十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大理溯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地方海事处。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28日。

来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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