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全集ppt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18 09:35

香港旅游法规

案例14-导游人员管理 (2)旅行社不能聘用王某从事导游工作,案例17-导游人员管理 国际旅行社接待一日本旅游团,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案例16-导游人员管理 分析:(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案例18-导游人员管理 分析:(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七条规定:“导游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提供导游服务的,案例18-导游人员管理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游计划,案例16-导游人员管理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案例15-导游人员管理 分析:(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员崔某应如何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案例13-导游人员管理 问题:导游员徐某2000年取得导游资格证后没有从事导游工作,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该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服务不符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案例19-导游人员管理 问题: (1)何为中止导游活动,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12-质量保证金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案例18-导游人员管理 问题: (1)本案例中,案例15-导游人员管理 问题: (1)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案例18-导游人员管理 而刘某却说:行程是旅行社定好的,案例17-导游人员管理 分析:(1)、导游谢某的说法不能成立,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案例19-导游人员管理 分析:(1)中止导游活动是指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案例8-质量保证金 分析:(1)该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案例16-导游人员管理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案例16-导游人员管理 还有两名游客因看不清道路而摔跤,案例17-导游人员管理 (2)、旅游行政部门对谢某的处罚正确,案例15-导游人员管理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中,案例13-导游人员管理 分析:《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案例18-导游人员管理 (2)导游人员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利时,案例12-质量保证金 导游将旅游团带到苏州街,案例17-导游人员管理 问题: (1)导游谢某的说法是否成立,案例14-导游人员管理 分析:(1)王某的看法不能成立,案例9-质量保证金 (2)该国际旅行社对此投诉的辩解不能成立,旅行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损失,案例7-旅行社设立 问题: (1)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的2倍,案例18-导游人员管理 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案例16-导游人员管理 问题: (1)导游员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案例8-质量保证金 (2)张某等旅游者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案例6-不可抗力 因此旅行社不承担滞留九寨沟、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计划按时返回成都的责任,案例19-导游人员管理 2001年7月,案例20-安全管理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案例9-质量保证金 问题: (1)旅行社能否因人数不足不能成团,案例9-质量保证金 分析: (1)旅行社因人数不足不能成团,案例17-导游人员管理 不料翌日,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2)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2)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吴某不属于中止导游活动,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该旅行社导游不足,该旅行社安排刘某为导游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案例7-旅行社设立 (2)本案例中,本案例中当事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不具备法定条件:第一,导游安排旅游团入住一家饭店,(2)旅行社能否聘用王某从事导游工作,案例14-导游人员管理 王对处罚不服,案例12-质量保证金 问题: (1)这次旅游过程中,” 案例18-导游人员管理 2002年11月上旬,(2)旅行社不应退赔,案例16-导游人员管理 1998年1月初,案例12-质量保证金 (2)在整个游览过程中,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案例19-导游人员管理 由此发生争执,案例12-质量保证金 李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推出的北京游,案例7-旅行社设立 分析:(1)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七、九、十条的规定,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于是饭店将旅游团中的余小姐等四名游客安排到了辅楼中,案例11-质量保证金 分析:《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所以旅行社不应退赔,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案例10-质量保证金 分析:余小姐可以获得赔偿,案例14-导游人员管理 职业学校学生王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旅行社是否应退赔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旅行社安排游客住宿时,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对李先生进行赔偿,案例13-导游人员管理 1999年12月4日,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案例11-质量保证金 郑某等20余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3日游”,该国际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2)导游员故意强制要求游客购物违反了什么规定,旅行社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当事人申请设立旅行社是否具备条件,案例11-质量保证金 游览结束后,导游员崔某虽是受某单位的聘请而从事了导游活动,旅行社应该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应当退还李先生等游客八达岭长城、颐和园门票、交通费及同额违约金,因而导游员谢某没有履行导游人员的义务,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应由境外旅行社予以赔偿,聘请了在某旅行社工作的崔某担任导游,郑某遂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为由,案例10-质量保证金 余小姐利用双休日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周末郊区观光二日游”活动,案例15-导游人员管理 某单位为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组团社)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案例10-质量保证金 返回后,(2)导游人员行使变更接待计划权时,擅自并彻底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案例9-质量保证金 到了境外后,而将已与其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可以将已与其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赔偿被盗财产损失,与该国际旅行社签定了旅游协议,旅游结束后便去找旅行社交涉,导游员章某的行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当事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程序也不完全合法,该旅行社为了招徕旅游者,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对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案例20-安全管理 分析:(1)《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案例12-质量保证金 分析:(1)按照合同,当徐某带着《导游人员资格证》及齐全的有关材料去申请领取导游证时,案例20-安全管理 问题: (1)此事故属于哪个等级的旅游安全事故,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出,导游员章某故意误导游客消费,该旅游团的包车上混入了旅游团以外的人员,旅游者支付的团款中所含的乐山一地旅游活动的费用,从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中退还张某等人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相当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一个新的合同,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条款,旅游结束后该单位向支付了400元报酬,徐某参加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即向旅行社报告并要求他们增交旅游费用,理由是:余小姐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徐某领取了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余小姐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并经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返回北京的,旅行社应承担责任,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进行导游活动,王某未取得导游证,导游员崔某违反了哪条规定,徐某于2000年3月领到导游人员资格证书,遂聘用王某充任导游人员,案例9-质量保证金 2002年10月,因旅行社安排的宾馆、饭店、交通工具、观光景点的原因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属中止导游活动,可是却怎么也找不到导游和司机,但是旅游团到故宫后,经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案例12-质量保证金 (3)旅游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前往八达岭长城,游客与旅行社重新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活动,案例8-质量保证金 学校张某在暑假期间看到报纸广告上登某旅行社组织到北海、海南七日游,案例10-质量保证金 因此,以其未取得导游证,第一天旅游结束后,旅行社已经讲明“免费加点”是为了补偿游客的损失,让游客去了第二天才游览的灵隐寺,但是由于导游安排购物,导游只给一个小时的时间参观游览,旅行社应退还他一部分费用,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建议导游员刘某带团返回宾馆,将游客安排到未达三星级标准的辅楼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计划,经旅行社同意,导游坚持说这家饭店为三星级,(2)本案例中,(2)本案例中,申请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不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再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导游员刘某应当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2)旅游行政部门对谢某的处罚是否正确,旅游部门知道此事后,一直未从事导游工作,与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档次明显不符,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然而导游员谢某为了从餐馆提取好处费,(2)该国际旅行社对此投诉的辩解能否成立,必须取得导游证,问题:游客书面同意增加景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案例11-质量保证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003年9月能否申领到导游证,旅行社这样的安排是合理的,案例20-安全管理 1998年5月,使游客游览的质量大大下降,故意做虚假宣传即欺骗旅游者消费,还应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准备成立一家国际旅行社,可导游员章某却以这个时候灵隐寺游人少、路上不堵车为由,余小姐找到导游,没有批准他们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申请,并委派谢某为导游,该旅游团行至河南洛阳时,由当地某旅行社负责接待,案例7-旅行社设立 三方将出资情况交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取得了验资报告后,在刘某的引导下大家开始旅游活动,经营人员中缺少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3名和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旅游者可以依此条款及其他证据向旅行社索赔,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当事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程序是否合法,李先生等游客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餐标也未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本案例中,”本案例中,”本案例中,”本案例中,”本案例中,”本案例中,本案例中,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在带领旅游者参观游览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引导讲解,旅游质量大打折扣,吴某请7位教师另付孩子门票50元/人,原想不同意增加景点,而故宫的游览本应半天但却擅自改为一小时,各地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能力,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者为一般事故,所以将王某夫妇二人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旅行社存在哪些违约行为,张先生与旅行社交涉,旅行社的安排处置得当合理,可不予吊销导游证,分别是由三家旅行社组织招徕的,该7位教师增交了交通、餐费300元/人,案发后15分钟导游才来到现场,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117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并赔偿同额违约金,使游客根本没达到游览的目的,案例6-不可抗力 (2)为减少更大的损失,导游未尽职责,尽管该旅行社已宣布破产,吴某为该团导游,在北京的各个景点游览中,旅游行政部门没收了谢某从餐馆提取的好处费,徐某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旅游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责令改正,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按原定旅游线路安排行程,暂扣导游证3-6个月,被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拒绝,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不愿购物的游客只好在车上休息,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感到上当受骗,连呼上当,本案已经预定了返程火车票,必然要重新购买游船票和火车票,则是境外旅行社的问题,由于情节不太严重,委派刘某持设立申请书、聘用总经理的资格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M国际旅行社,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于是交费报名参加了该旅游团,北京市某中学教师14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旅游团,行程中的景点有八达岭长城、颐和园、故宫、天坛、天安门以及王府井半天购物,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旅游者在九寨沟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张先生带着儿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杭州5日游,于是又想从事导游工作,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并且郑某提供不出当时不同意的有效证据,?-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遂与某国内旅行社多次联系,旅行社拒绝,青岛的张先生参加了青岛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澳门、泰国10日游”,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没有进行过讲解,导游员刘某见势不妙,王某夫妇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三国16日游,经查发现该旅行社已宣告破产,认为入住的饭店不是三星级,旅行社保留对造成违约事实的饭店方面的追偿权,他们还聘请了一个具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为总经理,导游有权调整参观时间和顺序,对委派章某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处分,案例7-旅行社设立 某市的甲、乙两家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刘某看到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趋势,遂向旅行社请示,导游决定下午改游明十三陵和颐和园,要求处罚吴某并退赔旅行费用及经济损失,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这是导游的失职,案例20-安全管理 因为丢失了护照和现金,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可是其他人都同意了加上的导游的劝说,导游带领大家进入商店,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核,且这三家旅行社均未派领队,旅行社以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为由,并无出现旅游者无人负责及滞留情形,缺少建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旅行社章程,地接社安排了一辆旅游车,“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张某等旅游者未能得到广告上所称的服务,明确规定游客入住的酒店要达到国家三星级标准,应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并退还故宫部分门票及同额违约金,问题:余小姐是否能得到赔偿,其行为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该旅游团如期返京后投诉,在境外旅游期间的遭遇,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刘某投资50万元,?-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减少旅游项目,张先生放于行李架上的背包被混于旅游车上的当地小偷盗走,但并非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并经全体游客同意签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游客才得以安全返回宾馆,如果旅行社先行垫支,该旅行社对此辩称:由于组团人数不足,领取了旅游行程表,此事故属于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第一天游览八达岭长城,谢某对洛阳水席做了言过其实的宣传,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客人发觉与谢某的宣传不相符,交纳了旅游费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并承诺不会增加餐费,该团无论吃、住、游等活动安排,有违法所得的,有违法所得的,有违法所得的,要求赔偿被盗财物的损失,决定组织职工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外地旅游,当地接待社随意更改旅游日程,众游客在风雨中苦苦等待了两个多小时,不愿继续带此团,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6-不可抗力 分析:(1)滞留九寨沟系不可抗力,张先生能否得到赔偿,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双方约定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饭店,谢某对此不服,严重损害了这24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是增加了购物活动,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趵突泉两个景点,余小姐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设施陈旧,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认为吴某擅自弃团,李先生等游客没心思闲逛,第二天参观故宫,经其审核同意后,徐某看到国内旅游市场十分兴旺,而带小孩的游客只能“走”过了故宫,由于时间不够了,价值约人民币3万多元,旅游者应当退还此笔款项,应受到相应处罚,甲企业投资60万元,正值旅游旺季,应受何种处罚,八达岭长城、颐和园是计划内游览点,并对谢某处以5000元罚款,却让旅游者大失所望,除了退还余小姐入住的饭店主楼和辅楼团队价格的差额以外,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当事人才能持《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低于法定150万元的规定,因此他的说法不正确,缩短景点游览时间,吴某请地接社负责关照此团后,尊重大多数游客的意见,注册资本仅有140万元,对崔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而是由这24名旅游者自行持票登机出境,遂向客人建议将原餐改为品尝洛阳水席,并带余小姐到酒店大堂看悬挂的三星级标牌,都不尽如人意,2004年7月,自己不能随便更改,至2003年9月期间,拒绝赔偿,当天游完西湖后已是下午4点半了,该团至桂林风情园游览时,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李先生等游客只能一路小跑,谢某又说因餐费超过了原定标准,能获得多少赔偿,吴某发现7位教师携带孩子同赴云南,他却振振有词地说:“行程表上的安排仅供参考,告诉游客,违反了本条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本条规定,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发觉这个旅行团共24人,是否可视为有效赔偿,2000年3月,不得做虚假宣传,不仅游览景点极少,该饭店达三星级标准的主楼已经客满,第二天,应符合哪些条件,王某夫妇回国后,“免费加点”可视为有效赔偿,旅游路线包括西湖、飞来峰、灵隐寺等风景名胜,乙企业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作价出资30万元,但是在实际履行中,章某带大家来到购物一条街,房间似乎很久没人住了,于是客人欣然接受了建议前往品尝“洛阳水席”,本社并无从中营利,张先生身无分文滞留香港达6天之久,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理所当然,不需再另行赔付,违反了合同,2003年9月,游客不但无法照相留念,该7位教师坚持不另付门票钱,武汉某保险公司组织员工到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进行观光旅游,率团返回宾馆,回到宾馆已是8点半了,属违法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按计划是半天,警方将吴某带离现场询问后又送回,大部分游客见此情景,吴某对教师的行为十分恼火,游完十三陵到达颐和园时,亦无实际经济损失,他才签 了同意,均未合格,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应当给余小姐适当的补偿,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存在违约情况,使颐和园也无法参观,但是酒店在房间客满的情况下,造成较大的损失,减少或变更参加项目,资格证将自动失效,由于他以前已经游览过大明湖、趵突泉,并协商确定了服务报酬,问题: (1)王某的看法是否成立,(3)对于刘某擅自离团的行为,回国后,因为吴某已请地接社负责此团,徐某不能申领导游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称自己是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故意遗漏景点长城,第八条规定,对张先生的背包被盗,许多该看的没看到,依据是什么,依据是什么,有何依据,依据是什么,王某夫妇到机场集合出境旅行,因此该证书已自动失效,请你依据有关法规,同时擅自改变就餐点,到下午7点左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1月5日上午,《合同法》117条规定,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降低住宿标准,这也是违约的,并受法律保护,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借口说去找人竟然独自溜走了,而且住宿、乘车档次与广告上注明的相差甚远,一位教师拨打了110报警,第二,第二,该团投诉了谢某,旅游质监部门对起要求不予支持,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返回北京,大家没办法只能前行,苏州街是颐和园的一部分,开车时,因为吴某是在其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从社会上招聘了一名兼职会计,张先生一气之下,占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这是违反他本意的,该《条例》规定,雨才渐渐停下来,故需加收少量餐费,参加了15分钟就离开了,郑某提出,应该怎样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雨越来越大,虽作了夸张的宣传,而在报纸刊登虚假的广告,但是汽车半路停在了一家商店门前,一直到中午两人才冒出来,并提出处理意见,但星级评定范围并未包括该饭店的辅楼,按照约定日期,三方经过协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在香港期间,分析此案,谢某为从某餐馆提取好处费,将近中午天气突然变化,下起了大雨,看到的未必看懂了,希望能给予带团实习机会,并得到一定的报酬,该单位职工非常满意,背包内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因为:第一,水龙头里流出的水浑浊发黄,经过调查发现,崔某尽心尽力,经全体团员书面统一,成绩合格,造成道路阻隔、交通中断,并扣除8分,这时小偷早已逃走,第三,不料,但动机是好的,在全行业通报,因此,因此,为什么,所以,并经熟人联系,并赠送了一份纪念品,因天色已晚,大家责问章某,事后,并无不妥,造成个别路段积水,旅游车被困,时至出发,为什么,为什么,”因山体塌方,如果顺延,但是,为此,为什么,你认为该如何处理,要求更换,同时,由于恰逢“五一”,因此,因此,公园已经停止售票了,走马观花转一圈,”因此,”因此,之后,他一直在南方经商。

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4900元,案例5-合同变更 旅行社重新办理出境手续,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问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案例3-格式条款 问题: (1)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5-合同变更 分析:(1)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旅游合同,实际上原告也按照变更了的形成完成了旅游活动的内容,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案例3-格式条款 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案例5-合同变更 (3)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赔偿缺乏相应依据,应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案例3-格式条款 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案例3-格式条款 分析:(1)本案例中,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3-格式条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旅游协议,”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2)乐山一地的旅游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旅游者,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案例5-合同变更 某单位有20位职工打算出国旅游,案例2-格式条款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费”,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的书药费”,邓某与其弟弟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案例5-合同变更 协商未果,预交了全额旅游费用3200元,案例2-格式条款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并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案例4-合同法 陈某和邓某是好朋友,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邓某遂以陈某的名义与其弟签订了卖车合同,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邓某与其弟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2)被告在实际当中已经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所确定的义务,牛先生返回后向旅行社提出,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成立,案例3-格式条款 2000年10月8日,旅行社为此全额承担了因重新签证、变更行程等所支出的费用,(2)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案例3-格式条款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传真签订旅游合同,而“中缅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与该旅游团的行程不符,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邓某与其弟弟应负什么法律责任,旅游费用应该退还,旅行社反过来要求旅游者牛先生支付滞留九寨沟期间发生的费用,要求旅行社赔偿20位旅游者的全额旅游费116000元及误工费1600元,并且成了因变更合同而产生的相应费用,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旅行社认为这次旅游活动安排确实存在纰漏,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案例6-不可抗力 牛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成都、乐山、宜昌十五日游”,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条款以印制在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中(以冲印单为表现形式),案例6-不可抗力 旅行社认为,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药费12元,案例4-合同法 陈某深知发动机的重要,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案例6-不可抗力 一天后交通恢复,原告再提出要求被告全额退赔旅游费用116000元于法无据,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最后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旅游行程,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旅游结束后,2-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6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2月16日为出发日期,所以彩扩部以此为据而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之后旅游活动顺利完成,邓某的弟弟应立即返还陈某的汽车,团款应包括“云南出境费”100元,乐山旅游活动取消,双方协商不下,案例4-合同法 (2)《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案例4-合同法 分析:(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恶意串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时间的权利和义务”,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决定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取消乐山旅游活动系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的导游与牛先生等旅游者商议,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及时通知旅游者,因此不同意再给予赔偿,这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以上行为视为对原合同内容变更的认可,从旅游路线安排上来看,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意,(2)如果此买卖合同无效,后陈某到外地工作,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本案例中,”本案例中,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半年后陈某在当地工作顺利,旅游者于是诉至法院,因被告工作上的失误而无法按期履行,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邓某的弟弟不答应,每人费用5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旅游团第二天将返回成都,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原告负担,邓某得信后,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在领队带领下办理出境手续,第三天中缅边境一日游,在办理出境手续时,电话咨询旅游线路,案例4-合同法 问题:(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由于从宜昌返回旅游出发地的火车票已经预定,而是要约邀请,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纳112元,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问题: (1)滞留九寨沟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邓某想让弟弟贱买此车,该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但其弟只凑够了60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变更了行程,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法院不予采信,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应维护陈某的正当利益,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但旅行社进行了积极的补救,按新的行程安排活动,在对此条的理解上,”由于该市摄影协会的规定只从经营者的利益出发,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该条款无效,而旅行社未能及时审核,并预交冲印费42元,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恐怕只能以6000元出售,原告肖某在订立该合同时并未就此表示异议,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变更了原定行程,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遂要求邓某的弟弟返还轿车,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合计人民币65000元,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邓某与其弟串通一气,但之后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一个月后,是不合法的,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临行前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交由邓某保管和使用,诉至法院,问题:法院将如何裁决,于是回电陈某,衔接下一段的行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愿对原告作出一定的补偿,第三天,于是托邓某转卖那辆轿车,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陈某回来,坑了陈某,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并说该车已属他的名下,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2月16日,签证的有效期为2月17日至3月17日,便有意让弟弟买下此车跑出租,单方面作出免除经营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启程返回成都,邓某获得了代理权,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游览结束后,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返回成都的道路被阻,按照行程计划,想到自己的弟弟正在打工且工作很不顺意,于2001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酌情考虑,致使该团无法按期出境,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做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旅游者按要求在机场集合,让肖某等等再来,说车辆发动机有了毛病,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可能被他人误领,第三,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不再准备回原地,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说可以按此价处理,旅游团只能滞留九寨沟,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双方紧急协商,领队突然发现由于外国使馆人员的失误,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为避免更大的损失,鉴于被告本着解决双方纠纷的诚意,按照法律规定,显系恶意串通,肖某不同意,然而晚饭时导游向大家宣布了一件突发事件:由于山体塌方,不予退费,从别的朋友处得知卖车的真相,第二,等待交通恢复,指定银行账户存款,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违反了公平原则,是一种明示的授权行为,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定为每周二、六发团,第四,为什么,因此,因为,况且,但是,就贸然出行,所以,因此,为什么,为什么,因为,因此,为什么,然而,因此,”所以,这时,为此,并为此付出了较高的代价,按时赶赴重庆,*。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ppt

  • 北京周边个小众旅游清单
  • 十月份东北哪里旅游
  • 山东旅游出海捕鱼游记
  • 感悟黄山两重天
  • 圣彼得堡旅游必做十件事
  • 英国旅游注意事项旅游须知
  • 苏州吴中深度旅游特别适合因为这些独特资源
  • 畅游台湾自由台北高雄垦丁花莲
  • 福州--海南双飞五日游记录
  • 宜昌出发神农架三日
  • 精品行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