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法律特征哪些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0-12-24 09:59

旅游合同的特征

1、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提供旅游服务的当事人,一般是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单位,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在我国,旅游业为特。

旅游合同法律特征哪些

旅游服务活动是一项集合性服务活动,如律师代理服务、公证法律服务等,不同于单一的服务活动,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服务活动,如安排游览景点路线、提供导游服务、接送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保管旅游者的物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等。

3、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旅游合同又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告成立,旅游服务人应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支付一定费用。

4、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团体性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超过组团人数,那么在旅游者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时,因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将导致旅游团不能成行,团队旅游是指为一定数目的旅游者与旅行社达成的协议,如果旅行社事先将人数限制情况向旅游者说明,对于超过的人数,旅游一般分为团队旅游和自助旅游,在团队旅游中,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在得到旅游者书面同意后,旅行社可能解除合同,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负担自始主观,同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

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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