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信息网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22 09:54

旅游卫视微商辣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一、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12人返还原物纠纷案。

普洱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信息网

(二)裁判结果

12名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干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应予以支持,郑某某等12名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占有,本院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请乡政府予以调查、核实并争取妥善解决,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政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属不当,于法有据。

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某等12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未分配房屋返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法。

对新农村建设危害极大,破除了新农村建设的障碍,维护了新农村建设秩序,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行,在新农村建设中,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昭示了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契约精神,打击了新农村建设中违法侵占行为和违约失信行为,本案在于教育、警示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且存有侥幸心理的农村村民,且行为往往具有集团性,无视、漠视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本案以判决的方式,妄图以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

二、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至2015年9月10日,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离开原告公司,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期间停发工资,从事工程员工作,在办理过程中,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

(二)裁判结果

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公司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仍由其原单位明月林场进行缴纳,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原告公司未予发放的请求原告方予以承认,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27958.26元,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三、由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9月剩余工资1300.00元,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被告主张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原告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原告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因此应予认定,同时。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规。

其是否能够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某系林业局在职职工,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三、丘某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忙办理其朋友谢某报刊亭的事情,被告人丘某良与李某相识后,丘某良收取了李某转交的谢某的45000元,2014年9月,2014年,在办理过程中,能办理教师调动等事项,丘某良称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认识的领导,并取得了李某的信任。

丘某良答应帮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助其朋友谢某的嫂子进入广东省河源市某中学工作,2014年11月,丘某良以需要相关经费等理由,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85000元。

让丘某良帮助王某进入河源市源城区某小学工作,丘某良以找工作需要经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60000元,2014年12月,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答应帮忙办理,李某再次找到丘某良。

丘某良便于2015年2月弄了个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给谢某,2015年3月13日,丘某良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因办理报刊亭的事情长期未果,为应付李某的不断催促,企图蒙混过去,不料露出马脚。

(二)裁判结果

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良犯诈骗罪,被告人丘某良无视国家法律,鉴于被告人丘某良当庭自愿认罪,并处罚金5000元,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数额巨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

宣判后,丘某良未上诉,本案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信。

包括本案在内的不少以找工作、替人办事为名的诈骗案件中发现,应通过正规的途径去找工作、办事,犯罪分子的骗术并不高明,从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切勿贪走捷径,而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想走捷径的心理,此类诈骗时有发生,从审判实践中来看,法官告诫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社会上人员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谨防上当受骗。

四、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广东省韶关市区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被告人戚某、钱某系夫妻。

在该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2014年8月1日12时,同日16时许,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厦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房间进行检查。

经鉴定和审计,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二)裁判结果

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被告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戚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戚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钱某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均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额较大,是主犯,是从犯,系自首,并处罚金1.5万元。

(三)典型意义:诚信经营。

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面广,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而且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微信购物方面还没有明文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社会影响恶劣,目前。

五、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等侵犯台标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德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旅行箱产品上将原告旅游卫视的台标作为商标使用,原告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卫视)起诉称,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爱美德公司称,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被告爱美德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其使用的商标是其独立设计的且使用在先,并在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公司)销售。

其中多份销售合同和行业协会出具的箱包及证明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提交了数十份证据,被告爱美德公司为证明其对涉案商标系独立创作完成且使用在旅游卫视启用台标之前。

上述多份合同所载的多个联系电话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尚未启用或尚未由七位升位至八位,后启用或升位的电话号码出现在先签订的合同中,合同的最早签订日期均早于原告旅游卫视启用涉案台标的日期,被告爱美德公司最终亦认可部分合同日期存在倒签的情况,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其与浙江绍兴华阳皮件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均印有涉案商标,经原告申请鉴定,明显有悖常理,并未发现上述合同存在问题,庭审中,但在后续庭审中法院发现。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赵某及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田某均称上述箱包确系2003年检验后存于检验中心仓库,被告爱美德公司又提交了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明,2003年被告爱美德公司的箱包产品曾在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实际可能系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赵某利用工作关系,其所作证言系受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赵某教唆,现保存有一只带有涉案图标的箱包样品在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仓库,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田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法院在勘验箱包中发现,但拉开拉杆看到拉杆上印有的涉案商标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形式出现在被告爱美德公司所称的2003年产品上与法律规定及常理不符,法院赴上述二单位进行了调查,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亦到庭称,在后续调查中,私自要求该中心工作人员盖章出具的,该箱包确实多处载有涉案商标,该出具的证明并非代表中心意志,该证明称,向法院承认,涉案箱包实为赵某2014年交由其中心放进仓库的,该中心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到庭予以证实,系不实证言,在上述合同被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后,该时间早于旅游卫视启用台标的时间。

(二)裁判结果

被告爱美德公司侵犯了原告旅游卫视台标的著作权,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为证明其就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数十份证据均不能予以采信。

并对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员该协会秘书长赵某处以1万元罚款,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虚假证言,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爱美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二单位分别罚款100万元和10万元,大兴区法院认定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上述多份关键证据系虚假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同时,上述行为情节较为恶劣。

被告爱美德公司就判决提起上诉,被告爱美德公司、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赵某分别就罚款决定申请了复议,同时也就上述罚款决定作出复议决定,判决宣判及罚款决定作出后,维持原判,维持原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诚信诉讼。

且在在先证据被发现系伪造后继续变本加厉提交虚假证据及证言,由此大兴区法院对其处以最高金额100万元的罚款,北京市法院对不诚信当事人作出的首起顶格罚款案件,对单位的罚款最高金额由3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本案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多份关键虚假证据,罚款总额为111万元,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对个人的罚款最高金额由1万元提升至10万元,上述证据如未被发现系伪造,无视法院司法权威,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诚信精神,也是全国单起案件罚款总额最高的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干扰法院诉讼秩序,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很有可能导致原、被告利益出现重大反转,行为极其严重。

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2015年1月30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故大兴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上述解释的规定,在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为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被告爱美德公司出具虚假证据及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对该协会处以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严重干扰司法秩序。

作为代表该单位伪造上述证据、出具虚假证言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违反诚信诉讼的单位,故大兴区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的,本案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秘书长赵某。

以维护法治和司法的权威,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作出以上罚款处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影响司法秩序、损害相对方利益,大兴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上述规定。

六、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执行陈某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未再对被告陈某春进行住院治疗,被告陈某春因交通事故受伤进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为被告陈某春办理了出院手续,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同年7月18日,自2012年7月18日,被告陈某春因“左下肢肿痛一周”入住原告骨科病房,2011年8月29日,2011年10月11日,被告陈某春左下肢深静脉血检部分血管再通,仍然占用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骨科病房第34床,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先后二十余次通知其出院,但被告陈某春拒绝出院,入院初步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YT、左膝关节镜术后,关节活动度伸直0度,屈曲达90度,于同年9月22日出院,”经治疗后检查,且自该日起至今。

判决陈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号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骨科病房34床腾退给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春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北京某集团总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并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影响了其他公民公平地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侵害了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但陈某春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先后6次到医院做陈某春自动履行的思想工作,鉴于陈某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陈某春搬离病床,并对在执行现场妨碍法院执行的两案外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组织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但其始终不予配合,其妻扬言闹事、拍照录音,妥善安排至其居所,确保这起案件的顺利执毕。

(三)典型意义:公序良俗。

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通过司法执行的途径,倡导了在法治体系下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导向,本案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弘扬了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类似于本案的病人霸占病床、拒绝出院的现象并不罕见,在法律途径下破解霸占医院病床的难题,在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背景下,已经成为“社会顽疾”,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操作范本,树立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坚决执行,严厉打击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规范执行,另一方面积极做好风险防控和强制执行方案,增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参与度和透明度,遵照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执行工作应坚持“一性两化”的要求,本院认真贯彻高效、规范、公开、文明执行的指导思想,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用足、用好、用活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赢得公众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确保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到场监督,一方面勇于迎难而上,在执行过程中,在该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

对推进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也为积极构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解决医患矛盾体系提供了契机和动力,本案的顺利执行。

七、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其没有按照业主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始对小区自行管理,2011年6月21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遂将邓某起诉至法院,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明确了自治管理的范围、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所在地镇政府进行备案,并在所在地镇政府备案,邓某系该小区业主,2008年4月23日,2011年,该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要求其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同年制定了《自治管理办法(试行)》。

有权主张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是与业主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亦不是合法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邓某认为:本案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成立未经过小区业主表决,案件审理过程中。

(二)裁判结果

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业主有权对所居住小区进行自治管理,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其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作为小区业主,被告在接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后应该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制定了《自治管理办法(试行)》,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辩称意见未被采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由此可见,本案中。

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邓某给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12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信。

就出现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小区的情况,或是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而将其“赶”出小区,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但这些法律对于类似业主委员会自管这种物业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同时业主委员会自管小区有利于营造舒适安全的环境,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有权对所居住小区进行自治管理,这就造成小区无人管理的情况,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由于传统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激化,我们对现阶段业主委员会自管模式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最终撤出小区管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维护整洁、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有利于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物业公司收费率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业主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也加大案件审理难度,无法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近几年,目前,我们认为,由此可见,出于保护当事人合理诉求的考虑。

八、唐某某诉唐某甲等5子女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故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原告唐某某出生于1924年8月,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等5人系原告唐某某的子女,致使原告及妻子郑某某的赡养事宜始终不能得到具体实现,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要求唐某甲等5人履行赡养义务,合计每月收入250元,原告与妻子郑某某现因年老而无劳动能力,每月仅享有200元老年补贴及50元移民费,日常生活、疾病医疗等均需要唐某甲等5子女照顾和赡养,但由于5子女之间就赡养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其他收入来源,共同承担原告起诉日后的医疗费等开支,现年90岁,为此,亭口村、天目山镇等部门也多次协调,但都未有结果。

被告唐某甲等5人分别提出如承担赡养义务,需分割父母名下的田地、确定赡养费用管理人等理由。

(二)裁判结果

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现原告唐某某年事已高,原告每月虽有250元补贴收入,作为成年子女,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赡养费(包括今后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已丧失劳动能力,但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消费性支出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自2015年5月起,被告唐某甲等5人每人每月各应支付原告唐某某生活费200元。

(三)典型意义:家庭美德。

分不到父母财产的子女即不履行赡养义务,女儿并不会因为出嫁就不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可以不承担养老义务,有的原因在于一些农村地区仍有“儿子养老”的老观念存在,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免除其应该尽到的赡养义务,但在农村地区,还有一些子女为赡养义务附加条件,在审理时,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但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是法定的义务,因为本案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当今农村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赡养纠纷仍时有发生,政府养老政策也比较健全,认为女儿、女婿为外姓人,如将赡养和分家产等问题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法院特别选定在村文化礼堂进行巡回审判,安排法官当场进行判后释疑,庭审活动吸引了当地数百名村民参加旁听。

九、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连带赔偿邓某某入职体检费用人民币120元、公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鉴定费6450元,因此花费体检费120元,花费公证费1000元,邓某某交纳鉴定费6450元),任职资格:男,根据试干结论,情绪低落、沮丧、失眠,综上,后戴某让其联系李某,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戴某要求其先做入职体检,邓某某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导致邓某某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邓某某称其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邓某某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邓某某申请对该录像中画面是否经过剪辑修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修改进行鉴定,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计件”,邓某某称,邓某某主张其面试后并在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试干了两天,2015年3月31日,邓某某遂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邓某某就此提交2014年9月28日其与戴某的谈话录音以及体检报告予以佐证,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故其于10月16日给某速递公司人事专员打电话询问戴某的联系方式,邓某某表示因10月8日未能签约,邓某某请求判令: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向邓某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邓某某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某劳务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快递员招聘单位及条件的网页,李某确认因为邓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递公司不批准签合同,但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仅因为邓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10月19日邓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并于2014年9月25日到某速递公司进行了面试,邓某某就此提交2014年10月19日其与李某电话通话录像复制件予以证明(诉讼中。

某速递公司则认为:一、我方不存在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客观条件,我方也从未委托某劳务公司发布此类广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中均有规定,也无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实际行为,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但我方的员工没有一句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广告不是我方发布的,如果该广告存在就业性别歧视,二、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假设邓某某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应当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

系本公司自行发布的,本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未向某速递公司通报,关于某同城网站登载的广告,如广告有违法情况,某劳务公司认为:本公司与某速递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本公司为某速递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二)裁判结果

能够证明某速递公司拒绝聘用邓某某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戴某作为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在招录人员上显然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但能够肯定的是某速递公司给予邓某某获得在某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机会,且李某在电话中亦表明邓某某的应聘资料在其处,故法院认定李某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邓某某在某速递公司面试后,李某作了肯定的答复,某速递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邓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某速递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所援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虽然聘用形式是直接聘用还是劳务派遣在2014年9月28日谈话中并未明确,在邓某某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侵犯了邓某某平等就业的权利,戴某告知邓某某联系李某,对于邓某某询问丧失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因其为女性时,戴某已经代表某速递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邓某某。

但某劳务公司并未因邓某某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邓某某并未举证证明某劳务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不予支持,故邓某某要求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某劳务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及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的涉诉岗位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仍通知邓某某进行面试,本案中,邓某某主张赔偿公证费用,缺乏依据。

应由某速递公司予以赔偿,但体检系应某速递公司的要求,某速递公司不认可邓某某提交的体检报告部分内容的真实性,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法院予以支持,但未提交反驳证据,鉴定费系邓某某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邓某某虽未提交体检费票据,且邓某某提交了体检报告,邓某某主张的入职体检费用符合一般市场行情。

某速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邓某某所提某速递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给邓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结合某速递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邓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邓某某及某速递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速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邓某某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450元,二、驳回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使得女性在就业时因性别而遭受歧视,由于应聘者和招聘单位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使得应聘者很难获取招聘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证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招聘单位往往以较为隐蔽的方式(比如以只接收简历不通知面试或专业不对口等非性别原因掩盖核心的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录用职工时,考虑到女性特殊的生理性原因,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需要生育、哺乳以及有生理期等,应聘者未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便掌握了相关证据,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诉讼成本及效益等方面的考虑。

在招聘单位仅仅以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应聘者的情况下,更是对企图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予以威慑,对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通过判决使其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招聘单位的拒录行为客观上也给应聘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对于应聘者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根据招聘单位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应聘者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确定,拒绝录用应聘者,对由此而给应聘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招聘单位就构成了侵权,营造平等、和谐的就业环境,让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又予以反悔,应聘者通过搜集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某速递公司在已表明愿为其提供担任快递员机会并签约的情形下,本案中,不仅是对全体劳动者的保护,起到规范、引导的良好作用。

十、华波与王士波、王希全生命权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王士波用手中的锄头将华波的丈夫徐子民打倒,追究王士波及其监护人王希全民事赔偿责任,华波与丈夫徐子民在地里看守木耳时,2014年9月2日,2014年7月6日晚6时,华波于2014年8月25日到法院提起诉讼,王士波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分裂性精神病,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王士波强制医疗,徐子民住院2天后不治身亡,徐子民与被告发生了口角,王士波醉酒找事,无刑事责任能力,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000元。

(二)裁判结果

故判决被告王士波及监护人王希全赔偿华波各项损失152000元,王士波系无行为能力人,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本案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救助范围,便向申请人释明有关司法救助规定,向华波发放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取得了当地政法委和林业局的支持,华波的今后生活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法院又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按规定经过多方工作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人对法院的建议表示认可,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王希全承担,经过向政法委以及林业局请示汇报,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判决书生效后王希全逾期未履行,经法院研究,只能解决眼前问题,可以中止执行,无故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但由于这些救济款除去还外债所剩无几,将其纳入为低保户。

(三)典型意义:友善互助。

考虑此案的发生确实导致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法院不能放手不管,要对申请人受到的心灵创伤给予抚慰,同时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价值观。

  • 兄弟中国走进14上海世界旅游博览会
  • 美国游学感悟之中差异
  • 几月份厦门旅游最好
  • 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黄果树概况
  • 随州景区门票预约流程
  • 重庆旅游四天多少一家人
  • 昆明旅游哪里昆明旅游必去景点推荐
  • 西藏山南地区携新媒体重磅推出山南旅行活动
  • 韩国济州岛冬天旅游攻略
  • 阜新长途转运救护车出租各种转院
  • 精品行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