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期限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中列明的生效日期。
2)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满日。
2)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对于任何出境后不返回中国的单程旅程,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该被保险人抵达最终目的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后二十四小时。
2) 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满日。
被保险人在抵达最终目的地前在每一途经国家或地区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2.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中列明的生效日期。
2)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满日。
2)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4) 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保障期间的自动延长
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旅行期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行程因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可避免的延误。
2.该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其旅程延长。
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在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保险单上所载的天数届满或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金额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四人(含四人),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任何情形下,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但对于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
已经过的保险期间
退还已付保险费
不超过2个月
60%
不超过3个月
50%
不超过4个月
40%
不超过5个月
30%
不超过6个月
25%
超过6个月
0%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用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意外事故残疾、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事故残疾、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应于变更发生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
合同内容变更
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经纪人或代理商均无权修订或放弃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保险费的缴付
除非经事先约定并经本公司书面批准,全额付清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中介),保险费必须在保险单、续保批单、临时保险合同或批单所约定之保险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或者起保日、续保日之前。
保险费可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具体根据您的国别及您选择的承保区域以及在保险生效前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制度而确定。
您支付的货币种类将在您的保险单中注明。
应付保险费需迟于上述生效日收到且为保险公司接受的除外,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支付任何保险金,则保险合同或批单将被视为未生效,全额付清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的中介),但经事先约定并经本公司书面批准,若应付保险费未能在上述生效日期或之前,在其后收到的任何付款均不能使该保险合同或批单重新产生效力。
但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宽限期
则除首期保险费外,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续保
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
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
在对本保险合同续保前,每一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本公司在前一保险期间内已意识到的任何疾病或身体缺陷或衰弱现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无息退还保险费,则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合同的解除
1.对于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障保单, 投保人只能于保险责任生效日期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15%管理费后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费,由于不可抗力而取消保单,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取消保单,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本公司将全额退还其曾支付的保费,如果在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取消保单,保费不再退还,而且其也不会就本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4)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 不可抗力的情况证明。
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但本公司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投保人于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2.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单。
已经过的保险期间
退还已付保险费
不超过两个月
60%
不超过三个月
50%
不超过四个月
40%
不超过五个月
30%
不超过六个月
25%
超过六个月
0%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4)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3.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承担给赔偿责任,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上述约定。
证明文件和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若发生保险事故,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适用),5.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6.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7.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8.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0.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将及时作出核定,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情形复杂的。
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先行赔付义务
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在申请索赔期内。
保险金结算汇率
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费用发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理赔时。
欺诈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向本公司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款规定的,致使本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有息退回或者赔偿。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由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之一解决:。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该仲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惯例执行,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签署时应确定上述之一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则第二种方式为本合同默认的仲裁方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1.遵从条件
被保险人或代表他/她的任何人完全遵守和履行在本保险单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将是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的前提条件,完成和遵从与其相关的事项。
2.合理注意
以防止及避免保险事故、意外伤害、疾病及损失的发生,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成员应行为谨慎且尽合理注意。
3.赔付后的公司权力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成员的名义代表其对任何法律诉讼进行抗辩并支付赔偿,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如被保险人、被保险成员发生死亡,且有权为维护本公司自身利益对本保单承保事项自费向有关第三方进行追偿并以此目的自主指派律师。
4.不可转让
本保险合同不可转让,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对本保险合同进行诸如信托、托管、抵押、转让等的交易。
5.笔误
也不应使原应无效的保险责任有效,本公司所发生的笔误不应使原应有效的保险责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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