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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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住宿案例

陈某曾询问旅行社业务员: “听说出国到东南亚旅游可以兑换2000美元的外汇,在旅游过程中陈某案例一 出境旅游,陈某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护照已由中国银行盖上兑换外汇的印章,要求旅行社退还以他们名义兑换出的外汇,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陈某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 旅游,陈某等与旅行社交涉,” 陈某虽将信将疑,兑换...,也不管换外汇的事,同团的16名旅游者也都发现了这种情况,”该业务员答复,但也没有就此事作深一步的询问调查此事作深一步的询问调查,内容提示:? 1999年初,在交旅游费和签订合同时,是否有此规定,“我不知有这方面的规定,回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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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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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曾询问旅行社业务员: “听说出国到东南亚旅游可以兑换2000美元的外汇,在旅游过程中陈某案例一 出境旅游,陈某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护照已由中国银行盖上兑换外汇的印章,要求旅行社退还以他们名义兑换出的外汇,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陈某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 旅游,陈某等与旅行社交涉,兑换外汇的权利为何被剥夺,” 陈某虽将信将疑,也不管换外汇的事,同团的16名旅游者也都发现了这种情况,”该业务员答复,但也没有就此事作深一步的询问调查此事作深一步的询问调查,? 1999年初,在交旅游费和签订合同时,是否有此规定,“我不知有这方面的规定,回国后。

旅行社擅自抬高国家兑换外汇的牌价违反了国家规定按照这个比价,旅游者坚持按国家牌价兑换外汇,旅行社最终同意旅游者兑换回外汇,每办理一份兑换业务,其他16名旅游者报名参团时未明确表示要兑换外汇,份兑换业务,拒绝承兑16名旅游者外汇,但必须提高于国家牌价的“8.4的汇率予以兑换,? 旅行社以除陈某之外,旅行社,每办理即可收取2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费用,旅行社定,旅游者认为,以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为限,陈某等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按照这个比价,已自动放弃此项权利为由,经过多次交涉,据理力争,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如果交纳服务费用,双方坚持各自的主张,纠纷无法协商解决,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旅游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兑换外汇的服务是应当履行的义务,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不仅没有事先告知旅游依法享有的兑换外汇的权利,案例分析? 本案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对旅游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当要求,已构成对旅游者知悉权的侵害,本案中,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旅行社的业务人员在旅游者报名参团时,欺骗旅游者,还隐瞒真实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外汇兑换服务,旅行社在提供外汇兑换服务时,应当归在旅游费中的“综合服务费” 中一并收取,不能因旅游者兑换外汇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本案中,?二、 旅行社不得收取任何未事先标明的费用,至于旅行社违反国家规定提高外汇兑换汇率,本案中,若要收取服务费,迫使旅游者接受不公平的服务价格,还以旅游者的名义冒名兑换外汇,返还旅游者兑换的外汇或赔偿相应的损失,?一、 旅游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旅行社不仅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服务义务,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不合法的,如有必要单项收取,也必须在“旅游合同(协议) ” 或“游客须知” 中事先明示,服务费只能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旅行社利用自然垄断性的优势地位,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遵守“等价有偿” 的原则,获取差价,而且。

旅行社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朱某没有按组织程序运作旅游业务,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朱某完全是个人行为,旅行社有欺诈行为,旅行社则辩称,经办人朱某并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在运作此次海南旅游的过程中,且所收团款并未交给旅行社的财务部门,应依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予以赔偿,? 张某认为,完全是二人之间口头的私下交易,且此团被取消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应向张某等20名旅游者支付预付款10%的违约金,依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4条规定,另张某投诉旅行社有欺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提出按《消法》 第49条规定予以双倍赔偿的请求,案例分析? 旅行社的辩解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也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不予采纳。

? 三、 海南旅游市场超出接待能力并不属不可抗力,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该旅行社因故终止旅游协议的履行,因此双方的旅游协议应视为有效协议,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 当事人双方的旅游协议成立,该旅游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机票保障困难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些困难也并非不可克服,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在运作海南旅游时,海南接待能力有限,本案中,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并且旅行社的经办人朱某收取了旅游者张某交纳的6万元旅游预付款,已构成违约,但口头有约定,应当预见到上述情况,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立,再者。

?四、 旅行社不构成欺诈行为,旅行社与旅游者所达成的旅游协议,旅行社与旅游者所达成的旅游协议,后来的实际情况与该旅行社的承诺不一致,该旅游协议主体合格、 内容合法、 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源自与海案中,《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不能据此说明一方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源自与海南地接社的旅游接待安排计划,是有效协议,” 本案中,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确属客观情况变化所致,? 由此可见,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非虚构,应按合同违约处理。

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 玉佛的“灵验”,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 的物品,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珠宝店问价是: 此玉佛并未开过光,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寺庙和尚推销“开光” 玉佛饰物,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旅行社有不可卸的责任,“质价不符”,案例三旅游购物,随后又珠宝店问价,花500元买下一枚,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责任谁负,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发现其所,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听后动心,回家后,顿感上当受骗。

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所购“开光” 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被投诉人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三点主要理由:?一、 投诉人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二、 投诉人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关系,投诉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案例分析:?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与被投诉人无关,也不能适用《消法》 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 的条款来处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故不予以支持,其购买行为也不是一般的消费活动,?三、 本案中,被诉人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分捐赠的性质,因此。

? 一、 被诉人存在违约行为,被诉人在履行协时被诉人在履行“协议” 时,被投诉人所辩称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其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也不符合规定,未按约定的档次标准安排交通和住宿,未按约定的档次标准安排交,已构成违约行为,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旅游协议” 是效协议,案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都要自觉遵守。

支付同额违约金20元/人,支付同额违约金30元/人,根据《旅游社质量保证金赔差额也不符合有关规定,赔偿旅游车差价20元/人,” 故裁定被诉人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00元/人,被诉人只退赔差额也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旅游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六条规定: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投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其中包括: 赔偿住宿费差价30元/人,应该考虑旅游地的接待能力,并赔偿同额违约金,为旅游者安排交通和住宿是被诉人应履行的义务,旅行社在组团和签旅游协议时,是自身的过失造成“协议” 不能完全履行,被诉人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也并不是不可预见,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而兴城的接待能力有限,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 二、 被诉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盲目招徕组团,因此,缺乏法律的依据。

原告再提出要求被告全额因变更合同而产生的相应费用,?二、 被告已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确定的义务,原告按变更了的行程完成了旅游内容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变更的认可,并承担了因变更合同而产生的相应费用,案例分析:? 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一、 原、 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旅游合同虽因被告工作的失误而无法按期履行,原告再提出要求被告全额退赔旅游费于法无据,变更了原定行程,?三、 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因缺乏相应依据,但嗣后被告经与原告协商,鉴于被告本着解决双方纠纷的诚意,法院予以采纳并酌情考虑,愿对原告作出一定补偿的意见,不予采信。

3、 案件受理费3846元由原告负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2800元,2、 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2800元,综上所述。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一、 旅行社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的10%的违约金,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4条规定: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4条规定:付款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 通知旅游者,是违约行为,旅行社单方终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只退还预付款和赔礼道歉,案例分析:? 本案中,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妥当的,但是。

” 《民法通则》 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上述四种人身权被侵害的范围之内,因此构不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旅游者如果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失,旅行社并未侵害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只限于对旅游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民法通则》 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只有名誉权受到侵害,? 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审理精神赔偿的案件,旅游者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精神赔偿,赔偿责任重点适用于侵害名誉权,?二、 本案中,本案中,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以使自己的人身权得到有效的维护,会直接引起社会的不公正评价及被害人精神的痛苦,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第2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须双方合同中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不一,须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由于范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先行给付义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合同法》 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本案中,范某的损失应当自负,从案例分析:,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法律为保护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设置了后履行抗辩权来保证其利益方当事人的权利而设置了后履行抗辩权来保证其利益,有先后履行顺序时,有先后履行顺序,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有关要件:须在双方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旅行社为此行使了后履行抗辩权,在非双方合同所发生的债务间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范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案中,双方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范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系不当履行,系不当履行,旅游者不支付、 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出国旅游服务并无不当,合同订立后,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旅游合同,? 本案中,为有效合同,对此不应负任何责任,则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旅行社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 游客陈某等由于某甲旅行社的虚假广告行为,某甲旅行社该行为属于“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服务” 的违法行为,?1. 某甲旅行社根本不具备提供广告所称的各种服务条件,游客陈某有权要求某甲旅行社给予赔偿,? 3. 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但某甲旅行社没有履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 某甲旅行社虽然已与某旅行社合并,某甲旅行社应当履行“按照旅行者选定的路线,但依据法律规定,使旅游者信以为真,不能因此免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却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参加其组织的旅游团,因此,安排食宿、 交通、 游览活动” 的法定职责,应当受到处罚,案例分析:。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某丁旅行社进行处罚,? 2.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旅游行政管理给予处罚的规定,处理意见:? 1.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陈某等到人有权向某丁旅行社要求赔偿,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原企业分立、 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的规定,欺骗施行者,非法牟利的,视情节轻重。

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属无证非法旅行社,(2) 导游人员钱某虽然不是该旅行社的职工,分析意见:(1) 该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这一投诉的发生与其有直接联系,他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的检查。

该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钱某以其不是该旅行社职工为由拒绝检查,应当由旅游行政管理给予行政处罚,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属无理拒绝检查检查,导游人,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检查,处理意见(1) 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2)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承担法律后果,由于导游关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导游关某是根据旅行社的委派,案例分析: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为由而不承担责任,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游游览活动,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 在本案中,当属违约行为,在本案中,在本案中,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担任该观光团的向导,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 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因此,” 因此。

”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我国《合同法》 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并非只要是不可抗力发生,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并非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游览长城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本案中,?在本案中,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推卸赔偿责任,而是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旅行社违约在先,也就是说,此外,也必须明确,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规定可见。

?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 陈某的辩解是否成立,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是否符合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为什么。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立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浏览活动不得擅自减少浏览项目浏览活动,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规定,不得擅自减少浏览项目,案例评析:? 1. 陈某的辩解不成立,? 2. 不符规定,按照《条例》 规定,应当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

在团里散布有辱满在团散布有王某人格的闲话,导游人员王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游客李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 马、 泰旅游,案情十二导游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怎么办,游客李某觉得很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2000年平均3月,当行至泰国时,为此。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回答下列问题:1.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为什么。

案例评析:? 1. 王某有权拒绝游客的要求,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 导游人员王某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对此,依法维护人格尊严,《导游人员管理条理》 规定,因为这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不应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在旅游者李某声称遗失随身携带物品后,旅行社已尽了责任,旅游者的个人携带物品属个人隐私,安排食宿和垫款购买由香港直航青岛机票,共方便,安排食宿和垫款购买由香港直航青岛机票,共垫付各项费用达11960元港币,责任自负,如有遗失,该旅行社及时积极协助其报案、 登报声明、 补办临时护照,? 因此,按照惯例和常识,理应自己保管好,此外,提供通讯方便,给出事游客以积极的同情和帮助,因此,从道义上。

首先应当明确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 物品是否负有保管责任,李某的物品并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发生丢失后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1、 旅行社是否对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旅游者将其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客物品丢失,我国《合同法》 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在李某本人的保管之下,将游客物品丢失,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下,因旅行社的不慎,而在本案中,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也就是说,这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 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按照《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规定照《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为该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所谓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2、 如果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则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与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李某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而作为旅行社,为保护旅游者利益,在本案中,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由此规定,则应当及时取得香港警方等有关方面的有效证明。

在泰国旅游期间全团116人中只有10余人包括投诉者5人就餐后出现肠胃不适并非食物中毒肠胃不适,为此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行费用,?另外旅游团增加在香港自,?四、 由于旅行社安排不周,关于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等,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另外旅游团增加在香港自由活动1天,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责任,乙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五、 旅行社擅自增加一天旅程,且时间不能提前确定,甲旅行社辩称,致使刘某等旅游者在机场耽误行程4个多小时,且没有增收旅游者费用,从泰国赴香港的飞机票是由泰国方面安排,此次旅游是经乙社授权委托组织,造成游客在机场等候时间过长,并非食物中毒,造成就餐损失,在出团通知书中已明示,投诉者亦应予理解,赔偿经济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6393元,当天因飞机临时有变动,对此,均属当事人自愿。

它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案例分析:甲旅行社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甲社超越经营范围与刘某等签订的旅游合同属无效合同,甲社是以自己的名义旅游者签订合同,该旅游合同是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该旅游合同是无效的,它只能以乙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且甲社在履行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故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社退还旅游费用不能成立,但是在本案中,如果它是受乙社授权委托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因甲社是不能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合同法》 规定,《合同法》 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无效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 规定,就本案而言,但鉴于合同已履行完毕,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那么,因此,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则刘某等旅游者也应将其在旅游中的费用支付给甲社,没有证据证明甲社违反合同约定,是不能轻易认定食物中毒的,? 因为如果要求甲社退还旅游费用,这显然不符合食物中毒的特点,?二、 食物中毒需要有证据,对于甲社超范围签订出境旅游合同问题,而发生肠胃不适的仅有10余人,是否认定属于食物中毒,这与食物中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肠胃不适等症状,在本案中,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一般到海外旅游,就本案而言,没有充足的证明,则应当由旅游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这与刘某要求的赔偿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关键是要取得医疗防疫部门的证明,况且又无证据支持,该团共计116人,即各自返还财产,此外,因此,会有程度不同的水土不服,故旅行社没有责任。

刘某等旅游者还提出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等,? 三、 旅行社并非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刘某等旅游者不能对此提出赔偿请求,刘某等旅游者既然游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旅游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4、 刘某等旅游者提出旅行社收费过高问题,因为旅游价格,刘某等旅游者没有提出反对,增加购物次数也属刘某等旅游者的自愿行为,既不属政府定价,也不属政府指导价,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而对于旅游者活动的所谓精神赔偿,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合理不合法的索赔,既无经济损失,并非旅行社擅自更改,刘某等旅游者既然已签订了合同,在旅行社的行程安排日程中作了明示,旅游者索赔应当依法进行,增加旅游天数,且交付了旅游费用,何来赔偿之理,即为对此价格的认可,亦是于法无据,依据我国,在本案中,? 因此,应当视为同意,此外,因此,要求退还多收款项,《价格法》 的规定,况且,况且,不得借故反悔。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的规定? 2.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的规定,导游人员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对客人被盗的摄像机等物品,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对此类情形,对此。

? 1. 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物安全的情况,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导游人员许某没有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规定,? 或答: 导游人员应当提醒旅游者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并检查车窗、 门窗是否关闭,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 依照《条例》 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要示司机留在车上,以防不测,并按照旅行。

愿意再给孟某人民币4元孟某对旅行社支付后事处理的全部费人民币4000元,要求旅行社赔偿生命补偿费10万元,组团社和接待社在出事后积极协助死者家属处理一切善后事宜,孟某对旅行社支付后事处理的全部费用比较满意,支付旅游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7.5万元人民币,小孩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但认为小孩溺水死亡,精神补偿费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与旅行社无关,共计人民币16759元,回京后,旅行社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索赔,并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与安慰,旅行社应负责主要的责任,主动承担丧葬费、 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导游随即通知了当地公安局太清派出所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打捞抢救,故诉至法院。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被告考虑到原告,被告考虑到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被告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导致其子死亡,原告之子溺水死亡属意外事故,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认为原、 被告签订的旅游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不持异议,与被告无关,且按保险协议履行索赔,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案例分析:? 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表示可以再给付人民币4000元表示安慰,孟某未按导游指定路线而擅自带未成年的孩子去海边观景照相,负担了事后的一切费用,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

王某等7名旅游者从普陀山小西天下山后,一阵海浪袭来惊慌过后人们才发觉少了王某浪袭来,让旅游者去海滨浴场游泳,普陀山海滨浴场依照门票上约定的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责任,人们才发觉少了王某,案例十七: 未上旅游保险旅行社难辞其咎? 高中生王某随其父亲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等地五日游,才在普陀山朝阳阁附近的礁石间发现了溺水身亡的王某,有关部门随即组织寻找,8月5日下午,直接到了百步沙海滨浴场,随团导游同意游完普济寺和小西天两景后,有关部门随即,向王某家人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及3万元赔偿金,直到9日下午,惊慌过后,王某家人对此表示满意,不再向浴场提其他要求,应一些旅游者要求,在地接社导游的带领下,? 由于初次下海,留出些时间,几个人就在海滩边的浅水处游玩,但没有结果。

王某家人以旅行社未给王某上旅游意外保险为由,即使旅行社事先王某罹难属擅自活动而发生的意外,要求依照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金,王某罹难属擅自活动而发生的意外,即使旅行社事先投保,? 王某家人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与旅行社就善后事宜进行了几次协商,对于王某家人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而王某不在此列,普陀山海滨浴场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愿意向王某家人交付数千元的补偿,但依据保险规定,? 旅行社表示,被保险人的年龄在16岁至65岁之间,没来得及投保,赔偿保险金,旅行社称: 由于发团时间比较急,出于道义上的原因,另外。

必须履行行为旅游者投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就是通过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所确立的强制保险,旅行社以时间性来不及为由而不履行义务,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在某一范围必须实行强制保险,旅行社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旅行社组织旅游,?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22条规定: “旅行社组织旅游,不能免除其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是有悖法律的规定,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 财物安全的要求,案例分析:? 王某家人的赔偿要求于法有据,应该予以支持,因此,……” 按照我国《保险法》 规定,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需要,而没有选择的余地,本案中,因此。

?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是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 出境旅游,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比例,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 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规定,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其中包括人身伤亡、 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等,被保险人是所有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游览活动的旅游者,旅行社以年龄划界,另外还规定,是没有根据的,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剥夺王某所应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是没有根据的利,依照保险规定。

凡旅行社认可的游览活动都应纳入旅游行程览项目,凡旅行社认可的游览活动都应纳入旅游行程中,而应视为双方约定增加的自费游览项目,不能认定系中止约定的自行旅游行为,? 本案王某等到海滨浴场游泳,是经过地接社导游同意并在导游的带领下进行的,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旅游者或者其亲属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

提出在旅行社支付周某成都治疗期间的费用6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6500元,四川省消协和质监所对此纠纷在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四川省消协和质进行了多次调解,旅行社支付了周某的医疗费和住宿费6000元,在治疗期间和出院后,所对纠纷,而周某认为该赔偿额远不足以弥补其直接与间接经济及精神损失,调解未果,?旅行社立即派人找到了狂犬疫苗,并按照周某的要求,为其安排了带独立卫生房间、 有彩电的单间病房,住院时。

导游在停车后告知的了厕所的具体位置,并未按导游告知的具体位置和引导的路线上厕所,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周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已经履行了导游应尽的义务,并将旅游者引导到厕所门口,应旅游者的要求,旅游途中,中途停车上厕所,理由是一、 旅行社在提供的旅游服务中没有过错,从而导致被狗咬伤的后果,而是向厕所后面5米处拴狗的土堆走去,不应支持,导游的此行为并无不当,其提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周某下车后,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周某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旅游者意外保险协议,? 三、 被狗咬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周某被狗咬伤,? 二、 本案中,但旅行社有义务进行救助,由于狗的主人未有尽到管理的义务,纯属意外事故,” 本案中,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民法通则》 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法通则》 第127条规定:人损害的,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致使周某身体受到伤害,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因此,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保障。

熟悉某山的便利,起意利用其家住某山脚下,案情十九:未取得导游证而擅自从事导游服务工作该如何处理,? 1991年,某院校二年级学生许某见到旅游观光团旅客甚多,招徕并陪同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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