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的日益丰富,旅游已经成为很多人释放压力的不二选择。一场说走就走的旅游是多么美好,可是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该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甲参加某旅行社旅游活动,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在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就餐时,饭庄内吊灯突然脱落,砸在了甲的头部,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血肿(双顶枕部)、脑震荡。饭店和甲在旅行社领队的见证下达成协议:饭店一次性赔偿甲5000元,此后均与饭店无关。当日,旅行社在征求甲的同意后,为其购买了返回的车票。事后,甲认为旅行社没有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安全检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排除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合理危险,未尽到保障旅客人身安全职责,致使甲受伤,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未实际旅游的旅游费。
旅行社认为自己在这起事故中承担的是补充责任,饭店已经给了甲赔偿,双方达成协议意味着放弃了对旅行社的权利。自己在本次意外事件中已经尽到积极救助、协助处理、及时理赔之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对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存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两种责任的竞合,在此情形下,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合同约定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责任或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甲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承担甲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义务。现因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内吊灯脱落而导致甲受伤,旅行社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其未参与行程,酌定折价返还。
在旅游途中发生事故,可以根据受损利害关系,选择以合同为基准的违约之诉或以侵权为基准的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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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