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公益法律服务,欢迎评论留言或私信,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律新帮”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9月28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小案大道理·司法正能量”十大民事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
案例展示:“跟团游”≠“保险箱”
【案例导读】
在跟团旅游中不慎受伤,旅行社是否担责,需结合协议内容、旅游者受伤时的情形、旅行社在事发后是否尽到救助义务等,合理确定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概要】
旅游者徐某购买了某旅行社“海岛游”旅游产品,支付了价款,按期开始了旅行。在某日前往海岛的行程中,徐某随旅游团其他成员一起乘船前往,上船后,游船开动前,因海浪涌动,徐某站立不稳摔倒。当日,导游为徐某涂了精油,徐某继续乘船至目标海岛。随后两日,徐某仍按既定行程参加活动。期间,徐某诉称不适,导游陪同徐某至医院就医。
回沪后,徐某前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若干。
徐某认为旅行社未对旅游产品进行风险提示,所提供的服务也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徐某受伤后也未尽救助义务。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徐某当时乘坐的系普通观光船只,为当地一种普通交通工具,并非快艇、快船等具有风险性的旅游项目。且船舶系停靠状态,尚未开动,因海边海浪涌动引起船体晃动,徐某站立不稳摔倒受伤。但法院认为,海边有海浪涌动系正常现象,徐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观察到现场情形并加以注意。而且,旅游产品的产品确认单内有多份“安全提示”文件,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在徐某受伤后,旅行社导游为原告涂了药油,陪同徐某就医并垫付了医疗费,将病历等交给徐某带回上海。参加跟团游并不是进了保险箱,旅行者对自身的旅行安全也应当有适当的注意义务,那种认为只要在旅途中受到损害旅行社就一定有责任的观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纵观旅行的整个过程,旅行社采取积极措施尽到了事前提醒及事后救助的义务,并无违约。徐某未能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故此,旅行社对徐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北京市卫健委 提醒,今日是国庆节假期最后一天,面临进返京高峰,出京旅行
“秋天的日子是半透明的 涂在金色的土地和田野上” 如果有一个季节,能让整
最美的风景在路上,最美的路上有风景。一条条公路串联湖北的名山大川、多彩
从靠山水到卖场景 从卖特产到拼创意 乡村旅游越来越好玩 “采摘”“收割”“
老君山两日自由行攻略,不抱团,自己做大巴或开车去攻略。有爬山和做索道两
旅游出行方式的简单比较 出游 方式 项目 比较 特点 优点 局限性 适合人群 适合
一年四季,寒来暑往,春夏秋冬,风景各有各的美。而自驾旅游的魅力,就在于
从北京海淀出发,自驾140公里左右,就可以看到另外一番天地。 这里是高山草
我们都是时间的旅行者, 为了寻找生命中的光。 终其一生,行走在漫长的旅途
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