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然讲堂旅行社退团纠纷指引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04 10:55

旅游退团6

原标题:伟然讲堂||旅行社退团纠纷指引。

编者按:

伟然讲堂旅行社退团纠纷指引

答:重视对游客健康信息收集,符合解约情形的,利用法律条款与合同条款规避自身经营风险。

法律条款: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旅行社的知情权),《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游客的告知义务。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的法定解除权),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 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合同条款范例: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特殊地区】现阶段,能不能单纯以游客是武汉市民为理由,而不管体温,均行使旅游法66条所规定的额旅行社的法定解除权。

武汉来源甚至湖北来源已经在客观上构成严重的潜在情形,即使武汉市民未达37.3摄氏度以上,受潜伏期和不同表现特征等因素影响,也不能作为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因素,律师认为可以,因为现阶段,且根据有关媒体报道。

3、【隐瞒责任】对于在01.24前已经出行的团队,如果途中发现某些游客进行了隐瞒,旅行社后来才发现的,能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旅行社对目标游客享有法定的违约责任追究权利,违约责任比如旅行社的紧急措施产生的成本等,可以,扣除必要费用的同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必要费用的含义】如何理解“必要的费用”。

从《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表述来看,必要的费用的基础法律内涵是“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5、【必要费用的特殊情形】必要的费用必须“已经支出”吗。

这一点有必要强调,虽然法条的表述是“已支付”,但一般也包括“依约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过在实践中这有时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得到法庭的认可。

6、【法律优先度问题】能不能优先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有关的比例扣除,而不走法律所规定的必要费用扣除的路径。

凡是因疫情而导致的不能出行的团队,均依照旅游法67条关于必要费用扣除的规则进行处理,如果合同约定与法律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有哪些可选的处理方式,7、【解约的可选方案】旅行社如果决定取消出团。

是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可以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折算旅游卡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响,待文化和旅游部取消暂停经营措施,首先。

综合来看,变更合同的履行日期或者折算成旅游卡等,是比较好的保护现金流的方式。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合同变更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增加的返程费用,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由旅游者承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8、【沟通注意】旅行社在处理行前解约问题时应注意什么。

一是应主动向旅游者说明或出示解除合同的政府文件及法律依据。

二是应及时通知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尽量为旅游者减少损失。

即“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包括依约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三是应严格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退款范围执行,旅行社不应再将自身其他损失,在旅游费用中扣除,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不得作扩大解释。

9、【理由阐述】如果旅行社行使解除权,如何解释有关的“不可抗力”这一理由。

另一类是社会事件,至于哪些可以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如战争、动乱、暴乱、恐怖袭击、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如地震、台风、水灾、泥石流等。

还是文旅部下发29号文要求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且文旅部29号文属于行政行为,由此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无论是本次疫情的发展和影响,都是旅行社无法预见的,更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

10、【信息工具】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工具与官方信息工具。

如果有需要结合案例对法律进行深入的分析适用的,(有需要进行投诉处理的朋友可以记载有关法律条款编号,在工作中自行检索使用,我们会有工作人员引导后续的联系),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并注明需要添加律师微信。

法律工具:《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能免除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

官方信息工具: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0年2月10日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生损失时谁来承担责任,11、【责任分配】不可抗力发生后。

具体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对于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旅游合同当事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旅游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解除旅游合同,致使不能实现旅游合同目的,互不承担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规定,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旅行社方面:为旅行线路投入的策划、采购、计调、销售、门店运营等必要的费用。

游客方面: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旅游合同解除,旅游者承担: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12、【形式瑕疵】未签订旅游合同是否影响退费。

由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司法机关审查旅游合同关系是否实质性建立,疫情导致的退费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理,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有沟通记录能够显示旅游合同关系已经实际建立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答:会有一定的影响。

13、【证据构造问题】站在法律角度,如何构建合法合理完善的费用支出证据。

主要从两方面进行构造:。

合同凭证:与供应商的框架合同、业务合同、账单等。

财务凭证:付款回单、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等。

14、【证据完善问题】候补的证据在法律上效力如何。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一般需要提供客观的、已经形成的证据,比如合同类凭证。

如果是未发生的事实,比如应付却未付,则可以在凭证实际形成时再提供。

由于业务操作中未注意留存有关凭证,会影响在投诉处理中乃至法院裁判阶段旅行社方的证明力,一般而言,如果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导致后续自行或者配合式候补的,则从司法角度看,真实性将存在可被质疑的空间。

15、【证据形式问题】没有规范的确认文件比如合同,怎么办。

对于这类同纠纷,司法审查遵从实质审查原则,因此,如果没有规范的合同文件,可以综合聊天记录、聊天记录等关联性凭证对费用支出事实及不可退还的事实进行相互映证的还原。

比如一些留存在员工手机上的记录,不要因为换手机或者清理手机等方式就大意删除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旅行社一定要完整保存好有关的沟通证据,这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不可逆转、不可弥补的损失。

对于如何规范地整理有关凭证,或者如何分析其法律效力,本次讲座由于时间限制和互动形式的限制,难以直接沟通,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翻到评论区最上方,关注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并留言联系方式,我们课后会有工作人员专门联系你们。

16、*【证据形式问题】支出凭证是月结形式。

需要补充以下作为辅助作证:与供应商针对本次交易是通过月结方式结算,或月结款中包含了此次交易的成本,这种情况。

与供应商的合同凭证显示了月结方式及结算规则,一般有如下参考性的操作方式:历史交易类凭证作为间接证据,沟通记录显示月结款及交易凭证指向的是目标游客的旅游业务事宜,实践操作中。

实践之中的情况可能会比律师列举的更加复杂,建议专门预约律师面谈分析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遇到这方面的问题,且需要用于诉讼的。

17、【诉讼现状问题】类似纠纷,诉讼效果一般如何。

理性来看,诉讼效果不能一概而论,基本上是和证据质量息息相关。

基本的处理规则,其实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已经说得很明确了,所以其实重点就是证据的质量问题了。

实践中证据质量大多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有些诉讼,有些诉讼,证据比较扎实的,基于旅游行业大多业务操作在线化的特征,所以,会效果特别好,法院就不一定支持旅行社的费用已经支出的主张。

还不是重点关注自身的业务模式的风控合规是否到位,与其关注整体的胜诉比例问题,所以,概括来说,建议旅行社的朋友们,是否质量够扎实等。

18、【衍生诉讼问题】如果游客不相信有关费用的支出情况,坚持要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怎么办。

这种情况,首先还是先考量自身的证据质量。

如果证据质量够硬,且协商不成的,则诉讼是比较好的方式。

如果证据质量很差,则还是建议望私下和解或者调解方向进行引导。

19、【部分收款】旅游合同未签订,仅支付定金,如何追尾款。

答:(1)先考量目前收取的定金是否能否覆盖“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如果能否覆盖,则退还余款,如果不够,则向游客追索与定金的差额款。

(2)追索方式方面,首先通过协商方式向游客说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进行有关的差额款催收工作。

(3)游客以不存在书面合同等理由拒绝补足差额款的,旅行社可以视情况考虑通过律师函乃至诉讼等进一步的方式进行处理。

旅行社应当谨慎保存好有关的业务沟通文件、微信沟通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否则证据缺失可能会导致诉讼失利,(4)在旅游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

回听直播指引:

1、在喜马拉雅APP搜索伟然律师进入回听页面。

伟然律师为旅游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是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的中国首家以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还为旅游从业人员及其他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公司、劳动、刑事、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伟然律师团队经长期的钻研与大量的法律实践,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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