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事故伤害赔偿责任认定承担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12 09:56

旅游事故赔偿

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检查费等10万余元已由涉案马场垫付,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检查费等11万余元,不幸在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骑马活动时,请求判令被告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共计17万余元,旅行社交纳住院押金10 000元,李某与滨州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其组织的草原牧歌五日游并依约缴纳各项费用,被告旅行社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某认为,其余部分由李某支付,李某因此先后在事发当地的克什克腾旗蒙医中医医院和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马匹突然奔跑坠马受伤,旅行社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旅行过程中,遂诉至滨城区法院。

2.被告在第三人投有旅行社责任险,1.该事故发生应当由旅游地马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案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直接予以支付,再向涉案马场进行追偿,庭审时被告旅行社辩称,被告积极进行了救治,无任何过错。

旅游合同事故伤害赔偿责任认定承担

被告作为旅游合同关系中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负有对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的合同义务,原告李某享有该旅游合同项下旅游服务,原告李某与被告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并应当依法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参加被告安排的骑马活动中坠马受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引起的损失,关于争议焦点二,并不存在过错。

原告在接受被告旅游服务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故对于原告获得的赔偿应由第三人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即当被保险人的顾客在接受旅游服务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被告在第三人处投有旅行社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告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800 000元,原告应获赔偿款可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追偿,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本案中,该条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第三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第三人申请追加马场为本案第三人,第三人提出保险人承担的是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而不是依据侵权责任进行求偿,故本院对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因原告依据与被告的旅游合同进行求偿,故不予采纳,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于法无据。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此,滨城区法院最终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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