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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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条例

一、任务来源

并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起草编制,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提出并归口的,并在深圳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标准初版已于2009年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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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每年的宣贯培训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已发现一些新的安全问题和需要修订的内容,SZDB/Z 19-2009《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规范》已发布实施8年,市文体旅游局每年依据《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规范》(SZDB/Z 19-2009)、《旅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关于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全市旅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近年来。

这对于更好引导和督促旅游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促进我市旅游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以适应我市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亟需进行修订,SZDB/Z 19-2009的内容已经无法满足旅游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的要求。

三、修订过程说明

此次修订是针对2009版《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修订过程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项目规划、预研阶段。

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修订申请,并经市文体旅游局批准,起草单位启动项目预研工作,开展项目论证、标准查新及跟踪、市场调研工作,2017年3月。

市市场监管局批准该规范修订任务,起草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正式成立标准修订组,2017年5月。

(二)草案阶段

形成修订草案,标准修订组完成初步标准框架,并根据深圳市历年旅游行业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近年来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017年6-7月,进一步完善《规范》。

2017年8月,标准修订组召开了多次讨论会,对《规范》的细节不断推敲和完善,完成《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

2017年9月正式发函给20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2017年10月-2018年2月,标准修订组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处理,在充分研究、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对该标准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形成了《规范》(送审稿)。

(四)送审阶段

根据内审会意见完善送审稿,召开标准内审会,2018年3月,准备送审材料,提交标准化处。

四、修订原则及主要技术指标的依据

标准修订主要依据以下两方面的原则来开展:。

(一)工作原则

课题修订依据《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规范》(SZDB/Z 19-2009)定期组织全市旅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一些新的安全问题和需要修订的内容以及201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的《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技术性变化作为修订工作的工作原则。

(二)技术原则

标准修订的技术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以及深圳市多年旅游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积累的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以此作为标准修订的基础和依据,标准的修订应以标准化理论为指导,注重安全检查细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修订组通过深入研究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1、科学性原则,旅游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运用科学的方法建立标准,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重大。

本标准在修订中引用了最新版本的国家、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强调与新版相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的要求,我国旅游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很多,如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SZDB/Z154-2015《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以保证标准与国家旅游安全管理战略的一致,但这些标准中由于新旧更替,在技术细节上做了诸多细化和协调统一,本标准按照目前行业的发展趋势,2、协调性原则,也存在着一些不互相兼容的情况。

必须保证标准能满足深圳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的发展和需求,从深圳地方实际情况出发,修订标准,本标准的修订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来的,因此在修订的过程中必须考虑适用原则,有选择地吸收某些国内外标准及论文的成果,3、地方性和适用性原则,标准必须充分考虑我市旅游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五、修订主要技术条款的说明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对该标准的内容进行修订,相比SZDB/Z 19-2009,本次修订技术内容框架结构基本保持不变,更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结合深圳市旅游安全的实际需求,本部分是对SZDB/Z 19-2009的修订,在保证标准结构合理性及内容完整性的基础上。

(一)范围

将范围中第二段“本规范适用于作为的星级酒店、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开展安全管理自查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的依据”修改为“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星级酒店、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开展安全管理自查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而我市目前旅游景区的管理服务范围为A级旅游景区,将范围中第一段“本规范规定了对全市星级酒店、旅行社和经营性旅游景区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的规范”修改为“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的总则、安全检查要求、评分规则和检查项目明细表”,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相关文件中,根据相关专家的意见,故将范围中“旅游景区(点)”修改为“A级旅游景区”,现在一般称为“星级酒店”,故将范围中“旅游饭店”修改为“星级酒店”,“旅游饭店”现在一般称为“星级饭店”。

(二)术语和定义

因为2009版中的术语“旅游景区(点)”、“饭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设施”是通用的词语,故删除了术语 “旅游景区(点)”、“饭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设施”,不在新版中赘述,故不在本标准中重复说明,故删除了术语“气象灾害”、“旅游汽车客运”,而“气象灾害”、“旅游汽车客运”的定义在其他行业中已作相关规定。

故在标准中增加了术语“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的定义,增加术语“重大事故隐患”,因将“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修改为“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定义来源于2007年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星级酒店”定义来源于SB/T 10642-2011《商业特许经营业种分类》中5.2.1,以便标准使用者理解。

根据GB/T 1.1-2009的要求,增加了术语英文名称。

(三)总则

根据201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负全责”修改为“星级酒店、旅行社以及A级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4.1的e)中,将总则4.1的b)中“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增加列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使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更加全面和完善,根据专家的意见。

在总则4.2中,没必要再在标准中列出来,因对检查人员的要求一般会在政府机构与第三方检查机构的合同中体现,故将对检查人员的要求删除。

(四)安全检查要求

1、通则

根据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规定,故删除了2009版中5.1.1.1.3的“应检查旅游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发布的《关于取消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认定的通知》的规定“从8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认定,增加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内容,与此相关的考核发证工作也一并停止,”,同时。

为与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相匹配,将“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隐患”修改为“重大事故隐患”,在“5.1.1.3安全管理检查”中。

'修改为'应查看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将'应查看企业是否在节假目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故将“是否在节假日前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修改为“应查看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应的将标题“安全宣传与培训”修改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了避免企业只在节假日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扩大了教育培训的时段和范围,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取得相应资格,”,不得上岗作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根据2016年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丰富了从业人员应掌握的内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改为“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将2009版中“应急组织与职责”的最后一句“是否配备与本企业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完善,是否配备与本企业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危险作业人员是否有专人监护,”,根据总结历年定期组织开展的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实践经验中,是否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并新增“是否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放在末尾。

在“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中,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点,并增加“是否定期组织进行演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突发事件、各类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文件记录,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也无定期演练记录文件,”、“5.1.2.2.2 应检查企业是否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5.1.2.2.3 应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故在5.1.2.2.4中新增“电力安全”,新增了“5.1.2.2.1 应检查企业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是否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是否定期组织考核,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编制与本市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缺少关于电力安全的,修改了应急准备及事故处理的内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并将原来的5.1.2.2.1、5.1.2.2.2、5.1.2.2.3移至5.1.2.2.4、5.1.2.2.5、5.1.2.2.6。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结构,根据2007年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体现第一时间及时上报和保护现场的重要性,故把事故报告的内容单独列出作为新的一节,先是事故报告,故在及时上报前加上“第一时间”,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故在标准正文中不重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编号5.1.2.3,在“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一段中,将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合为“事故调查处理”,再是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增加“企业应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其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记录,但记录中未体现事故的及时上报、现场的保护等有关内容,其中已经对事故等级作了详细描述,删除了2009版中5.1.2.3事故处理中关于事故等级分类的内容,代替2009版“事故处理”。

2、星级酒店

修改为“危险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管理制度”,将星级酒店的安全管理制度中“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修改为“危险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高空作业等)管理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中,根据专家意见,在危险作业中加入有限空间作业,更全面准确。

故在消防安全一般规定中新增“应检查旅游饭店内部各区域及建筑外墙广告牌的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发现星级酒店内存在裸露线路,而规范中缺少相关电气线路的相关内容,电线电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故删除“电线电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在星级酒店消防安全中,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过载现象,检查机构发现在实际检查过程中,电气开头、插座是否安装在可燃物上,是否存在裸露的电力线路,电线电缆的质量需专业人员、专业设备方可进行,根据总结历年定期组织开展的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实践经验中,而在广泛征求意见中,高温照明灯具是否靠近可燃物,电源线路绝缘是否老化,是否依据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形成“客房区域、厨房区域、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消防监控中心的消防安全设备检查表”,在星级酒店的客房区域、厨房区域、其他公共区域、消防监控中心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并且用表格的形式表现出来,将消防设施相同内容合并检查,使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目了然,不相同的检查项单列,提高检查效率,方便检查。

在星级酒店的其他方面的安全中,一般情况下“5.2.2.5消防监控中心”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设置在同一地方,故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内容移动到“消防安全”的“消防监控中心”后面,方便同时检查。

并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附台帐制度”修改为“应对星级酒店主要外购食品供应商三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的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将“应对星级酒店主要外附食品供应商三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的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并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及食品留样管理制度”,与2011年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六条“食品留样要求”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九章9.3中“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增补了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留样的相关要求,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相符,在星级酒店卫生安全中。

(2)高处作业,特种作业岗位包括(1)电工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了电工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3)制冷与空调作业,(11)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星级酒店存在这些作业情况,增加特种作业人员,因此有必要增加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故在特种设备的安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中,特种设备作业岗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在星级酒店中。

在客房区域的检查过程中,故在客房区域增加一条“5.2.5.1.6 应检查客房内插座是否接地线保护,由于安全防护措施不单只有挡鼠板,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因此表述为“应检查配电室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是否设置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安全防护措施(如采用金属网时,故在重要环节的安全中,在星级酒店重要环节的安全中,发现部分插座没有接地线,可能还有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无挡鼠板,发现配电室堆放杂物,增加一节“5.2.5.6配电室”,同时根据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4.3.7,”,网格不得大于10mm*10mm)”。

将标题“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修改为“防雷装置”,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改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依法取得《雷电风险评估报告》”,根据2013年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章“防雷检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术语“2.0.5防雷装置”,故新增一条“星级酒店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完善了5.2.6.3.2关于防雷装置检测的要求,根据2010年发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发现部分酒店无《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根据气象中心的意见,全文均做此修改,根据总结历年定期组织开展的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实践经验中。

3、旅行社

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增加一项安全管理制度“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保持全文一致,全文情况同样修改,因为在星级酒店和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中,将“旅游包车管理制度”移到“安全履约”中第二条,在安全管理制度中,都称为“事故报告制度”,将“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修改为“事故报告制度”。

鉴于船舶检查是2017年发布的《广东省旅游条例》中的最新内容,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船舶,丰富了关于客运车辆的检查内容,根据2017年发布的《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条“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应当设有导游专座,增加了关于船舶的检查内容,”和深圳市相关文件的规定,且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文件和政策,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在安全履约中,故可以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尚未实际检查过,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根据2016年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增加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佩戴电子导游证相关的内容,根据2017年发布的《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增加了“5.3.1.4.2 应检查导游、领队人员在旅游过程中是否切实履行安全提醒职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根据2016年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增加了“5.3.1.4.3 应检查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时,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制作安全信息卡,在培训及安全宣传中,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并添加相关培训的要求,将2009版中的旅行社的安全宣传中两条并列为一条,提醒、检查游客系安全带,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在行程中是否提醒、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根据深圳市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得上岗作业,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在发车前必须查验车辆资质、运营证件,取得相应资格,”,”,”。

总结历年定期组织开展的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实践经验,发现对于旅行社团餐管理缺少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旅行过程中的就餐卫生问题至关重要,故增加新的一节“5.3.1.5团餐管理”。

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发票”、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层出不穷,网络经营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选择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因此需要将旅行社的网络经营管理纳入检查范围,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新增一节 “5.3.1.6网络经营管理”,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收取旅游费用的,确保交易安全可靠,目前,”。

根据201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增一节 “5.3.1.7信息安全管理”。

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在第一条增加了“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是否公布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4、A级旅游景区

)根据SZDB/Z 154-2015《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中“5.3.2信息发布”中第一条“景区(点)应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故在安全管理制度中添加了“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在5.4.1.2中添加“是否在入口设置全景图或路线图”的检查内容,根据SZDB/Z 154-2015《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中“5.1.1入口要求”中第一条“景区(点)入口处应有明显标识,详细说明A级旅游景区中应向旅游者明示的内容,故添加了“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制度中,有收费的景区(点)入口还应设置遮阳、避雨等设施,发现缺乏对电力安全的管理制度,根据201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设置全景图或路线图,根据总结历年定期组织开展的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实践经验中,同时将“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修改为“危险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管理制度”,(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星级酒店中的这部分也做了同样修改,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修改原因一致,(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周边相对开阔,”,(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增加了新的一节。

在卫生安全中,在第二条添加了“原料采购台账制度”(星级酒店中的这部分也做了同样修改,修改原因一致,)。

将标题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修改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检查内容中在游乐设施前添加“客运索道”,故在大型游乐设施的标题前增加客运索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标题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星级酒店中的这部分也做了同样修改,发现缺乏对客运索道的检查,检查内容中描述的都是游乐设施,在特种设备的安全中,同时根据SZDB/Z 154-2015《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中“6.1.2游乐设施(含水上游乐设施)”,修改原因一致,总结历年定期组织开展的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实践经验,为保持一致,)。

根据SZDB/Z 154-2015《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中“5.3.1通讯设施”中第二条“出入口、游客中心和游客集中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和公用电话,故在重要环节的安全第4条中增加了在出入口、游客中心和游客集中场所设置报警电话,”。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在检查规范中增加了“A级旅游景区流量控制”专项要求,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野生动物园近年来安全事件频发,根据2004年发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章“动物园的管理”中的规定、CJ /T 22-1999《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中第4章“安全”的相关内容、SZDB/Z 154-2015《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中“6.2.2动物光体验游乐项目”的相关内容,增加了A级旅游景区动物观光体验游乐项目的安全,是热点问题。

检查内容也作相应修改,修改的部分及原因与星级酒店一致,将标题“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修改为“防雷装置”,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中。

发现在A级旅游景区中缺少山石、桥梁的检查,也缺少对监控装置的检查,故增加了A级旅游景区山石桥梁安全管理、监控装置这两节的检查内容,在A级旅游景区中,深圳是海滨城市,许多景区都有山、桥梁,总结历年定期组织开展的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实践经验。

根据总结历年定期组织开展的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实践经验中和《SZDB/Z 154-2015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中“5.11.1危险区域防范措施”的内容太,在标准中新增了“危险区域防范措施”的内容。

(五)安全检查评分规则。

为方便检查人员使用,若被检查对象有评分细则中情况之一,同时星级酒店、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检查中,并在附录E中将各检查表的否决项汇总列出,根据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的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实践经验以及深圳市实际情况,其检查结果则判定为不合格,若某一条打分项扣分为30分,也判定为不合格,增加一个否决项。

(六)附录

增加了附录E的否决项,附录的内容与根据正文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对应的修改。

在总分不变的和各分项(通则部分、星级酒店部分、旅行社部分、A级旅游景区部分)总分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内容的增加和修改,调整了分值标准。

(七)参考文献

增加了参考文献一章

六、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分歧条款的处理情况。

其中,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1)分歧点1:是否将范围一章中“旅游饭店”修改为“星级酒店”、“旅游景区(点)”修改为“A级旅游景区”。

现在一般称为“星级酒店”,“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因此将范围中“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点)”相应修改为“星级酒店”和“A级旅游景区”,我市目前旅游景区的管理服务范围为A级旅游景区,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讨论,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分歧点2:是否删除星级酒店消防安全中'电线电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这一要求。

故删除“电线电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这一检查项,无法判断电线电缆的质量,安全检查人员不是专业人员,没有配备专业设备,经讨论。

3)分歧点3:是否考虑将最近印发的《深圳市人员密集场所反恐防范与应急工作指引(试行)》也纳入其中。

经讨论,防恐的相关规定是涉密文件,不宜公开,故不将反恐类的纳入其中。

4)分歧点4:是否将动物观光体验游乐项目的安全管理的内容纳入本标准。

虽然2009年版的《规范》中没有涉及到动物园的安全管理内容,但是野生动物园近年来安全事件频发,我们在今年的修订过程应新增“动物观光体验游乐项目的安全”的内容,经讨论,是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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