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1-29 11:47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完全认可《通用条款》各项内容;。

2、基本认可《通用条款》的内容,并就持异议的条款与乙方重新达成协议,记入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二条 旅游者情况

甲方声明:参加此次旅游的人员身体状况基本健康,能够适应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担健康责任,是否。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七)甲方是否同意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是;否。

购买方式:自行购买;委托乙方购买。

第四条 旅游费用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或标准:。

1、代办手续的费用: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订车(房、餐)等手续费。

2、交通客票标准:

火车:是/否空调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

汽车:是/否空调;是/否卧铺车;。

飞机:经济舱/商务舱/特等舱。

3、住宿标准:

住宿设施位置: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郊区。

5、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其中导游服务:全程导游服务地接导游服务全程导游及地接导游服务,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的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的费用;。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1、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乙方建议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由乙方退回,3、乙方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如有增加,如甲方同意则重新签订旅游合同,由甲方补足;如有减少。

第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是;否。

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是;否。

具体转让方式选择:

1、乙方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由乙方就本合同内容对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甲方与受让旅行社重新达成协议,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说明或明确警示,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质量标准和内容及价格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有权获得旅游有关的知识。

(三)自主选择旅行社和旅游内容、旅游方式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不得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己提交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四)如实提交、填写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履行合法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应向旅行社提出书面要求,并与旅行社就有关权益达成协议,(五)遵守合同约定,配合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如因个人原因需离团活动或中途退团。

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旅游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旅行社的安全提示,旅游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旅游者可以选择和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险,不得拒绝旅行社的安全劝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六)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擅自进入无安全保障的区域或参与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离)机(车、船)。

(八)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旅游费用。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核对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身体状况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查阅方式。

且不得低于《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六)为旅游团派遣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合同约定在异地成团的,应告知旅游者成团地的集合地点、具体时间、接洽方式、导游情况和应急措施。

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七)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如购物点不是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的,(八)旅行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表》合理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当旅游者发现旅游行程中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购物点为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推荐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九)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安全与保险。

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要求,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年度责任保险,(一)旅行社责任保险为法定保险。

(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为旅游者推荐的个人保险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1、旅行社有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旅游者是否委托旅行社代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应在专用条款中作明确表示。

2、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专为旅游者设计的一种人寿保险,并与旅行社协商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者应充分了解保险内容和理赔事宜。

3、发生旅游意外伤害,旅游者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依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三)健康声明:旅游者应据实向旅行社作出健康声明,旅游者因未向旅行社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而发生旅游行程中意外死亡的,实事求是地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遇政府调整价格,旅游费用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

(三)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列车班次时刻临时变更,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基本安排不变动的情况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四)旅游者临时要求提高餐饮、住宿项目标准,旅游者应补交所需差额,经旅行社同意安排后。

(五)除以上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或侵权责任。

1、旅游者违约或侵权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因擅自离团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和随身财物损失,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途擅自离团的,(3)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

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4)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

2、旅行社违约或侵权责任

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手续的,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视同旅行社违约,(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

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原旅行社应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5)除正常的委托地接社接待和散客拼团外。

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6)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倍的违约金,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的,除合同约定的自由活动外,擅自离开旅游团队。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2)提前2日通知旅行社的。

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3)提前1日通知旅行社的。

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4)在旅游开始日、开始后通知旅行社的。

(5)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2)提前2日通知旅游者的。

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3)提前1日通知旅游者的。

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4)在旅游开始日、开始后通知旅游者的。

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是指:退机(车、船)票损失费、手续费,退订房(车)损失费等。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且双方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视为自愿放弃,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不可抗力。

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本合同所称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具体约定,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以上空格由旅行社填写)。

湖北省旅游局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8号,邮编:430070。

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仍以《通用条款》为准,5、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旅游者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6、《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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