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中游客权利导游义务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06 09:42

旅游法律师

上一篇文章主要从导游的角度来看待这部法律,讨论导游在经营活动中怎样去避免触犯法律,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从游客的角度来阐述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问题的提出

旅游法中游客权利导游义务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2.《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诱骗旅游者,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

三、法律条文解读

《旅游法》第九条规定了游客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旅游产品及服务,旅游经营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有知情权,排除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否则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不得存在“诱骗”、“强制消费”、“安排购物”等行为,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诱骗行为,这两条是对导游和旅游经营者的限制,《旅游法》这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限制强制交易行为和诱骗行为,其中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强制交易行为和提供约定的产品和服务。

只要经过游客与导游或者旅游经营者协商以后,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就成为了“游客自由行为”、“游客自愿行为”,”也就是说上述条文中出现的“强制交易”、“诱骗”“指定场所”等行为,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不存在违反上述条文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第三十五条后出现了转折。

(四)风险防范

既然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自愿情况下,导游仍然可以带消费者去进行消费,甚至可能拿回扣,那么旅游者应当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些旅行社可以通过旅游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来规避上述法律规定,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在签订相关旅游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合同条款,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到过,不能凭借对方的口头的承诺而签字,除非你有录音。

那么应该要注意旅游合同中的哪些事项呢。

导游可以推荐游客前往一定范围内的场所购物,这是在证明你是出于自愿消费的,旅行社和导游对你没有强制消费、诱骗的行为,在游客旅游期间,游客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但是你要在购物环节留个心眼了,首先是看合同中有没有类似“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如果有,如果你想签就签,毕竟这的确不是违法的。

对于导游口中所说物美价廉或者功能优秀的商品,导游说这个中药80元一斤,你必须直接去询问卖家,旅游合同中如果规定了相关产品信息,结果中药在卖家那被打碎以后磨成粉,在卖家口中是80元一克,说是当地的中药都是按克来卖的.........,或者是谨慎购买相关产品,卖家的回答才是关键,记得询问、录音,千万不要被导游忽悠了,但是没有质量和功能标准的,毕竟商品买卖是相对的,其次,购物环节,一定不能轻信,有个案例。

最后,至于回扣这件事,作为游客是真的很难举证,所以也不用花太大精力去纠结了,保护好我们自己吧。

祝您履行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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