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工作方案通知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4-05 09:18

云南旅游基金

云南省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省汽车旅游营地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重点任务的通知》(云政发〔2017〕39 号)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露营地与自驾游专项规划(2016—2030)》,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云南省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工作方案通知

加快推进沿线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工作,以把汽车旅游营地建设成旅游景区为目标,以营地景区化、经营网络化、管理品牌化、服务数字化为方向,把汽车旅游营地打造成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 和引领旅游市场消费需求的新增长点,通过努力,围绕全省 32 条精品自驾旅游线路,延伸并发展其他旅游线路,进一步完善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按照突出重点、彰显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要求,以强化旅游体验功能、 综合服务功能、公共社交功能为重点。

(二)发展目标

各类汽车旅游营地基本覆盖 32 条精品自驾旅游线路和其他旅游线路,在优先支持 32 条精品自驾旅游线路沿线178 个汽车旅游营地建设的基础上,力争到 2020 年,并接入到“一部手机游云南” 平台,同步实现数字化管理服务要求,带动 200 个以上其他各类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汽车旅游营地产品体系,全省汽车旅游营地规模达到 400 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参照国家有关营地建设与管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打造集旅游体验、综合服务、公共社交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汽车旅游营地产品,按照“一个营地一个景区、一个营地一个主题”的要求,积极顺应消费升级变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发挥资源优势,明确功 能定位,聚焦业态创新,完善配套设施。

(一)完善基础设施

营地内的入口处、各功能区、建筑物和内部游路均有明显标识与符号,营地照明设施应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要,必须具备安全保障、环保卫生、内部游路、供水供电、灯光照明、标识标牌、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内部游路要能够顺畅连通各主要功能区,并广泛使用环保节能照明设备,常规照明应符合 CJJ45—2015 的规定,各种标识符号应符合 GB/T10001.1—2012 、GB/T10001.2—2006 和 GB2893—2008 的规定,汽车旅游营地的功能划分应科学合理、方便管理维护,所提供食品应安全可靠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营地四周边界应设置围栏、围栅、围网等隔离设施,凡有水上娱乐项目的营地应配备救生员和救生设备,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GB50016—2014 的规定,环保卫生设施要满足每日最大游客接待量的需要,主游路应满足符合国家标准拖挂式房车通行条件,营地应有互联网接入,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 GB8978—2002 的要求,有关数字化设施要预留数据接口并能够接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以及安装电子栅栏等设备并提供触发式安全报警提示,营区内应配置安全性防护设施和警示牌、建筑防雷装置、 消防器材,要确保 24 小时不间断供水供电,生活垃圾要实现集中收集、清运和无公害化处理,并保证在用电高峰期有充足电源,实现移动信号和 WIFI 全覆盖。

(二)健全配套服务

(三)开发旅游产品

参照 A 级旅游景区标准,把整个营地作为旅游景区来进行规划设计,分类开发建设不同规模档次和接待能力的观光旅游产品、休闲度假产品和专项旅游产品,鼓励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旅游营地,要综合利用所在地的自然风光、民族文化、森林生态、高原湖泊、温泉地热、乡村民俗、边境风情等丰富资源优势,打造具有鲜明云南特色的景区化营地,对验收达标营地由评定机构统一认定授牌,积极参与 A 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

(四)联动周边资源

汽车旅游营地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选址布局,可适当规划一定面积的辐射带动区域,联动周边旅游景区、旅游小镇、旅游特 色村等旅游目的地,因地制 宜地开发推出航空运动、户外运动、体育旅游、主题游乐等特色 旅游产品,以及游路、步行道等基 础设施向周边区域延伸,有效整合 和利用周边资源,在开发 建设中将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有序构建营地内外一体化建设发展格局,更好满足自 驾游客多样化、个性化的旅游需求,积极融入当地的节庆和赛事活动,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拓展服务内容。

(五)规范经营管理

三、支持政策

(一)保障用地供给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建设营地项目,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项目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按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可由项目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合作关系,按现用途管理,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取点状供地、零星供地、单独选址、弹性出让年期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多样化供地方式支持汽车旅游营地项目建设,并纳入全省每年新增单列 1? 万亩旅游用地指标中供应,在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未改变农用地和林地性质、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可按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用途的,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与其他资本共同兴办汽车旅游营地项目,可在 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使用土地,在符合有关规划前提下,以及借助农村道路(路基宽度未超过 8 米)的前提下,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属于自然景观用地的,项目中装配式非永久建筑(包括房车、木屋、帐篷、集装箱等),可按实际地类进行管理,不征收、不转用,允许利用废旧工业设施、旧厂房、道班、公路管理所、林业站、水管站等闲置物业。

(二)实行税费优惠

经省级交通运输和旅游发展部门共同认定的旅游车租赁企业,汽车旅游营地在城镇规划范围内选址建设的,在办理车辆使用 ETC 缴费时,可享受现行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在 5 年内由县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定比例奖励返还企业,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可由各地综合考虑和评估项目投资强度、就业数量、 产值贡献等因素。

(三)优先给予项目资金补助。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优先支持申请中央预算 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旅游发展专项基金,要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旅游营地项目,优先安排城镇供排水、“两污”、市政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四)拓宽融资渠道

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汽车旅游营 地项目,以及各州、市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发起设立自驾旅游和旅游营地发展投资基金,将 省内各条自驾旅游线路沿线规划建设的旅游营地项目,一次性整体打包交由中标单位进行“投、融、建、管、营”,并赋予中标单位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权,以州、市行政区划为单位,在明确地方政府与企业责 任权利并签署合作协议的前提下,支持国内外投资机构,可通过招投标、谈判等方式。

(五)放宽旅游房车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取得经营资质许可的旅游客运企业开展自行式和拖挂式旅游房车租赁业务,研究改进房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共同制定,对符合国家政策的自行式、拖挂式旅游房 车,依法予以办理准许上路行驶许可,在登记注册、核发牌照等方面。

四、实施计划

全省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工作计划 3 年完成。

(一)夯实基础:2018 年 1 月—12 月。

开展汽车旅游营地专题招商引资活动,抓紧开展各类汽车旅游营地规 划编制,编制云南省汽车旅游营地服务标准、云南省汽车旅游营地数字化建设标准,全面启动汽车旅游营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修编云南省汽车旅游营地等级划分与评定,指导各州、市和有关投资业主全面完成全省 400 个以上汽车旅游营地项目的规划布局和项目选址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营地规划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实施,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投资业主并达成实质性合作。

(二)形成规模:2019 年 1 月—12 月。

继续开展营地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力争实现全省汽车旅游营地 项目工作时间过半、建设任务过半的目标,形成接待服务能力,实现网络化布局。

(三)全面建成:2020 年 1 月—12 月。

全省基本建成并投入经营接待的汽车旅游营地达到 400 个以上,在规模、档次、经营管理 和接待服务等各方面均走在全国前列,并接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涉及营地投资开发管理职能的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国资委、地税局、旅游发展委、 招商合作局等省级部门参与,日常工作由省旅游发展委负责协调联系,大力推进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具体扶持政策措施、建立推进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有关建设工作,建立定期议事制度和跟踪推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更多投资机构和合作企业,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政府部门和有关投资业主,并按照全省统一的时间安排和推进计划,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确保取得实效。

(二)制定行业标准

结合我省 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参照国家有关旅游营地标准和规范,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从汽车旅游营地的硬件设施建设、软件服务配套、数字化技术应用等方面入手,充分借鉴国际旅游营地建设管理标准,指导全省各类汽车旅游营地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并以此为依据,抓紧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强化规划引领

规划建设 4S 以下(含 4S)标准且计划投资 2 亿元以下的营地项目,对规划建设达到 4S 以上(含 4S)标准且计划投资 2 亿元以上的营地项目,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审查规划后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本地区汽车旅游营地项目纳入“多规合一”范围,由省旅游发展委审查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的工作计划安排,营地投资企业要依据有关标准编制营地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汽车旅游营地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城镇供水、供电、网络、排污、垃圾处理、管网等基础设施向自驾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区延伸,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编制中,纳入省级层面指导推动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营地规模数量。

(四)规范审批管理

自驾游领航员纳入导游序列管理,自驾游俱乐部纳入旅行社序列管理,汽车旅游营地纳入景区序列登记 管理,汽车旅游营地管理服务公司纳入酒店服务序列管理,根据项目区内的不同功能区域,汽车旅游营地按旅游项目类型供地,分别按照旅馆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和公园绿地管理,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立项手续进行并联审批,由 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供应地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并给予审批,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申办程序给予登记注册,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五)加快投资建设

积极参与汽车旅游营地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开发建设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档次的汽车旅游营地,由省招商合作局、旅游发委牵头组织,强化政府在规划编制、立项审批、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鼓励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利用已掌控的旅游资源,搭建合作平台,广泛引进国内外有实力、有品牌、有信誉、经营管理先进的战略投资者,引导全省各地依托景区景点、各类公园和体育设施,各州、市人民政府积极参与,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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