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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15 09:36

全域旅游制度

龙南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文件

生成日期:

责任部门:

积极创建全域旅游品牌,全力将龙南打造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发〔2018〕13号)和《赣州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赣市旅字〔2018〕77号)文件精神,全面深化与粤港澳地区合作,结合实际,建设成赣深高铁沿线“强旺美富”明珠县,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不断增加优质旅游供给,深入挖掘旅游文化内涵,持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一、旅游项目扶持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在我县注册登记、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3A级以上乡村旅游点、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等涉旅企业(含县属国有企业),享受旅游项目奖励政策:。

1.项目符合《龙南县全域旅游策划及总体规划》要求,布局科学合理,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适合龙南全域旅游发展需要。

2.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资)以上,且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固投资的40%,项目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

3.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

(二)供地政策

用途单一且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用地,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不改变用途时采用流转、租赁等方式取得,以划拨形式供地,采取招拍挂牌方式供地,鼓励支持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不征收、不转用,旅游项目用地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含商、住用地)。

由投资方另行支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购置费用,涉及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主要指用于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游步道、停车场(码头)、栈道、索道、缆车、亭、台、厕所等设施用地,且该费用不计入奖补返还范围,1.旅游基础设施用地,以基准地价为起始价挂牌供地。

由投资方另行支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购置费用,且该费用不计入奖补返还范围,涉及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主要指在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游客服务中心、娱乐设施、大型景观、酒店、餐馆、商业街区、温泉泡池、陈展馆等不可分割、不对外销售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2.旅游配套项目用地,均以基准地价为起始价挂牌供地。

3.旅游商住开发用地,旅游商住开发用地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挂牌供地,主要指在项目红线范围内用于可分割、对外销售的商住建设用地。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以上10亿元以下(含)的旅游项目,相应增加30亩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外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的旅游项目提供不高于150亩建设用地,每增加1亿元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经专家评审后,以政府批准项目规划指标和投资额为主要依据,4.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地面积,其中项目商住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0%。

项目建设不超过三期,5.在项目完成当期旅游固定资产投入和建设内容,按旅游建设项目用地1:1比例供应旅游商住开发用地,且开放后。

6.以上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依照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用途和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下依法实行招拍挂。

投资方在项目开工前先行缴交项目约定数额的保证金到指定账户,项目开工后,保证金可转为项目建设资金,7.投资方与政府签订正式协议后,土地招拍挂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多余部分按政策退还投资方,因供地产生的征地拆迁、林地占用审批、占补平衡审批等费用由投资方提前垫付50%资金。

(三)基础设施奖励政策。

从“龙南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等额奖励项目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1.对旅游基础设施用地在城区规划区外土地竞得价格超出10万元/亩部分, 在提取国家相关规费后。

2.对旅游配套项目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外土地竞得价格超出15万元/亩部分,从“龙南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等额奖励项目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提取国家相关规费后。

3.对旅游商住开发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外超出评估价起始价的溢价部分,从“龙南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全额奖励给项目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提取国家相关规费后。

(四)公共设施配套政策。

政府支持通达旅游景区(点)外入口水、电、路等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对按照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标准建设、省3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的旅游项目,对县道以上等级公路通往景区(至红线)道路,超过500米外的道路投资由政府和投资方各承担50%建设资金。

(五)其他优惠政策

1.“一事一议”政策,对经县委、县政府同意,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大旅游项目或旅游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不含)以上重大文化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2.财政扶持政策,项目建成正式开放后,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缴纳增值税的县级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从“龙南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在立项、审批、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只收工本费,对项目开发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县政府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先缴后奖,3.规费优惠政策,项目建成后,凡属城市规划区外的予以免收。

4.整合项目资金政策,发挥扶贫开发、农业、水利、文化、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资源优势,整合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对旅游项目予以优先倾斜。

经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资审核,5.市场主体自主投资开发的旅游项目,旅游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旅游固定资产投入达3000万元的,优先支持必要的建设用地(每200万元旅游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不高于1亩的建设用地指标),政府支持项目立项。

二、旅游文化项目招商政策

对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一并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及奖励,且当年实际固定投资额(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资)不低于总固定投资额50%的旅游文化项目(不含农林类种植、种养观光项目),引进旅游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资)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均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列入龙南年度招商引资考评范畴。

三、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政策

1.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2.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

4.对新评定的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对新评定的省级风情旅游小镇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6.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7.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8.对新评定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9.对新评定的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每年评选一批特色民宿,在三星、四星、五星级民宿之外,同一家民宿年度内不可重复申报星级民宿和县内特色民宿奖励,10.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旅游民宿行业标准,6-10间客房的特色民宿一次性奖励1.5万元,5间以内客房的特色民宿一次性奖励1万元,11-14间客房的特色民宿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年评定不超过6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根据客房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50万元、10万元。

12.对新获评的AAA级、AA级旅游厕所,分别按照3万元/座、2万元/座的标准进行奖补。

13.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旅游商品旗舰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家。

其设计、生产的旅游商品研发成果,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文化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获得省级文化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获得市级文化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14.对县内工业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龙南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

四、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政策

(一)旅行社营销奖励政策。

1.首发团补贴

2020年自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通知恢复组团业务之日起2个月内),按15元/人次享受首发团补贴,首发团人数在30人以上的,每年1-2月(因疫情影响,旅行社首次组织境内外游客来龙南旅游,在龙南县内备案酒店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须含1个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

2.普通团队人次补贴

总量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均按30元/人享受营销补贴,在龙南县内备案酒店住宿1晚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须含1个以上收费景区,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游客到龙南旅游,均按15元/人享受营销补贴,均按20元/人享受营销补贴,总量累计达500人次以上,总量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按购票为准)。

旅行社组织境内外游客到龙南旅游,如在龙南县内备案酒店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3个以上景区(须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普通团队人次补贴在以上基础上每人次增加15元营销补贴。

年度内单个旅行社普通人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大团队补贴

对一次性组织县外20台以上自驾车来龙南旅游,一次性奖励0.8万元,(1)自驾车队团队补贴,在龙南县内备案酒店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须含1个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的,且人数不少于80人的旅行社或俱乐部。

(2)户外大团队补贴,对组织县外户外运动、观光团队来龙南旅游,在龙南县内游览2个以上景区(须含1个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的,且单次人数不少于500人的旅行社或俱乐部,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大团队游客人次不重复享受普通团队补贴政策。

4.突出贡献奖

奖励该旅行社奖金15万元,奖励该旅行社奖金30万元,总人数达10000人次以上的将获评“龙南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突出贡献奖”,总人数达20000人次以上的将获评“龙南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特别突出贡献奖”,年度内组织境内外游客来龙南旅游的旅行社,在龙南县内备案酒店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须含1个以上收费景区)。

5.对县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免门票游客,执行相关政策,不享受游客人次补贴,可计算年度总人数参与评选突出贡献奖。

(二)景区营销奖励政策。

单个景区景点补助最高不超过品牌创建奖励标准(以最高品牌为准)的30%,对景区景点免费开放活动期间按门票挂牌价3折、期间接待团队游客总人数,国家A级景区、江西省A级乡村旅游点、旅游度假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旅游风情小镇等景区景点根据情况开展免费游活动,年度内,给予运营成本补助。

(三)酒店营销奖励政策。

年度内,星级旅游饭店、绿色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等酒店各大OTA平台用户满意度达4.7以上,接待团队游客占比20%以上,年度内单个酒店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四)旅游推介活动奖励政策。

分别给予每次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营销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且经报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备案的,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1.对旅游企业参加由县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对县内旅游企业在县外媒体投放不低于6个月的龙南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广告宣传推介,给予版面广告30%的补助,对旅游企业自行组织营销推介会等集中宣传推广活动,对独立布置展台(摊位)的旅游企业给予摊位费30%补助,按省外专场、县外专场、县内专场,凭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资料。

经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前2个月报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资源组织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年度内每个乡镇和旅游企业不超过20万元,2.对由各乡(镇、场、管委会)或旅游企业牵头组织主办,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原则上给予主办单位5-10万元的补助。

五、旅游要素配套奖励政策

在县内景区(点)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针对游客,单个景区(乡村旅游点)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周至少演出2天,对不低于8人的文化演出队伍,每场演出不低于1小时)一年以上的,且演艺节目内容创新、富有地方或景区特色,给予3000元/天的补助,每天2场,1.鼓励发展演艺经济,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

凡被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县级特色餐饮、特色小吃店的,鼓励有独立店面的本地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发展,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每家给予一次性0.5万元的奖励(每年评定不超过10家),对县内餐饮企业自主研发的特色宴席获评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特色宴席的,2.鼓励地方特色宴席创建。

3.鼓励发展旅游购物场所,对经营面积500㎡以上、停车场200㎡以上、销售旅游商品100种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店、卖场等旅游购物场所,经营满一年后,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六、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奖励政策

省级4000元,市级3000元,县级2500元,具体标准为:国家级5000元,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一次性给予奖励。

2.对在龙南从事导游讲解职业并新考取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称号、全国导游证书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5000元、2000元奖励。

3.对在龙南县从事讲解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讲解员,且拥有国家级导游证、龙南县文化旅游讲解员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1500元奖励。

每新增一个班(30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龙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开设旅游相关专业班(30人以上一班),每年奖励5万元用于学校旅游相关专业外聘教师授课、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奖学金等,给予就业人员一次性3000元奖励,4.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与龙南县内星级饭店、旅行社、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

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限

1.奖励统计起止时间以自然年度时间为准。

2.旅游项目奖励政策分期申报,最后一期为项目创建旅游品牌成功后。

3.旅游品牌创建、酒店营销、旅游要素配套、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奖励申报,于次年1月31日前申报前一年度奖励。

突出贡献奖按年度每年申报一次,于次年1月31日前申报前一年度奖励,4.旅游社营销奖励、旅游推介活动奖励每半年申报一次,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申报前半年补贴。

可申报普通人次补贴奖励,根据全年奖励标准按时间比例折算,5.旅游社营销奖励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实施时间,2019年10月-12月期间。

(三)递交申报材料

1.旅游项目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②其他佐证材料。

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人才队伍奖励提供从业单位证明),④个人提供身份证明,2.旅游品牌创建和酒店营销、人才队伍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②企业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③国家、省、市部门评定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⑤劳动就业合同。

3.旅游社营销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②出团计划书、游客名单(境内含身份证号、境外游客含通行证或护照等入境资料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含住宿清单)、景区(点)入园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企业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旅游品牌证明材料,④活动期间团队游人数证明材料,4.景区景点营销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③免费游活动公告文件。

②县政府批复开展节庆活动文件和相关部门备案材料,③相关部门认定民宿投资和房间数,5.旅游要素配套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批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认定

1.旅游项目奖励政策的认定由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认定的意见为准。

2.旅游社营销奖励、景区景点营销奖励的认定,以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确认游客人次为准。

A级乡村旅游点、A级旅游厕所的认定,3.A级景区、星级饭店创建奖励的认定,以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国家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为唯一标准,以通过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评定为唯一标准。

4.获省、市、县以上的其他类荣誉称号的认定,以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评定为唯一标准。

七、审批程序

龙南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本办法中各单位、企业或个人的申报材料,并按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八、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奖励资金的来源。

本办法中所有奖励资金均从“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资金的拨付。

三个月内由县财政拨付当期奖励金额的70%,1.旅游项目奖励在投资方完成当期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固定资产投入后按程序申报,完成旅游项目约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固定资产,在创建国家、省旅游品牌成功后三个月内,由县财政拨付奖励金额的20%,由县财政拨付奖励金额的10%,且正式建成开放三个月后。

县审计局负责监督,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支付,县财政局负责定期对以上奖励资金进行核拨,2.对景区评A(级)、旅游饭店创星、A级旅游厕所、旅游市场营销、旅游配套要素、人才队伍的奖励资金在申请单位按程序申报后三个月内拨付。

九、其他

则不重复享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1.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其他文件中相关条款标准不一致时,若本奖励办法与我县招商引资政策相重复的。

补给级差部分奖励,2.本办法中涉及品牌奖励晋级的。

3.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文化旅游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

(2)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的;。

(4)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此前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扶持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本办法由龙南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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