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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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制定本法,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实行自律管理,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旅游经营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误导旅游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

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

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

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佩戴导游证,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

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

应当逐步免费开放,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

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

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

包括下列内容:,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

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但是,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

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影响旅游行程的,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二)合同解除的,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

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增加的返程费用。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经旅游者同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

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但是,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

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收取代办费用的,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

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突发事件发生后。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

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

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应当进行督办,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

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

第九章 法律责任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误导旅游者的,(一)进行虚假宣传。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私自承揽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

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向社会公布,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三)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

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六)履行辅助人,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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