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各方对旅游商事活动、司法审判和行业管理中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有不同看法,出境游不可撤销担保书广泛运用于旅游商事活动中,另一方面在其条款中约定对旅游者(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一方面是保证组团社(委托社)订立或履行合同的担保,目前,但是,尤其是在法律性质方面众说纷纭。
判决在认定其法律性质上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法律无明确的关于“出境游不可撤销担保”方面的规定,由司法机关去认定其法律性质,也无禁止“旅行社企业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理由,其中有三个判决具有典型意义,但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全文检索方式,查找“旅游合同”+“保证金”两个关键词,找到599个相关案例。
委托人是委托合同中的主债务人,“肯定保证合同说”认为被担保的债务是游客按期返回并办理签证注销等手续,且保证合同是金钱债务担保,“否定保证合同说”认为,故不适用保证合同,没有主合同则保证合同(从合同)无存在的基础,游客与受托人未签订旅游合同,受托人是债权人,受托人是债权人,也不符合保证合同的立法意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上述三个案例共同点非常明确,三个判决的区别和差异也是鲜明的,假设保证合同成立,委托人是保证人,委托人又为保证人,游客是债务人,就是都认定出境游不可撤销担保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现了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同一,按时出入境是人身担保,退一步说,违约方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应为合法有效。
偏向于“禁止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来认定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法律性质,出境游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法律性质更应该认定是双方约定的担保金形式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出境游不可撤销担保书要成为保证合同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必须有主合同的存在,旅游企业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要符合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比较困难的,二是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实践中审判机关也是更倾向于以“主从合同依附关系”为标准,不同的案件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还是存在明显差异,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但由于旅游企业操作的规范性问题及相关证据的认定问题,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综上来看,笔者认为,目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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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月赏花游 户外踏青走起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磊 通讯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