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例全面总结律师如何处理旅游维权纠纷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0-12-25 10:24

旅游索赔

文/熊震 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例目录:

十大案例全面总结律师如何处理旅游维权纠纷

4.旅游行程中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5.游客自行活动期间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6.驴友组织旅游活动中成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7.老年游客雨天旅游滑倒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律师处理思路。

8.旅游行程中高速公路堵车时老年游客下车小便摔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9.交通事故(翻车)中游客伤残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10.学校组织旅游学生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1.游客旅游合同解除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在旅游合同解除纠纷中,游客已经缴纳的旅游费用能不能退,第一。

第二,在旅游合同解除纠纷中,不同情况下哪些费用是旅行公司可以扣除的必要的费用,即不用退的钱。

该不该扣除,违约金该不该扣除,在旅游合同解除纠纷中,如果双方的合同约定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第三。

基本案情

游客与旅游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后因游客解除合同而旅游公司不肯退钱引起了诉讼,并缴纳相关旅游费用19000元。

每人须支付落地签证费230元,被告为此次旅游向该旅行社支付了地接费用共计49030元,其中成人票款为每人5734元,即原告每人5734元,被告共计向该公司支付了团队票款共计116054元,仍须支付,被告并为两原告各购买旅行相关保险,该旅行社称两客人因自身原因未出行,另含元的蜜月客人布置费,被告为往返宁波至萧山机场支付租车费用共2800元,酒店房费、餐饮、地接团费等均无法取消,其中每人团费2300元(限成人)、小费180元、回程税120元,每人支出保险费100元,涉案旅游机票由杭州保利空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另查明,为正班机切位票,不能退、不能转、不能改。

律师处理思路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之后,游客交付的费用是可以退的。

考虑到原、被告签订《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及其附件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旅行社应该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为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领队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第二。

是按照旅行社报价费用计算后整体利润的10%进行扣除,合同约定的旅行社预期利润损失应当在游客解除合同时扣除,而非简单的套用旅游费用的10%,具体的金额应按实际的旅行社预期利益进行计算,第三,也就是说。

被告可将旅游费用的10%即950元作为其预期利润损失,[1]双方的合同约定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故被告实际利润损失696元应作为必要费用予以扣除,则游客应支付违约金或者旅行社从已收费用中扣除,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可计算得出被告可从原告每人旅游费用中获得利润696(-)元,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扣除上述合同约定的必要费用后,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两原告1460元[(-)×2],由于被告实际获利金额不足950元,根据旅游费用支出情况,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综上。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杜xx、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2.旅行社提前三十天解除旅游合同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1、途x常州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旅游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2、在途x常州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张xx要求途x常州公司、x信公司支付违约金、补偿金的请求能否成立。

基本案情

张xx与途x常州公司、x信公司协商赔偿损失未果后,途x常州公司出具说明,张xx有优惠券20元可以抵扣本次旅游款20元,故诉至该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

律师处理思路

由于x信公司与张xx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途x常州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张xx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能将之认定为定金,所以张xx,并且《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明确约定8000元系预付款,第二。

认为该8000元为定金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张xx要求途x常州公司、x信公司支付违约金、补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xx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3.游客出境旅游因旅行社未办签证无法登机合同违约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因旅行社的缘故未办签证,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1.游客出境旅游,无法登机,不能成行的情况下。

2.旅行社应当赔偿的合理范围

3.对本案例是否适用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律师处理思路

因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第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已依法成立。

第二,被告应当返还旅游费用,赔偿因其过失导致原告产生的交通费损失,并承担根据合同约定的旅游费20%的违约责任。

不符合法定的滞留条件,对于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因原告尚未出发,所以不能得到支持,第三。

法院判决

一、被告辽宁世x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xx、刘x旅游费7400元。

二、被告辽宁世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xx、刘x交通费1595元。

三、被告辽宁世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xx、刘x违约金1480元。

上述费用及违约金共10475元,由被告辽宁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xx、刘x。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

4.旅游行程中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问题一,旅游大巴行使途中游客受伤,旅行社是否应该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旅游大巴行使途中游客受伤,人保财险是否应该就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对原告进行赔付。

旅游大巴行使途中游客受伤,旅行社是否应该退还该游客未成行的最后两日旅行费用,问题三。

基本案情

律师处理思路

第一,旅行社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未能充分考虑到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能向原告闵xx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提供风险防范等措施,致使游客闵xx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被告xx国旅公司作为旅游的组织者及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原告闵xx在车内被弹离座位后又急速跌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被告xx国旅公司理应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司机未能及时采取减速等有效措施导致车辆大幅颠簸,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车突遇路面障碍物,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脊椎受伤。

由于原告是就旅行社违约提起诉讼,所以人保财险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的损失,第二。

原告闵xx和被告xx国旅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均提出由第三人人保财险xx营业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由于被告xx国旅公司已向第三人人保财险xx营业部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要求被告xx国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应由被告xx国旅公司承担,第三人人保财险xx营业部辩称“原告闵xx系因交通事故受伤,故原告闵xx依照旅行社的安排乘坐旅游大巴车的行为应视为旅游服务的一部分,故原告闵xx的合理损失依法由第三人人保财险xx营业部在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但本案中的事故车辆以及司机均系旅行社安排,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向大巴车司机、车辆所有人等责任方索赔,原告闵xx受伤,且相关费用也包含在旅游合同价款中,而其作为本案第三人,且其明确选择违约之诉,在此期间,并无不妥。

法院判决

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闵xx各项损失共计125,064.44元。

二、被告中南国际旅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闵xx旅游费用1,300元。

三、驳回原告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5.游客自行活动期间受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问题:公司组织旅行,原告杨x在自行活动期间到农家乐前的天然河流中游泳死亡,杨x所在公司、组团旅行社、地接旅行社、当地镇政府对于杨x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当多少责任。

基本案情

在杨x等人入住的农家乐附近的芦茨溪上游有经过人工平整的河道可供游泳,本次旅游的行程单上载明:“入住芦茨湾农家乐2-3人间……美丽的富春江镇芦茨村,门前的天然游泳场,另查明,依山傍水,是您夏天避暑纳凉的好地方,……”。

律师处理思路

具体的旅游活动是经旅游者同意委托给被告大x旅行社完成,被告途x旅行社并未从事旅游者的具体接待和服务工作,被告途x旅行社系本次旅游的组团社,被告途x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亦已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第一,故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且芦茨溪游泳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项目,其对杨x溺亡后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虽然杨x等人下水是发生在自由活动期间,但被告大x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活动单位,被告大x旅行社有义务将当地的水域情况、可游泳的场所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由于被告大x旅行社虽提供导游及其他旅游者签名的书面证明以证明其已尽安全告知义务,应当对杨x的溺亡后果根据其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大x旅行社显然未充分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比旅游者熟悉当地的旅游环境和特色,其他旅游者未出庭作证,但导游与被告大x旅行社存在利害关系,应当预见到旅游者在芦茨村会有游泳或淌水的可能,被告大x旅行社对此存有过错,并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以使旅游者慎重对待,故上述证据难以反映被告大x旅行社陈述之待证事实,且签名的真实性亦无法核实,第二,因此,然而。

两原告要求对当地旅游环境不熟悉的被告图途公司事前劝阻员工游泳或淌水,被告图途公司虽为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用人单位,被告图途公司仅起到辅助的人员管理作用,被告图途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悉杨x等同事自由活动期间的游泳决定,则本次旅游应由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安全保障及进行必要、合理限度内的管理,结合当时的季节及当地旅游特色,但其已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游泳决定本身并无不当,不符合实际情况,第三,本案中,亦缺乏依据。

亦未对事发河道进行过人工开发,但事发水域系自然形成的开放性流域,当地未修建人工道路通往事发水域,故要求芦茨溪主管机关在该天然、开放流域沿途地段或杨x溺水地点事先设立警示牌,第四,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被告富春江镇政府辖区内,要求过苛且缺乏依据。

对此杨x应负有主要过错,杨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杨x本人对其溺水身亡的结果是否存在过错,并结合自身水性对下水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作出理性判断,其应当对天然水域的复杂性及危险性有合理的认知,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但杨x对存在的危险预见不足,事发地点系杨x事先勘察选定,且对自身能力估计不够,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第五,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

扣除被告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垫付的6,760元,余款186,795.95元被告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一、被告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xx、范xx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共计193,555.95元。

二、驳回原告杨xx、范xx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

6.驴友组织旅游活动中成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驴友组织旅游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双方是否构成旅游合同,问题一。

问题二,驴友组织旅游活动,参与者受伤,组织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律师处理思路

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形成有效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其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构成要件,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宋xx的身份不是旅游经营者,被告宋xx以网名“快乐王子”在网上发布活动信息,在此次行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本案中,其以被告未按照承诺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其对活动路线及行程所进行的安排并无不当,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其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发生的受伤事故并无过错,被告宋xx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原告本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活动的参与者之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了解驴友活动所具有的风险,第二,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7.老年游客雨天旅游滑倒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问题一,旅行社是否已尽到对老年人的安全保障责任。

问题二,旅行社应承担多少责任。

基本案情

律师处理思路

本案难以认定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旅游服务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确认被告签订合同时明确知晓本次系针对老年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说明其采取了其他的安全保障措施,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被告安排老年人自行游览室外景点,旅行社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被告当庭陈述,事发时系阴雨天,对于针对此类特殊团体,被告仅强调其尽到安全告知义务,第一,本院认为,团队人数达52人,存在不足,路面湿滑,且无导游陪同游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

第二,原告自身因雨天路滑摔倒,作为成年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酌情确认被告对原告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份额,原告作为成年人,原告因雨天路滑而摔倒,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根据原、被告过错,在进行游览时应当注意安全,本案中,此与其自身未能充分注意安全有关。

法院判决

被告上海嘉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xx医疗费73,079.44元、营养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60元、残疾赔偿金190,840元、护理费6,791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00元、物损费(衣物)30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98,170.44元的30%计89,451.1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8.旅游行程中高速公路堵车时老年游客下车小便摔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一、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于宝x的个人行为是否构成减轻旅行社侵权责任的事由。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律师处理思路

于宝x知道旅游车在高速路上停靠,对下车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具有合理的预见,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于宝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第二,其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未注意自身安全。

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依据保险合同,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追溯期内,导致于宝x死亡的事故属于承保的保险事故情形,第三,且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

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中x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安中旅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x医疗费七万四千八百六十八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千九百六十元、误工费一万一千二百元、护理费一万三千九百零八元、营养费五千九百六十元、交通费四千元、丧葬费一万三千九百零三元、死亡赔偿金二十五万八千零五十四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2]。

二、驳回原告于x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9.交通事故(翻车)中游客伤残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对其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对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是否合理,一、旅游大巴翻车事故中,游客程x人身受损的赔偿金额应为多少,即,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认定为多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二、游客程x人身受损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基本案情

第四条规定:“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万元,保障内容为:“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保障内容为:“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被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xx风光公司在人保财险云南分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单载明:“本保单每座每次赔偿限额70万元整,”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本保险期间内,涉案车辆在太平洋财险云南分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的人身伤害事件,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万元”,”华旅西x公司与龙游天下公司在人保财险朝阳支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其中含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5万元,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诉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内提出索赔的。

律师处理思路

第一,赔偿费用的计算问题。

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1.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的辅助器具费用计算结果是合理的,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排斥过于奢侈、豪华的配制,在适用方面要确实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同时亦应符合稳定、安全的要求,而是否国产以及是否应用最为低价的材料制造等并非直接衡量的标准范畴,所以从以上几点推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所酌情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10万元亦属适当,原审法院对程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予以全部支持,本案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根据该司法解释之要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但其在原审中并未就此异议涉及的程x劳动能力等问题提出鉴定申请,现康x汽车公司上诉主张程x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已经对其劳动能力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应当支持程x的主张,3.程x因此次事故造成身体重要部位因伤致残,经鉴定伤残程度为V级,活动受限,不同意赔偿此项损失,亦未提供证据对其所持主张予以佐证。

第二,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xx风光公司实际承担了地接社职责,龙游天下公司擅自将接待职责转给xx风光公司,华旅西x公司作为组团社委托龙游天下公司作为地接社,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经交管部门认定,因浦仕猛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故康x汽车公司应对程x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浦仕猛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并由其承租康x汽车公司汽车进行游客运输,后康x汽车公司的司机浦仕猛驾驶客车过程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

而康x汽车公司认为该连带责任认定不当,龙游天下公司擅自将职责转移他方,但因华旅西x公司、龙游天下公司、xx风光公司均存在过错,xx风光公司亦未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华旅西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审查、告知义务,在此次旅游活动中。

法院判决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程x残疾辅助器具费六十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起赔偿程x残疾辅助器具费四十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程x残疾辅助器具费三十万元。

四、云南康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程x剩余残疾辅助器具费九十六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五、云南康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程x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二百五十元、营养费一万元、护理费三万元。

六、云南康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程x残疾赔偿金五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二元。

七、云南康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程x财产损失三千元。

八、北京华旅西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云南康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驳回程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10.学校组织旅游学生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处理思路。

关键问题

1.学校组织旅游,学校、景区、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自行活动中受伤。

2.学生的人身损害导致的应得到支持的合理损失有哪些。

基本案情

国防教育馆及相应的“三防训练基地”隶属于“国防园”,专为三防教育和训练设置的军事项目,大金山风景区里有“国防园”即国防教育基地,国防教育馆、兵器展示区等部分免费向社会开放,射击训练区、真人CS项目是收费娱乐项目,属军事重地,不对外直接开放,三防练基地(内设原告攀爬的约四米高障碍墙等),为部队、民兵、消防、人防专业人员培训、教育训练场所,另查明,其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处理思路

第一,对于赔偿责任问题。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活动中没有完全尽到管理、服务责任,作为顾某某所在学校及承接旅游服务的北达旅行社,其所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由北达旅行社承接旅游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顾某某在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2.顾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由于顾某某系自行翻到隔壁的国防训练基地受伤,故告大金山风景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鉴于顾某某受伤时参与的活动项目具有明显危险性,其应当能够遇见,故顾某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学校和北达旅行社的责任。

顾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62667.2元(有医疗费票据证实)、护理费7200元(80元/天×90天)、营养费1350元(15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20元/天×17天)、交通费500元(本院酌定),顾某某主张的补课费属于间接损失,以上共计72057.2元,计21617.16元,其余损失由顾某某自行承担,第二,此款由浦口四中和北达旅行社共同赔偿30%,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浦口四中和北达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某某人民币21617.16元。

二、驳回原告顾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注释: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2009.05.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并作出裁决。

[2]由中x联合公司、西安印x公司和中旅新世纪公司按照40%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编排/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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