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1-15 10:21

公司旅游规定

第二部分:其它大型活动预案和制度,第一部分: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2大部分,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是旅游的重中之重,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旅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原则:

一线工作人员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应立即组织救援,(1)发生旅游事故后,将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2)公司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组长、组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

(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

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1)对轻微事故,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报警。

2、 现场指挥

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1)一线工作人员有责任制止一切案件、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取证。

(2)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导游要求游客、全陪、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组织员工认真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总结与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然。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14:13 | #2楼。

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第一条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

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对符合标准的企业。

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对符合标准的企业。

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第七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第十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第十四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病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第十六条开展漂流旅游应在有关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第十七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二十条投入经营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

(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

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

第二十二条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汉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处理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将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内容包括,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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