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崔的同事们都没有想到,(来源·澎湃新闻)同事一起出去旅游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小崔竟然溺水身亡,几名与他一起出游的同事不但同时遇险,也都成了被告,因为一次旅游,然而。
法院一审判决与小崔同游的同事每人赔偿3.5万元后,他们提出了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此案。
老板马上让身边的人报警,已经有三四个人前去营救,老板的妻子就急匆匆地告诉老板,老板立刻跑出去看,随后自己也跳入海中加入了营救的队伍,谁知,大约20分钟后,游客们出事了,发现小崔和他的同事们在海里,看上去不大对劲。
海面上也看不到人了,“好不容易把几个游客救上来,但他们的同事说还少了一个人,到下午3点多才把最后一个游客找到,”老板回忆,“后来派了潜水员去找,不过他已经死了,”。
这名溺水死亡的游客就是小崔。
父母伤心索赔52万
小崔遭遇意外,在料理完小崔的后事后,他们将与小崔一起旅游的吴某等7人一起告上了法庭,最痛心疾首的就是他的父母。
是吴某等人召集组织小崔参加旅游活动,但吴某等人组织安排小崔到非开放性沙滩游泳,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且在意外发生后没有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小崔的父母认为,请求判令吴某等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具有主观过错,因此。
面对小崔父母的控诉,吴某等7人是拒绝的。
没有人对小崔进行邀请和组织,在沙滩也没有人组织安排小崔下海游泳,在此意外事故中,在一审中,小崔不幸身亡,他们与小崔的死亡没有关系,小崔和他们是自由组合外出旅游,7人获救,8人所受风险相同,他们辩称,后来他们共同遇险,经自救、互救以及当地渔民救援,仅造成的后果不同。
明知风险仍旧下海
小崔和吴某等同事到小岛旅游是他们共同商定、自愿参与、费用预付且均摊自理的自发性外出旅游活动,当时小崔和吴某等人在海上共同遇险,没有证据证明该活动存在组织者,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另外,不能苛求吴某等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高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小崔和吴某等8人明知到涉案沙滩游玩、下海游泳是不规范的旅游活动,有高度的人身安全风险,8人对事故的发生都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案件中,仍然在没有任何救生设备、互不知道他人是否会游泳、部分人员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下海游泳,最终导致了多人不同程度遇险,法院认为。
所以游泳活动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游泳活动是8人共同参与的团队活动,在涉案事故中,吴某等7人应当对小崔溺水遇险后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正是由于共同参与游泳才造成了共同遇险的后果,属于整体性旅游行为的组成部分,虽然游泳行为本身是各人独立实施完成的行为。
不过,正常成年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最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小崔严重疏于自我安全保护,他下海游泳的重大过错行为是造成死亡后果直接的、根本的原因,由此可以减轻7人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等7人每人分别赔偿小崔父母3.5万元。
二审判决每人赔3.5万。
一审判决后,吴某等7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崔父母的诉讼请求。
互相提醒、自觉抵制参加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不规范、不合法的旅游活动,但不影响8人是作为一个团队共同旅游的事实,在由多人参加的集体外出旅游等民间自发性活动中,以使自己以及其他参加者避免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小崔等人参加旅游,虽没有人作为组织者对旅游活动进行组织安排,各参加者之间应当倡导关怀、安全等精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一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互相关心、互帮互助。
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等人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从而酌定他们每人分别赔偿小崔父母3.5万元,8人没有相互提醒可能的危险,赔偿数额尚属合理,在饭店老板告知沙滩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反而共同下海游玩,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综上,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某等7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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