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集体旅游途中有人意外猝死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2-23 10:26

公司组织旅游注意事项

原标题:公司组织集体旅游 途中有人意外猝死。

死者家属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团队负责人、旅游公司及领队兼导游,稷山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运尸费等损失,12月11日,山西高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个案例。

公司组织集体旅游途中有人意外猝死

且路线、时间等具体细节是保险公司、贺某与旅游公司、罗某确定,旅游公司、罗某、保险公司、贺某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贺某组织团队旅游是为了让成员相互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合同法》法律规定,增进友情,交流经验,为今后更好地工作,没有考虑死者作为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存在过错。

四被告都辩称自己没责任。

旅游公司辩称,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为被告罗某,其死亡与旅游公司之间无因果关联,旅游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旅游公司未与死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应当是签订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侵权责任人,死者突发疾病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

其不是本次旅游的经营者、组织者,从旅游公司抽取劳务报酬,更不是具体实施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罗某辩称,仅是中间介绍人,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其不是保险公司员工,故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保险公司没有批准及组织这次旅行活动,死者高某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高某不幸去世也与保险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没有与旅游公司、罗某签订旅游合同。

不是其个人行为,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贺某辩称,此次旅行活动为公司行为。

法官判决对责任进行分配。

死者高某虽未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公司提供了旅游服务,已经形成了旅游服务关系,双方旅游合同关系成立,旅游公司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在贺某的安排下,并安排合格的导游,原告死者家属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在此次旅游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向高某等旅游者作出准确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旅游公司未能针对游客特别是中老年游客存在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旅游风险(如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在旅游者发病时亦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收取相关费用并指定罗某为此次旅游的领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对高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罗某没有导游资质亦没有紧急救护的能力,对高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贺某,并且经保险公司批准组织旅游,贺某系保险公司的员工,亦应对高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其职务行为造成的对原告方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赔偿,与没有资质的人员联系,并安排高某等人参加了罗某的带队旅游,疏于核实。

死者高某在旅游时未注意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旅行过程中也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保护的义务,在旅游过程中引发心源性猝死,应当对其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就相关旅游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损害,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降低风险、减少损害,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向旅游者作出充分告知和确切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法官提醒,同时应在行程中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出现突发状况或遭遇危险时。

应充分考虑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活动的强度和可能的风险,团队中有老年旅游者,在组织旅游活动、制定旅游计划和行程时,并依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配备随行医护人员,旅游公司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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