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习笔记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1-13 09:53

旅游法不可抗力

《旅游法》学习笔记

田应刚

旅游学习笔记

二、关于概念问题

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各月,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家庭活动,(一)概念:所谓旅游,离开常住地方到其他地方。

通过对这个概念的解读,可以发现旅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旅游主体:自然人

2.旅游内容: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家庭活动。

3.旅游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主要特征:不是通过所从事活动获取报酬。

(二)要素:

1.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

是未来旅游发展的方向和主体,“商”是指商务旅游,“情”是指情感旅游,“学”是指研学旅游,“养”是指养生旅游,包括婚庆、婚恋、纪念日旅游、宗教朝觐等各类精神和情感的旅游新业态、新要素,包括商务旅游、会议会展、奖励旅游等旅游新需求、新要素,包括探索、探险、探秘、游乐、新奇体验等探索性的旅游新产品、新要素,包括修学旅游、科考、培训、拓展训练、摄影、采风、各种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闲”是指休闲度假,包括养生、养老、养心、体育健身等健康旅游新需求、新要素,包括乡村休闲、都市休闲、度假等各类休闲旅游新产品和新要素,“奇”是指探奇,2.新六要素:商、养、学、闲、情、奇。

(三)“十二头”理论:有看头、有玩头、有住头、有吃头、有买头、有说头、有拜头、有疗头、有行头、有学头、有享头、有回头。

1.有看头,大体对应我们常说的观光旅游,满足的是游客观赏、审美、好奇的需求,看要有焦点,要有画面感。

2.有玩头,大体对应我们常说的休闲旅游。

3.有住头,大体对应我们常说的度假旅游。

4.有吃头,就是要有能够品尝美食的地方。

5.有买头,要有具有特色的宣传品、纪念品。

6.有说头,就是我们的导游,用故事来诠释我们当地的特色和亮点。

7.有拜头,大体对应我们对宗教文化的信仰。

8.有疗头,大体对应现在很时髦的健康旅游。

9.有行头,就是我们出行的交通工具。

大体对应我们的学术旅游,同时旅游动机很重要的一点增长见识,10.有学头。

11.有享头,就是在旅游过程中有一种身心的享受。

12.有回头,是对旅游产品吸引力的一个重要检验,有没有把体验做到游客心里头,回头率就是风向标。

三、关于背景问题

(一)国际背景:全世界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旅游法律法规。

国内旅游36亿人次,入境旅游1.28亿人次,增长10%,增长10%,(二)国内背景:一是收入背景,达到1.09亿人次,出境旅游首次突破1亿人次大关,出游诉求和意愿大为增强,出游人数越来越多,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2014年,下降10%,旅游业实现平稳增长,二是市场活力,居民收入增加,全年旅游总收入约3.25万亿元,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均GDP已经超过6000美元。

三是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综合性现代化产业,发展到出入境旅游并重,五是旅游业发展由点到面,(三)业态趋势:一是旅游已经从少数人的奢侈品发展成为大众化经常性消费的生活方式,旅游业对相关产业贡献大幅提升,深度国际化大交流,形成了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进的大格局,四是旅游市场一从入境为主,旅游外交功能凸现的新阶段,二是旅游业已经从外事接待型的事业,发展成为全民广泛参与就业、创业的民生产业,由局部到整体。

四、关于立法精神

《旅游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国务院20多个部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给予我们大力支持,国家旅游局、全国旅游系统包括专家学者给予我们很多帮助,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领导对旅游立法都很重视,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在法律草案调研、起草、修改、审议的3年多时间里,正是因为上上下下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才使法律顺利出台。

《旅游法》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很难针对不同类型旅游活动单独立法,由于旅游产业链条长,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的内容,《旅游法》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关联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只能采取综合立法模式。

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一。

以具体权利落实对旅游者保护,在维护旅游者权益方面:《旅游法》单设“旅游者”一章,还在其他各章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六是请求救助保护权,二是拒绝强制交易权,同时,七是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三是知悉真情权,五是受尊重权,一是自主选择权,四是要求履约权。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在保障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权益方面:《旅游法》注重平衡对旅游经营者权益的保障,为解决旅游经营者责任问题,法律规定了公平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为保障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赋予旅行社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针对旅游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在遇有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法律专门规定,并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

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在保护旅游资源方面:《旅游法》提出旅游业发展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效保护前提下,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符合资源、生态保护与文物安全的要求,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

在保障旅游安全方面:《旅游法》确立政府统一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旅游经营者具体负责、旅游者自我保护的全程责任制度:一是设立事前预防制度,包括政府和旅游经营者处置责任,包括政府安全监管和救助,三是设立事后应急处置制度,旅游经营者报告和救助,二是设立事中安全管理制度,旅游者配合并依法承担费用等义务,旅游者遵守安全规定等,包括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流量控制,旅游经营者安全评估、警示、培训等。

第二,强化《旅游法》的规范功能,为规范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明确了旅行社许可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法律明确了从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在规范旅游经营方面:《旅游法》确立了旅游经营的基本制度,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或者服务费,要求导游、领队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不得安排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项目,对于旅游经营者,规定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法律对农家乐、高风险旅游项目、网络经营以及其他旅游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旅游经营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法律明确了开放条件,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关于新兴旅游业态,关于景区,要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对门票价格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要求旅游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禁止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业务培训,在规范旅游监管方面:《旅游法》明确了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统一受理投诉机制、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跨部门跨地区督办机制、监督检查情况公布机制,同时,法律还对旅游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为健全旅游管理体制、强化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法制环境,发挥《旅游法》的促进作用,第三。

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在健全旅游管理体制方面:《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在强化旅游发展规划方面:《旅游法》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要求,要求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衔接。

5、关于重要节点

(一)旅游法出台对三方的影响。

1.景区

一是《旅游法》规定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法律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将被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二是景区需核定最大承载量超量接待游客或停业整顿,《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法律填补管理空白景区对旅游者负有安全责任,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

2.旅行社

一是《旅游法》对旅行社经营影响:应当树立典范,业者应树立典范,《旅游法》正在改变一部分旅行社的作业方式,扩大知法守法和监督的受众范围,努力扭转行业形象。

二是重典治乱旅行社被禁发“零负团费”线路,旅行社将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诱骗旅游者。

三是《旅游法》出台作坊式小旅行社面临洗牌,可能会加快旅游行业洗牌,一些小作坊式的旅行社首当其冲,这对整个行业肯定是有利的,旅游法》规定严格,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从长远看。

3.游客

一是《旅游法》解读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法》专门设定了一个章节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对旅游者也有相应的规定,可见《旅游法》不只是旅行社及旅游从业者的法规。

二是法律剑指低价欺诈旅游者需求更加得到重视,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需求的转变,价格对于旅游行业的竞争越来越不重要,取而代之的,是真正为消费者着想的服务之心。

三是解读《旅游法》游客乱刻到此一游可拘10天,《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于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的。

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

(二)有法可依之常用条例:。

一是旅行社虚假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误导旅游者,诱骗旅游者,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必须真实、准确。

二是景区门票上涨,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举行听证会。

三是旅游过程产生纠纷,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五章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四是旅游安全事故,第四章第五十三条、第六章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五是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第二章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并告知投诉者,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六是游客投诉受理难,第八章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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