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技术导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1-15 10:10

瞻岐镇旅游

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技术导

2.1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3

2.2加强整体风貌规划管控. 3

2.3强化整治项目设计引导. 5

2.4完善规划设计实施制度. 6

3整治环境卫生. 8。

3.1加强地面保洁. 8

3.2保持水体清洁. 9

3.3提升滨水空间. 11

3.4争创卫生乡镇. 11

4整治城镇秩序. 14。

4.1治理道乱占. 14

4.2治理车乱开. 15

4.3治理摊乱摆. 15

4.4治理房乱建. 16

4.5治理线乱拉. 17

5整治乡容镇貌. 19。

5.1加强整治沿街立面. 19

5.2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20。

5.3治理低小散块状行业. 21

5.4完善配套设施. 22

5.5提升园林绿化. 25

5.6提高管理水平. 27

附录A宁波市中心镇、一般镇、乡(集镇)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分类表. 29。

附录B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乡镇名单(宁波部分). 36。

引用文件及标准目录. 39。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实施“一加强三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小城镇整治提升行动,实现全市所有乡镇环境面貌改善、地域特色鲜明、功能布局合理、风貌环境优美、设施服务完善、产业支撑有力、管理水平创新、乡风文明和谐的小城镇的工作目标,加快推进“两美浙江”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宁波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包括独立于城区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建成区,兼顾驻地行政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域范围和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

1.0.3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全方位改善小城镇环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内外同修、齐头并进等原则。

1.0.4本导则中的“小城镇”指中心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中心镇)、一般镇、乡(集镇)三类,根据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指导实施(详见附录A)。

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

1.0.6根据建设标准和级别的不同,可以将宁波市“一加强三整治”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要求分为中心镇、一般镇、乡(集镇)三个类别,具体内容见附录A。

2加强规划设计引领

2.1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整治规划应以城乡规划特别是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组织编制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规划,2.1.1以乡镇为编制主体。

2.1.2以环境卫生整治、城镇秩序整治、乡容镇貌整治为重点,制定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的相关规划,在对现状问题、发展目标、整治任务等研究分析的基础上。

2.1.3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2.2加强整体风貌规划管控

2.2.1因地制宜开展整体风貌管控,彰显不同区域、不同乡镇的山水格局、空间布局、结构肌理、景观风貌、历史人文、地域建筑等特色。

2.2.2应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整体风貌管控措施,节点小品体现文化特色,街巷体现步行导向、近人尺度,功能区块满足居住、商贸、旅游、文化等需求。

1中心镇应明确重要节点、重要街巷和重要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控要求。

2一般镇应明确重要节点、重要街巷的风貌景观规划管控要求。

3乡(集镇)应明确重要节点的风貌景观规划管控要求。

避免沿公路条状发展,也可以采取外移公路的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管控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垂直于公路纵向、单边纵深组团的形式进行布局,2.2.3应处理好小城镇空间布局与公路的关系,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等尽可能布局在公路同一侧,此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展现自然的和谐性,2.2.4加强物质遗产核心保护区与风貌协调区管控,加强小城镇格局和山水林田湖保护和管控,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格局较为完整的小城镇,应重点保护其传统格局,推进风貌协调整治,呈现生活的延续性,严格落实祠堂庙宇、亭榭牌坊、戏楼(台)、道路围墙等各类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缮措施,不得随意变更或填挖林地、湿地、水面等自然地形地貌,凸显风貌的完整性,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修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店招店牌,2.2.5管控历史文化名镇整体空间肌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空间尺度与原住民保护,落实建筑修缮与设施完善的要求,推进传统街区、传统民居、老厂房遗存的保护和活化利用。

2.2.6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落实工艺、工法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加强对市井文化、民俗风情、地方特色及其所依托的物质载体的挖掘和保护,努力彰显特色。

2.3强化整治项目设计引导

统筹项目资金,衔接项目实施时序,推动整治项目有序实施,2.3.1明确环境卫生、道路交通、乡容镇貌等方面的重点整治项目,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2.3.2做好小城镇主次入口、步行街巷、街头广场等重要项目的整治设计。

1整治提升小城镇主次入口,梳理小城镇内外交通,完善交通服务设施,提升门户景观,彰显入口形象,塑造地域文化特色。

2整治提升街头广场,利用街头巷尾、宗祠戏台、宅前屋后、道旁桥边、水系河塘等零散空间,灵活布置街头广场,合理配置健身器材、座椅看台等设施,尽量就地取材,严控大草坪、大广场、水景喷泉等城市化手法。

3整治街巷空间,营造宜人街巷尺度,保留生活性、商业性等各类街巷空间肌理,梳理步行街巷体系。

与街道风格相协调,注重新旧建筑协调统一,建筑设计应服从小城镇风貌特征,突出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相融性,重点在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细部(屋顶、檐口、门窗、阳台等)、环境等几个方面体现小城镇特色,4对新建或改建的建筑进行引导,延续城镇传统肌理及空间格局,避免大拆大建。

集中展现小城镇特色风貌,打造商业、旅游、生态、文化、休闲娱乐等不同功能和空间形态的特色街区,结合自身优势资源,以“乐居、乐业、乐游、乐活”为原则,2.3.3每个小城镇应培育一至两条特色街道。

2.3.4做好小城镇沿街农具间、庭院等附属物的修复与整治工作,应体现小城镇自身的特色,严禁照搬方案,严禁搭建违章构筑物。

2.3.5推进“甬派民居”建设,准确分析和提炼传统建筑文化特色,以满足现代生活需求为前提,加强传统建筑文化传承与时代创新,在建筑尺度、色彩、风格、形式等方面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传承优秀传统建筑技艺,加快推进“甬派民居”规划设计落地建设,创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精品。

2.4完善规划设计实施制度

2.4.1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由区县(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4.2建立健全带方案审批和审批联合会审制度,整治项目申报需要同时提供规划方案或项目设计方案,申请受理后各相关部门对整治项目开展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发放相关批复文件。

2.4.3各类整治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严格执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三证”制度,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建设行为。

2.4.4健全定点踏勘到场、放样定桩到场、破土挖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规划设计审批后“四到场”制度,建立健全乡镇联合审查执法机制。

3整治环境卫生

3.1加强地面保洁

整治背街小巷、镇中村、镇村接合部、居住小区、学校、医院等区域的环境卫生,3.1.1开展并督促做好主次干道、集贸市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的卫生保洁。

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定时清扫保洁,3.1.2合理设置道路、街巷清扫保洁等级,按要求配置垃圾箱,定期清理积存垃圾,集贸市场垃圾袋装化、桶装化,公园广场绿地、铺装、附属设施干净整洁,居住小区路面无乱扔乱丢、楼道无堆放杂物。

养护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门前责任范围内地面、墙面、招牌等保持干净,责任范围内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陈旧垃圾、无乱排污水、无违章占道现象,3.1.3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美化”政策,保持整洁、美观。

加大环境卫生监督力度,不断健全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3.1.4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的保洁模式,加快培育和规范环卫保洁项目招投标市场,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加强保洁员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3.1.5防止垃圾收集、堆放、转运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纠正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良习惯,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3.1.6整治散养畜禽,全面推行圈养畜禽,扫把、拖把、畚箕等卫生用具摆放有序。

3.2保持水体清洁

逐步恢复坑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无“黑河、臭河、垃圾河”,彻底清理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的留存垃圾,疏浚河沟渠塘,保持水体洁净、水系畅通,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枝败叶等废弃漂浮物,3.2.1明确公共水域综合整治范围和措施,保持水面无污水排放口。

3.2.2水域两岸蓝线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各类物品和垃圾,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集中养殖场,生活污水不得直排河道。

3.2.3提升小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纳管水平。

1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提升生活污水入户收集水平,推进截污纳管改造。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尽可能改造为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暂时难以改造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排水水质,2加快污水管网改造。

3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提升污水处理水平,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4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2.4巩固提升“清三河”长效机制。

1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建立实施工作例会和报告等制度。

2建立“河长制”,执行河长公示制度,规范河长公示牌设置。

巡查不少于每旬1次,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每天开展巡查,3镇乡级河长负责做好包干河道的巡查工作。

4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复查评估,对已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立即责令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实现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零直排,在工业区整体推进工业园区(集聚区)企业雨污分流改造,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企业废水全收集、源头雨污全分流,建设“污水零直排区”,精细化截污,使小城镇内生活污水不再直排入河,3.2.5在生活区推行“主管道先行,‘最后50米’纳管”工程。

3.3提升滨水空间

3.3.1宜保留河岸原有自然边滩湿地,保持景观通透,避免水面平面线形呆板,从人的亲水性角度合理确定驳岸高度,设置平台、草坡、慢行步道等,以改善亲水效果。

河道两侧植物配植配合周围慢行步道,在河道出入口和交通接驳处应采取通透式种植,加入更能体现乡镇特色的芦苇、果树等,增强互动性,3.3.2河道两侧植物配植应满足生态、遮阴、交通安全等基本需求。

3.3.3河道应做到水质清澈,尽量保障河道生态性和亲水性,在满足行洪要求的前提下。

3.3.4对河道桥下空间进行规范整治,保持卫生清洁,无杂物堆放。

3.4争创卫生乡镇

3.4.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乡镇建设标准,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卫生乡镇,打造洁净生活环境,促进绿色发展。

3.4.2创建省级卫生乡镇的小城镇在地面保洁、环卫设施配置、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重点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方面应达到:。

1地面保洁方面主要街道不低于12小时保洁,一般街道不低于8小时保洁,生活垃圾清运率达到100%。

建成区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6%,积极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2环卫设施方面村(社区)生活垃圾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转运,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垃圾密闭储存、运输,学校、车站、医院、公园及旅游景点等场所公共厕所达到二类标准,无旱厕、棚厕、露天粪缸和粪桶。

3常年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年组织春秋灭鼠、夏秋灭蚊蝇和灭蟑螂等集中专项防制活动,重点场所防鼠、防蝇设施完善。

开展体育活动和健康教育讲座,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4建设有固定的体育健身场所、健身设施和健康教育阵地,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

5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发热门诊设置规范,接种门诊达到规范化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6建成区空气、地表水、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处置率≥95%。

餐具、食品容器和工具消毒措施落实,7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要求取得相关证照,亮证经营,室内外环境整洁,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和上下水设施完整,持证餐饮单位量化等级评定率95%以上。

8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等重点公共场所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禁止吸烟并设有禁烟标识。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消毒,9日供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C级以上。

4整治城镇秩序

4.1治理道乱占

取缔建成区内所有公路桥下空间违法堆物、违法施工和违法建筑等,改善道路交通功能,4.1.1加强道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杂物、垃圾,取缔占道经营,拆除各类违章建筑,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4.1.2严禁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

4.1.3对道路上无牌车辆、有牌未检、联系不上车主的“僵尸车”,基本消除街面“僵尸车”,应劝导驶离或拖离处理。

4.1.4规范客货运市场秩序

1严禁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运营、拒载等不文明行为,可采取追究车辆所在企业的责任,对不文明行为除按照有关法规对驾驶员、乘务员进行处罚外,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停办业务、限期整改等制约措施,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2对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进行全面清查,货运车辆场站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

3规范货车通行,货运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地点卸货。

4.2治理车乱开

4.2.1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重点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车辆和行人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车辆逆向行驶、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车辆违反规定载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骑乘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头盔以及机动车非法运营和出租车拒载等违法行为。

4.2.2基本杜绝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

4.2.3小城镇应在人流集散中心附近设置公交场站。

增加公交线路,扩大线路覆盖率,应在目前公交系统基础上,4.2.4对于条件允许的小城镇,增设候车亭,统一站点形式。

4.3治理摊乱摆

4.3.1整治工商业违规经营行为和散乱经营空间,促进工商业规范有序发展,推进商贸设施提升。

合理设置城镇物流仓储空间,整治相应室外堆场空间,按需设置物流集中仓储场所,清理整治建筑材料堆场、煤矸石堆场、废品收购站,引导各类堆场集中布局,整治游商游贩,4.3.2加强联合执法,全面取缔违规经营、乱设摊点等行为。

加大对不符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要求、擅自设立的集贸市场及市场秩序脏乱差等现象的整治改造力度,加大乡镇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力度,4.3.3整治提升小城镇商贸设施。

1中心镇至少拥有1个二星级以上集贸市场,引导各类工商户进入商业街、集贸市场设摊点经营,整治完善商业街。

2一般镇、乡(集镇)至少拥有1个一星级以上集贸市场,合理划定街道摊贩设置点。

4.3.4小城镇内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摊贩集中设置点,合理划定流动摊贩的设摊区域,在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经营项目上管理游商游贩。

4.3.5小城镇集贸市场前闲置空地需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4.4治理房乱建

4.4.1改造现存集中连片的棚户区,以背街小巷改造、住宅设施更新、安全设施配套为重点推进老旧小区、厂房改造和提档整治,改造提升镇中村、镇郊村人居环境,优化住宅功能布局。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采取“即查即拆”手段,网格化推进房屋确权确违,实现重点区域、重点类型存量违法建筑全部处理到位,4.4.2查处和整治违法建筑。

加强拆后土地利用,推进拆改用结合项目,结合“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等工作,4.4.3加强建筑墙体整治,修复污损严重的墙面,消除“赤膊墙”和“蓝色屋面”,实现宜绿则绿。

建立物业考核结果与物业费用挂钩机制,优化物业人员配备,4.4.4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明确卫生、质量、安全巡查等物业服务标准,鼓励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完善物业管理,提高维修基金使用效率与公开度。

4.5治理线乱拉

归并整理杂乱无序线缆,消除低垂松垮线缆,规范户外线缆架设,清理整治户外架空线缆违章乱架行为,整治美化线缆架设形态,4.5.1按照“强弱分设、入管入盒、标识清晰、牢固安全、整齐有序、美观协调”的要求。

4.5.2户外线缆建设改造过程中,须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3、《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121、《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48等标准进行规范化施工,对道路改迁、合并、移动、基础资源不足等问题须提前做好线路实施改造规划工作,切实做到合理设计、规范实施。

电信、广电类光缆与1kV及以下电力线间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5米,当电力线有防雷保护设备时不宜小于2.0米,统筹推进电力、电信、广电等架空线缆共线共杆建设,无防雷保护设备时不宜小于4.0米,线缆交互时要做好绝缘处理,电信、广电类缆线之间最小间距不宜小于0.4米,线缆地埋时要做好防腐和绝缘处理,与1~10kV电力线间最小间距,做好各种保护措施,整体线缆保护要求可按照广电和通信管线相关设计规范执行,在共线共杆建设过程中,4.5.3加强电网改造升级,以避免相互产生安全干扰,以避免留有安全隐患。

主要街道要率先实施,4.5.4实施架空线入地改造,推进“上改下”工程建设,建设一条“上改下”示范街,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建设地下综合管沟、地下综合管廊等办法,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等市政管线。

4.5.5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减少基础设施重复建设,采用新型改造技术手段。

5整治乡容镇貌

5.1加强整治沿街立面

新建、在建、改建、扩建的沿街用房不宜使用老式封闭卷闸门,对现存全封闭式、有碍景观的老式卷闸门应逐步改造更换成新颖美观、视线透空的加强式钢化玻璃门、不锈钢拉闸式卷闸门或干净无噪音的玻璃式拉门,5.1.1沿街卷闸门的立面宜与沿街轮廓、景观、风格、色彩、样式协调,引导商户设?Z具有当地风貌特色的玻璃橱窗、木板门等。

对已有的沿街防盗窗,全面拆除已装防盗窗,5.1.2新设沿街防盗窗要做到安装不出墙,有条件的地方要完善监控设施。

5.1.3沿街遮阳檐蓬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受污、破损的檐蓬要全面清洗或者更换,进深不超过道路红线。

5.1.4沿街空调室外机宜采用百页护栏等方式遮挡与美化,空调冷凝水应接入外墙排水竖管集中排出,托架或搁板下沿离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50米,外飘进深不宜超出0.5米。

5.1.5消除油烟无组织排放,清除沿街立面油烟痕迹,沿街排放油烟的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5.1.6消除沿街立面上的墙漆剥落问题,对于已经有部分面积剥落或者存在墙面剥落隐患的沿街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拆除未经审批的门头、灯箱广告、霓虹灯等,沿公路建筑不得设置墙体广告,沿线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设置广告设施与广告横幅,加强小广告和乱张贴乱涂写治理,5.1.7确保市政设施和树木上无乱挂乱涂的广告横幅,保持立面整洁。

1中心镇宜完成分节点、分路段、分区块户外广告与横幅整治。

2一般镇宜完成分节点、分路段户外广告与横幅整治。

3乡(集镇)宜完成分节点户外广告与横幅整治。

5.2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5.2.1对有碍景观的屋顶整体式太阳能热水器和水箱等装置,对主要街道既有建筑的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逐步改造为水箱与集热装置分离式系统,采用整体移位等方法改造,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平改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

5.2.2对新建太阳能装置的屋顶,宜采用分离式太阳能光热、空气源热泵等技术,合理选择太阳能集热器、辅助热源、蓄热水箱等设备进行布置,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

1中心镇主要街道新建太阳能屋顶分离式技术推广率达95%以上。

2一般镇、乡(集镇)新建太阳能屋顶逐步推广使用分离式技术。

5.2.3结合百万光伏上屋顶工程,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采用光伏发电技术,所设置的光伏发电系统宜与城市电网并网,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应满足结构、消防、电气、防水等级等要求。

5.3治理低小散块状行业

5.3.1按照“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入园一批、合理转移一批、关停淘汰一批”原则,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十百千万”计划,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作坊)和“三合一”、“无证无照”等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进行整治,推动块状行业集聚集约、依法规范和提质增效升级发展。

5.3.2加强小微企业园、小微企业集聚点和标准厂房的规范建设与管理,全面排查存在的规划不符、建设程序不规范、配套设施不齐全、入园企业把关不严格、运营管理不规范、“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等问题并抓好整改落实,全面提升小微企业园区的发展质量和水平,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推进建设、高质量集聚项目、高效能管理服务。

加大对“低小散”块状行业的安全生产、环保、能耗、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力度,严格行业投资准入,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5.3.3切实加强产业政策和规划引导,严禁新增低端落后或严重过剩产能项目,建立落实“亩产效益”企业综合评价机制。

5.4完善配套设施

5.4.1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和70米服务半径等要求合理布置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分类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平。

5.4.2完善环卫配套设施

1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合理配设环卫站、垃圾中转站等设施,配置垃圾清运车、封闭式垃圾容器,定点收集,定时转运。

2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量应满足小城镇规划要求,选址及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建议在中转站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建筑风貌体现当地特色。

3小城镇垃圾分类处理,分类选择“三化处理模式”,合理确定“三化”处理方式,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机械成肥处理。

公共厕所有专人负责,科学布点设置公共厕所,4按照集贸市场、公园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服务半径,做到环境干净整洁,无异味无蚊蝇,便池内无污物,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4.3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专业运营维护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稳步提高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运行负荷率和出水达标率。

1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专业队伍负责日常巡查和设施维护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实行委托第三方管护模式。

建立治污设施运维考核评价机制及运营单位市场准入机制,2加强专项运营维护资金保障,提升从业人员技能。

完善船舶污染物收集和处理设备设施建设,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和管理控制水平,5.4.4加强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船厂与小城镇环保设施的有机衔接。

5.4.5优化道路交通网络,改善交通拥堵点,提高路网整体水平。

加强支路、巷路贯通,加快构建“路窄网密”的道路网络,拓宽或打通影响区域路网沟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断头路”,1依据乡镇总体规划,着力提高交通路网的通达性。

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2道路平面交叉口可采用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法和措施改善交叉口拥堵现象。

除可采用增辟车行道、展宽道路等措施外,3道路整治中,还可采用设置分隔设施、单向行驶交通组织等交通管理措施提高道路路段通行能力。

5.4.6结合小城镇实际需求增设停车场位。

1在镇区范围内应根据人口规模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宜占80—90%左右,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宜占10—20%左右,其中,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人口0.8平方米/人计算。

2中心镇、一般镇应在镇区范围内按规定为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

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在支路、巷路范围内合理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3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限定停车时间。

5.4.7修缮破损路、整治低洼路

做到路面硬化平整,1集中整治路面、检查井、给排水管线等。

2路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必须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人行道、路缘石(侧石)美观完好。

3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管道应无破损,定期清捞、疏通,污水不得外溢,雨水积水应及时排除,降低漏损率。

路面结构设计应满足透水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的有关规定,4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的道路。

5.4.8道路整治中,应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并应定期维护,包括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隔离护栏、灯光照明设施以及无障碍设施等。

1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口时,应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进行设计,同时需取得公路主管部门的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并满足最小间距要求。

2新(改)建公路穿越小城镇时,在入口处应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设置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识。

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3道路通过学校、医院、商店等人流较多的路段时。

照明设施可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执行,并应做好照明设施维护,4主要道路应设置交通照明设施,确保道路照明主干路的亮灯率达到98%,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出行提供便利的视觉条件,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

停车场内应设置无障碍设施,5主干路、商业街及步行街的人行道应按规范设置盲道,主干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无障碍设施可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执行,盲道不得被占用,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设轮椅坡道,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5.4.9小城镇设公共活动空间,并限时开放学校操场等文体场所。

5.5提升园林绿化

采取立体绿化方式增绿补绿,对拆违后的空地进行提质改造、增绿补绿,对附属绿地进行增绿补绿,5.5.1大力开展植树增绿、见缝插绿、拆违补绿、拆墙透绿行动,地面绿化空间较小的,适宜绿化的空地宜全部进行绿化,种植高大树木、常绿树木,在小城镇出入口、广场合理栽植乔灌木,推动绿地资源共享,改造成透空式栏杆或栅栏式花墙,在主干路、河道两侧,鼓励使用本地的特色树种,增加绿量,拆除沿街封闭围墙。

5.5.2提升园林绿化水平和绿化景观。

1庭院绿化应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相结合,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材料和施工工艺,各种硬质铺装(含建、构筑物基底)面积应小于绿地总面积的30%。

2道路绿化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在道路改建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彩叶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和地方特色,特别是胸径10厘米以上的乔木。

3公园绿地植物应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设施设置应考虑残疾人需求,减少模纹色块,道路、铺装场地用材应经济、实用、安全、美观,河湖水系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4小城镇绿地应进行养护,无垃圾杂物堆放,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绿化带整洁卫生,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行道树定期修剪,草坪地被完好无明显破坏,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

5建设高品质的公园绿地、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滨水绿地、街头绿地,提升公园绿地均衡性和可进入性,构建开放、便民的公园绿地系统。

公园绿地内可建设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6建设海绵绿地和海绵公园,因地制宜采取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湿塘、人工湿地等多种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

充分发挥绿道的区域生态廊道功能,5.5.3建设城乡绿道网,有机融合山海风光、田园风情,串联名胜古迹、历史街区、传统村落、文化景点等,推广应用适用性环保技术。

5.5.4建设景观森林,通过疏伐抚育、景观改造、补植阔叶树种和彩色树种等方式,建设一批集景观建设、林相改造、生态涵养于一体的彩色健康森林,结合生态公益林提质和松材线虫病防治。

5.6提高管理水平

5.6.1建立健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应把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资金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各区县(市)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鼓励和吸引多渠道资金投入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加强环卫、道路交通和乡容镇貌管理力量配备。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向乡镇延伸,采取常态化联合执法等多种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以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为基础的基层执法监管体制,区县(市)应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基层公共管理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5.6.2构建现代城镇治理体系。

5.6.3开展智慧城镇建设

建设标准统一、资源共享、适应不同乡镇管理要求的“数字城管”体系,使之成为乡镇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的有效平台以及惠民利民的服务体系,整合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业、环卫行业等与乡镇管理相关的人力资源、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基础数据,建设4G、WIFI、卫星等多种制式综合服务的无线通信体系,实现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2建立数字城管平台,加快有线、无线、宽带骨干网及相关接入网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动智慧城镇建设,推动“三网融合”,促进“最后一公里”入户网端共建共享模式的试点与推广工作,1提升信息化水平。

附录A 宁波市中心镇、一般镇、乡(集镇)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分类表。

附录B 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乡镇名单(宁波部分)。

1余姚市(17个)

1.1省级中心镇(4个):泗门镇、马渚镇、梁弄镇、陆埠镇。

1.2一般镇(10个):四明山镇、大岚镇、牟山镇、黄家埠镇、临山镇、小曹娥镇、丈亭镇、河姆渡镇、三七市镇、大隐镇。

1.3乡(集镇)(1个):鹿亭乡

1.4独立于城区的街道(2个):朗霞街道、低塘街道。

2慈溪市(17个)

2.1省级中心镇(4个):周巷镇、观海卫镇、龙山镇、逍林镇。

2.2一般镇(9个):长河镇、崇寿镇、横河镇、胜山镇、匡堰镇、桥头镇、新浦镇、附海镇、掌起镇。

2.3独立于城区的街道(2个):宗汉街道、坎墩街道。

2.4仍具备小城镇功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2个):天元(原天元镇政府所在地)、鸣鹤(原鸣鹤镇政府所在地)。

3奉化市(9个)

3.1省级中心镇(3个):莼湖镇、松岙镇、溪口镇。

3.2一般镇(3个):大堰镇、裘村镇、尚田镇。

3.3独立于城区的街道(3个):萧王庙街道、江口街道、西坞街道。

4宁海县(16个)

4.1省级中心镇(4个):长街镇、岔路镇、西店镇、深?l镇。

4.2一般镇(7个):力洋镇、一市镇、桑洲镇、前童镇、黄坛镇、大佳何镇、强蛟镇。

4.3乡(集镇)(3个):茶院乡、胡陈乡、越溪乡。

4.4独立于城区的街道(2个):桥头胡街道、梅林街道。

5象山县(16个)

5.1省级中心镇(3个):石浦镇、西周镇、贤庠镇。

5.2一般镇(7个):鹤浦镇、定塘镇、墙头镇、泗州头镇、涂茨镇、大徐镇、新桥镇。

5.3乡(集镇)(5个):东陈乡、晓塘乡、黄避岙乡、茅洋乡、高塘岛乡。

5.4独立于城区的街道(1个):爵溪街道。

6鄞州区(9个)

6.1省级中心镇(2个):姜山镇、咸祥镇。

6.2一般镇(7个):瞻岐镇、塘溪镇、东吴镇、五乡镇、邱隘镇、云龙镇、横溪镇。

7海曙区(9个)

7.1省级中心镇(1个):集士港镇。

7.2一般镇(6个):高桥镇、横街镇、古林镇、洞桥镇、鄞江镇、章水镇。

7.3乡(集镇)(1个):龙观乡

7.4独立于城区的街道(1个):石?\街道。

8镇海区(5个)

8.1一般镇(2个):九龙湖镇、?势终颉?。

8.2独立于城区的街道(3个):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

9北仑区(6个)

9.1独立于城区的街道(5个):小港街道、戚家山街道、白峰街道、郭巨街道、柴桥街道。

9.2仍具备小城镇功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1个):春晓街道(原三山乡政府所在地)。

10江北区(4个)

10.1省级中心镇(1个):慈城镇。

10.2独立于城区的街道(3个):孔浦街道、庄桥街道、洪塘街道。

11杭州湾新区

11.1一般镇(1个):庵东镇。

12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12.1一般镇(1个):东钱湖镇。

13国家高新区

13.1独立于城区的街道(1个):贵驷街道。

14大榭开发区(1个)。

14.1独立于城区的街道(1个):大榭街道。

引用文件及标准目录

1、《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3、《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工作方案》。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8、《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

9、《镇规划标准》GB 50188。

10、《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

11、《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

14、《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

15、《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17、《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

18、《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

19、《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20、《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 132。

21、《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22、《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

23、《镇(乡)村仓储用地规划规范》CJJ/T 189。

24、《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JJ/T 246。

25、《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3。

26、《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 5102。

27、《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 5121。

28、《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48。

29、《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

30、《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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