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玩摔倒游客景区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2-26 10:08

旅游景点赔偿

游客景区游玩摔倒

是当事人自己的问题

景区游玩摔倒游客景区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张某某委托其妻子(陈某某)与竺某某一同来到海曙区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申请就张某某景区游玩摔伤事故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同年11月12日。

经调查医院诊断张某某为头部外伤出血、脑震荡,住院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张某某自行支付。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安排了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予以调解,当日。

首先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

陈某某表示:张某某之所以会摔落,景区需要承担张某某本次事故的所有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约5万元,张某某年逾花甲,自从那次摔落后,是由于景区设施维护不及时,出院至今仍会感觉头晕乏力,导致石阶松动,未完全尽安全保障义务。

3.张某某的受伤不能确定因台阶松动所致,张某某对其损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应对自己的安全有自我保护意识,因张某某是在景区内游玩是不慎摔伤,张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受伤与景区的管理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因台阶松动所致,在景区内登山游览,其他费用由张某某本人承担,作为家人也应对其安全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2.张某某已年逾花甲,景区也在沿途路段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竺某某则认为:1.张某某作为成年人,我们可以补偿他住院期间80%的医疗费,约0.6万元。

两名调解员立即深入事故现场查看,调解员进一步询问附近工作人员得知,且石阶未发现明显松动,景区定期会对石阶、护栏等游览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调解进入了白热化,现场附近确有“小心慢走、注意安全”的警示标牌,双方各执一词,赔偿数额相差较大。

根据调查和询问的情况,调解员对案情重新进行了梳理,确定了矛盾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已尽提醒义务,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景区已在石阶附近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玩时若能够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石阶也无明显损坏松动现象,则基本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调解员向当事人析法明理,起初,”结合纠纷的具体事实,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故希望双方对赔偿标准再行考虑,但双方仍坚持己见,互不相让。

在面对面调解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调解员继而选择了采取 “背靠背”调解方式,将双方分开进行劝说疏导。

据我所知以往也发生过游客意外受伤的情况,游客既然是在景区里游玩时受伤,获得了竺某某的理解:他表示景区确有义务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调解员向竺某某展开了“褒扬攻势”:“作为4A级的旅游景区,也能让游客满意而归……”调解员经过一番入情入理的正面劝导,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受伤后确实也存在后遗症等情况,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出了这种意外,您的处事方式与态度代表的是整个景区的整体形象,景区管理方肯定也不会逃避责任,您这边一向都处理得很妥当,相信对本次事件也非常重视,况且,同意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于景区,另一边陈某某的情绪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调解员又向陈某某展开了“共情攻势”:“张某某现在最需要在家静养,陈某某摆正了心态,尽到了提醒义务,我们游客自身是否也该尽到注意义务呢,景区台阶也基本完好,那您坐车往返的成本损失、陪伴家人的时间损耗、纠纷未结的郁闷情绪,景区已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识,如果我们双方都不让步,意外发生也想要寻找有关责任单位承担责任,”通过与调解员的单独沟通,尽快妥善化解纠纷,也明显平静了,您要是能陪在身边就更好了,换做是我,可是我们来仔细想想,从法律角度而言,退一步来说,又是否真的值得呢,同意适当降低索赔预期。

明确由张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景区负次要责任,见双方思想有所转变,调解员立刻趁热打铁,快速裁决,根据事实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终于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当即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景区承担次要责任,1、本次事故中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2、景区赔偿张某某本次事故所产生的部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

竺某某当场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至此,该起因旅游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当事人在景区内游玩时受伤是旅游矛盾纠纷中比较典型的一类,此类案件中,游客与景区之间存在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游客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是侵权责任,景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的管理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保障游客在景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一种是游客购买门票即与景区之间成立了旅游服务合同,这是景区的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综上。

应对游客受到伤害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管理单位有义务定期对景区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单位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景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以防发生伤害游客事故,景区存在安全隐患而疏于管理和防范,致使游客受伤,保持景区建筑、游乐设施完好,同时调解员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总结:社会公众进入景区游玩,应保证景区内道路无坑洼、石阶无缺损。

调解员迅速了解事实,从而有效地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减轻管理单位的赔偿责任,明确责任划分,同时,若是游客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具有一定过错,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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