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释义第九十五条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4-12 10:29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条】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

旅游释义第九十五条

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是旅行社,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执法主体

旅游主管部门基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工商登记管理职责,均有相应的处罚权,都可以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也是违反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因此,但罚款应遵循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三、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是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但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等旅行社专属业务的行为,不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经营,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取得了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权,但未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此种情形是:虽然旅行社已依法设立。

(三)旅行社非法转让许可。

但实际上是其独立操作旅行社业务,一些网络经营者、加盟店、分社、服务网点等,“两块牌子,组织、接待旅游者,核心是有证照的流转,并不以证照流转为要件,在实践中,比如,一套人马”,这两种行为都使得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即可,有的在形式上为取得许可的旅行社经营,一些旅行社成为另一些具有出境业务经营权旅行社的分社,在借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变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名义上属于某个旅行社,但实际上在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与旅行社毫无关系。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都有配套规定的法律责任,本章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一般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法的义务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从而起到惩戒、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或者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法律责任通过使违法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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