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0-12-24 10:04

旅游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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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宇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买受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应予支持。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解除权消灭,逾期不行使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

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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