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卫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加快促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的重点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基本原则
(一)行业指导、统筹协调。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的宏观指导,联合成立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有关标准制订、遴选评审、建设验收、业务指导等技术性工作。
(二)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培育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
(三)择优创建、动态管理。
地方政府优先选取中医药健康旅游资源及产品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的地区和项目地开展示范区(基地、项目)的创建工作,强化调研指导、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实施动态监测,规范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对象
1.示范区
申报对象原则上为各地市级(含)以下的市(区、县)。
2.示范基地
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如医院、诊所、药店、景区(点)、度假村、宾馆及中药材种养殖基地、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宣传机构等。
3.示范项目
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可以若干个联合申报),且能够提供较好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的相关产品、产品组合、服务包、线路、主题会议会展、节庆活动等服务内容。
(二)申报条件
1.示范区
制定中医药健康旅游专项规划,出台支持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1)基本条件:当地政府成立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有持续的经费投入。
(2)具有若干个特色明显的、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实体组成的区域。
(3)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4)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特色突出,具有较强吸引力和国内外市场影响力,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
(5)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链相对完整,已形成一定市场规模和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集群。
2.示范基地
(1)基本条件: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生态环境、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
(2)能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且特色鲜明,形成规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3)具有明确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目标、规划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4)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并具有良好的服务品质、社会信誉及经济效益。
3.示范项目
(1)基本条件: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具有项目整合、优化配置及组织能力,项目特色鲜明,具有创新性和可持续性,能在某一领域带动和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事业发展。
(2)能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效益较好。
(3)制定出详细、可行的项目发展规划。
(4)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并具有良好的服务品质和社会信誉。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
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通过所在地中医局、旅游局逐级提出“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向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示范区”申请。
2.联合推荐
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择优推荐符合条件、发展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的单位,联合向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每个省份推荐示范区不能超过2个,示范基地不能超过10个,示范项目3年内可以滚动连续申报,不受时间数量限制。
3.专家评审
专家委员会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创建单位建议名单。
4.审核发布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联合确定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名单并发布,按照“总量控制、不搞平衡、优中选优”的原则。
5.建设验收
认定“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周期为3年,由专家委员会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建设期满,根据验收结果。
(四)申报材料
1.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材料:。
(1)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推荐意见。
(2)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1)。
2.主体申报单位(机构)材料:。
(1)申报表(按示范区、基地和项目类别分别填报附件2-4对应表格)。
(2)成立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文件。
(3)出台的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4)近3年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情况报告。
(5)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中医药健康旅游相关证明材料(如协议、合同、认证证书等)。
(8)能反映申报单位开展中医药旅游工作的社会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宣传报道等)。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遴选
各省(区、市)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一式3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遴选和推荐。
(二)积极支持
申报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的地方政府,要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获得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单位在专项资金、规划编制、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加强管理
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挥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及推广模式。
五、联系方式
1.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规划发展处 宋红梅、倪灵。
电 话:010-65201440/1438。
传 真:010-65201500。
邮 箱:ghc@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亚美多边处 石姗嫣、金阿宁。
电 话:010-59957716/7717。
传 真:010-59957721。
邮 箱:jinaning@。
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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