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优惠政策汇编财政扶持政策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03 10:45

广西旅游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优惠政策汇编财政扶持政策

前言

中央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粤港澳大湾区和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战略,为新时代广西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为广西发展带来新的重大发展机遇,是我国西部唯一有出海口的省区,享受民族区域自治、西部大开发、沿海开放和边境贸易等多重叠加优惠政策,是唯一同东盟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省区,批准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东连粤港澳大湾区,党中央高度重视广西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广西正站在新起点、踏上新征程,提供了新的平台,提出“五个扎实”新要求,广西沿海沿江沿边,广西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作出“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重要题词,面向东南亚,南临北部湾,背靠大西南,注入了强劲动力。

形成《广西优惠政策汇编》,为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广西优惠政策和享受政策,我们围绕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土地政策、金融融资政策进行了整理汇编,并标明政策出处和执行时间,因涉及内容较多,范围较广,难免有所遗漏,未尽之处我们将在后续再补充完善。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对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的增量部分,以及此后由自治区内新迁入广西自贸试验区的企业,所有税费收入中地方实际分享部分,可按本政策规定的新设立企业奖励标准执行,且符合本政策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除特别说明外。

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

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

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在各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对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

支持在各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鼓励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跨境服务链发展,●鼓励围绕跨境产业链重要环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产业,视其对国际产能合作或沿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具体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确定,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支持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带动沿边产业发展,推动会展业集聚发展,新设立的企业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上述产业中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

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对新设立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扶持平台形成集聚效应。

●5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

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5000万元至2亿元的,超过2亿元的,按1%给予补助,按2%给予补助,按3%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每年支付20%。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

对在各片区新设立的上述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

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其在广西自贸试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对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各片区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自2019年8月30日起5年内,其中。

●对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参与各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企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18年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由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中国企业500强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

●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均视同转移企业,●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万元的补助。

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万元,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随后年度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执行。

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200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的运营商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

●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运力规模超过10万载重吨的,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100万元。

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航运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以及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对在经济区内注册。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年,●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

3.《自治区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关于加快推进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向通道所有经北部湾港始发的铁海联运上行集装箱班列给予铁路运价下浮30%的优惠,争取覆盖到所有货物品类,如国家层面批准更优惠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按经钦州港域同一价格收费,●对经防城港域、北海港域转钦州港域的集装箱货物。

●北部湾港集装箱通关通行费用逐年降低5%。

●对北部湾港到发的铁路冷藏集装箱按不同运输距离给予补助,运输距离500—1000公里按每个集装箱200元、运输距离1000—2000公里按每个集装箱300元、运输距离超过2000公里按每个集装箱500元给予补助。

●公路冷藏集装箱参照铁路运输距离500—1000公里的标准予以补贴。

●对在广西注册并参与南向通道物流线路运营的运输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的10%、对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予以500万元补助。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的10%、最高500万元予以补助,●对在北部湾港多式联运基地、南宁综合物流基地、凭祥跨境物流基地建设50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冷藏设施项目的。

●鼓励广西自治区企业在南向通道沿线建设北部湾港无水港,对年度运至北部湾港集装箱量3000TEU以上且经营满1年的无水港,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全球排位前50名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广西注册子公司并参与北部湾港航线运营满1年的,全球排位参考Alphaliner等国际权威机构数据,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如以上企业同时适用自治区其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在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的班轮、货代、船代、多式联运企业,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

●对年度完成集装箱量在北部湾港排名前五位的货代公司,给予30—80万元的奖励,在友谊关—友谊口岸完成集装箱量排名前三位的货代公司,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对与在广西注册并参与南向通道运营的物流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急需紧缺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具有在全球排位前20名集装箱班轮公司8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

●支持建设南向通道多式联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经贸大数据平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2020年,由自治区南向通道办公室负责解释。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经认定新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园区注册总部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根据总部企业营收规模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

(2)总部企业在园区内自建、购买自用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按揭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

第2年、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3)对总部企业在园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4)对总部企业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能级提升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4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补贴,给予房屋租金补贴,办公用房按不超过25元/平方米1月,营业用房按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对新设立的园区注册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度。

达到200万件及以上的,达到400万件及以.上的,年度实现海关放行包裹件数达到50万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园区注册企业进行单量补贴。

每家企业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两年且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仓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税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方式进行融资贷款的园区注册企业,对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的园区注册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在政策有效期内。

●对租用南宁综合保税区场所,且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报关、清关的园区注册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度,每年给予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保税仓储费用补贴。

给予不超过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固定资产(除房产、土地外)投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12年至2020年期间,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可按规定的程序减征、免征。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从2020年起连续5年逐年增加资金支持,对落户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新建的数据中心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园区项目用海涉及海域使用金依法予以减免。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

●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自2018年8月1日起。

●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收六寨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等高速公路的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

按次交纳通行费和办理以后年度通行费时,将货车的城市道路和桥梁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50%,●自2018年7月1日起。

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二类至八类行业,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用户购电价以水电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购电价0.3111元/千瓦时为基础,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或电网企业免费服务,●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内10千伏大工业电力用户以园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2017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含)的用户也可自行参与交易,降低0.085元/千瓦时组织企业进行专场交易。

●自治区首批38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以集聚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服务器数量超过100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349元/千瓦时。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停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其中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的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80%收取,所免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免除行政许可事项中由企业负担的质量技术评审费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90%收取。

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按收费标准价格的80%—90%收取费用,●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的检验单位提供价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的出机费,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规模以上企业大型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资助,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种子资金等,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广西名牌产品,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品牌,●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

●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对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按年度累计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励。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用电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船舶港务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等4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收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3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3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凭祥铁路口岸3个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强化北部湾港车皮安排保障,对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发往云贵川腹地的集装箱运费,鼓励更多货物选择北部湾港出海,给予最大权限的价格优惠。

自治区补助每个产品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自主发布信息的。

●对新进入我区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并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鼓励更多的限上企业入库,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1年内补贴奖励5万元。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支持我区内节能环保企业参与以上项目政府采购竞争,对中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合同约定年支付费用10%的比例。

●生态服务业企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企业排污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用电免收基本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按合同价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其他省和国外大型节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招投标。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下限额度收取。

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用水价格与工业同价,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特种行业(洗浴、洗染、桑拿、洗车)除外的服务业,对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降低6.34分/千瓦时。

17.《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专业化服务组织利用租赁场所或自有场所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连锁运营的城市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可给予不超过2倍标准的运营补贴,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场所,对连锁经营网点达到10个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设区市可从实际出发。

●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完成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入驻期间除可享受各项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外,均可申请入驻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的创业孵化基地。

2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参保企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稳岗返还比例为其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我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如其存在欠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10万元,其中。

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由自治区财政对其上一年度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新增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投入大的企业给予特别奖补,●对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企业,按照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对经评定的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按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等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给予奖补,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补,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对通过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不纳入奖励范围,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按单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

成果转化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销售情况,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广西境内进行转化的,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20%—4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支持方向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1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

2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全区技术市场发展的实施方案》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根据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1‰给予工作奖励性后补助,对促成广西境内技术供需方在广西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实现技术交易(仅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二类交易)的广西境内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其每年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每个登记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万元。

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取消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以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4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可在全区城镇自主申请落户,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择地落户,本科及以上急需紧缺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身份证、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可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可。

●实施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对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租金减收或免收优惠,有条件的地方,租住人在租住满5年后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

2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购买首套住房契税实行全额补贴。

2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积极培育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凡在广西境内注册企业进入中国500强、世界500强名录的,由自治区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用于资助科研开发应用活动。

27.《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广西制糖企业加工能力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通知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施行截止日期到2022年12月31日。

可连续两年安排资金扶持,自治区优先安排糖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对整合加工能力的制糖企业产业链延伸项目,对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扶持金额最高为项目总投资30%,最高扶持额度600万元。

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

29.《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并免收10米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海域使用金,●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半征收。

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车型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每款车型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新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研发工作的研发机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0%。

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70%的场地租赁费补贴,对于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鼓励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和自治区组织的展会,按照其广告费的5%给予补贴。

●对在广西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停车位进行停车的,一律减半征收停车费,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制。

3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万元。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

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

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

●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

33.《自治区台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台资企业在广西设立研发平台,符合《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评审时择优对应用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和高端智库类创新研发。

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800万、1000万和8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

3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

35.《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奋力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意见至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的,自治区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成为首次申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其当年及次年增速均需高于该行业限额以上平均水平),次年仍在库且增速高于该行业全区限额以上平均水平的(属当年月度上限入统的,零售业500万元,●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经单位申报,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达到相应标准(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确认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的,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经单位申报,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的股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的股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

3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2019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对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鼓励新设立外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鼓励外资企业加快增资进资,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自2019年起。

3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

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对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委托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前期经费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经费。

3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策摘要。

本通知执行期间,遵照国家政策执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

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由各级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复工复产困难的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

●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2020年2月1日—6月30日。

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2020年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

4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财政扶持策摘要。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财政扶持策摘要。

可返还2019年度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月平均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失业保险应急返还,●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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