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10 09:50

旅游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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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彬律师

旅游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旅游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

第三条 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一)土地出让标准

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

(二)林木植被处理

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1、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如需间伐林木的。

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偿费。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

(二)乙方

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1/4以上或未达开发面积的1/3,甲方将收取乙方10元/2的闲置费,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3、本合同签订后。

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和武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5、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武发(2005)3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

出让(租赁)的土地费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6、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

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7、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

8、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收,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修改与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费用由乙方负责,2、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

应通过协商解决,解决本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副本六份,正本二份,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4、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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