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优惠政策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09 10:24

广西旅游优惠政策

广西区优惠政策

1、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内外资企业和广西鼓励类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广西区优惠政策

5、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国家鼓励类的产业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6、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医药、生物技术以及特色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7、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8、对西部地区内外资鼓励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9、对西部开发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可以使用周转指标、转换指标、折抵指标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广西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的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包括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的外资企业),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农、林、牧、渔外资企业,属先进技术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旅游城市、边境开放城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举办的外资企业,10、在广西举办的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3]71号),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给予更优惠的所得税政策,11、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高新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新产品,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

12、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工业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13、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工业企业。

14、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

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5、新办的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和医药等工业企业,(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

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16、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工业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

17、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和自治区支持的产业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

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不足60%的,18、支持工业企业安置劳动就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下同)的,(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超过1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19、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减免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对新办的上述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现有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以及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税期满后,(摘自《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4号)。

21、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机制,要明显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增强财政资金对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对科技事业发展特别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投入作为战略性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桂发[2006]12号),充实壮大自治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摘自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大力支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支持出口企业的技改项目,每年我区组织出口企业申报项目并向财政部商务部推荐,同时在西部促进资金和广西外贸发展资金中安排出口企业贷款贴息资金,22、对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产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获准批复后将资金拨付企业,(摘自《广西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桂商规发[2004]5号)。

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西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桂政发〔2006〕60号),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3、在西部大开发财税优惠政策执行期内,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24、对区外企业或个人到广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投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西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桂政发〔2006〕60号)。

在广西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的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包括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的外资企业),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农、林、牧、渔外资企业,属先进技术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旅游城市、边境开放城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举办的外资企业,25、在广西举办的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3]71号),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6、对新办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民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摘自《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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