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际旅游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2-22 10:16

平安旅游保险购买

4、 保障内容简要介绍(以保险条款为准)。

(1)境外旅游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障。

平安国际旅游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再按同等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主险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后。

(3)境外酒店住宿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障。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酒店住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被保险人在酒店住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保险期间内,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障。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在保险期间内,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5)境外医疗费用补偿。

(一)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且经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对于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前述“医疗费用”包括:。

1.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2.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处方费用

3.处方药品、检查检验(包括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如绷带)等费用。

4.肢体辅助设备(如拐杖、轮椅)的费用(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首次使用该设备),但每次保险事故此项费用的最高赔付额以保险单上载明金额为限。

直到被保险人能够被移动为止,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四十五(45)日,保险人负责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移动,在原定旅行回程日以前无法运送回国的。

(二)意外伤害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一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三十(30)日。

保险人负责赔偿剩余部分,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补偿金,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牙科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而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被保险人在进食或咀嚼过程中导致的牙齿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给付“意外牙科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包括初诊和复诊)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每次意外牙科门诊,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费用。

(6)境外紧急医疗救援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

保险人将收回处理,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在此情况下,返程票失效的,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

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并参考医生建议,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

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此项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

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

(二)遗体/骨灰送返。

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

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则超出部分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保险人承担安葬费用,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

(五)亲属慰问探访

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

可通过保险人的救援服务电话联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在保险期间内,救援服务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救援服务,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时,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电话医疗咨询

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

(二)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三)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

(四)门诊预约

在被保险人至少提前十二(12)小时拨打救援服务电话的前提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网络医院内进行门诊预约,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就医寻诊时。

(五)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境外旅行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

(六)医疗翻译服务

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为被保险人提供通过电话方式的医疗翻译服务。

(七)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服务机构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或雇主。

(九)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可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救援服务机构获得护照和签证、当地疫苗接种的要求和需要、天气、当地语言、汇率信息。

(十)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中国驻旅行目的地国家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及旅行目的地国家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

(十一)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十二)护照遗失援助。

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

(十三)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十四)协助安排酒店住宿。

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安排该亲友在境外的酒店住宿,如需亲友的陪同,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时。

(十五)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遇紧急情况时,但雇佣翻译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可拨打救援服务机构的电话得到免费的短时、紧急的电话翻译服务,救援服务机构也可协助介绍当地翻译。

(十六)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七)紧急文件递送。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事。

(7)旅行证件遗失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的。

(8)航班延误

(一)保险责任: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延误达3小时及以上,且被保人乘坐该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可申请赔付。

如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因以上原因取消,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3小时及以上,可申请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乘坐了南航安排的替代航班到达目的地。

以以下时间较长者为准(1)自飞机原定出发时刻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刻,或(2)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时刻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时刻,(二)延误时间计算规则:乘机人实际乘坐的航班延误。

(三)延误赔付标准:乘机人实际乘坐的航班每延误达到3小时赔付300元,延误时间未满3小时不予赔付,最高赔付金额已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航班延误险特别约定:。

● 被保险人未搭乘原航班或替代航班,本保险不予赔付,或发生退票的。

或被保险人未搭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代航班的,● 被保险人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替代航班实际到达时刻早于原预定航班计划达到时刻的,本保险不予赔付。

● 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则不同班次的延误时间不累计计算,因上述事件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接驳之航班,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乘坐多个航班,其轮候时间不计入延误时间。

● 本产品航班延误责任不受《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三)点“原预定航班于起飞时间2小时之前(包括2小时)被取消的”的约束。

(9)托运行李延误

以被保人抵达目的地至最终签收行李计算延误时间,导致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与其乘坐航班飞机运输,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同时运抵的,保险期间内,因航空公司的原因。

注:您需要递交由航空公司或目的地机场开具的关于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赔偿证明。

(10)绑架和非法拘禁。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保险期间内。

(11)托运行李损失。

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遗失或意外损坏,按照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

(12)银行卡、支票盗抢。

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帐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银行卡或支票之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或支票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后二十四小时内挂失该银行卡。

(13)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风险之一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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