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优惠政策选编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2-25 10:35

广西旅游优惠政策

广西优惠政策选编

第一章 总则

广西优惠政策选编

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第三条 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钢铁、信息、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电力、纺织、建材、医药、机械、航空航天、有色金属新材料、林浆纸、食品等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服务、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四条 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

第五条 新办的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桂政发〔2014〕5号)。

第六条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桂政发〔2014〕5号)。

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第七条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桂政发〔2014〕5号)。

第八条 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桂政发〔2014〕5号)。

第九条 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桂政发〔2014〕5号)。

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建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的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第十条 鼓励发展大型仓储物流企业,(桂政发〔2014〕5号)。

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外,(参考《北海出口加工区投资优惠政策》园区鼓励政策),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与政府另行协商更优惠的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新办投资大(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或以上)、产出大(年产值30亿人民币或以上)、产业拉动作用明显的企业。

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第十二条 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林产品的采集,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牲畜、家禽的饲养。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2〕9号),将该企业主营业务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势扶持企业用于市场推广和宣传营销,自评定之日起三年内,第十四条 2012年—2016年期间,新创评的五星级宾馆和4A级以上的景区。

第十五条 2012年—2016年期间新设立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销售企业,从开业起三年内主营业务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势扶持企业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北政发〔2012〕9号)。

第十六条 2012年—2016年期间新设立的旅行社,自设立起三年内,将该企业主营业务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势扶持企业用于招徕游者,(北政发〔2012〕9号)。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旅游企业,准予扣除,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第十七条 自2013年至2020年,2013年至2020年,可减免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7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经企业申请,主管税收机关审核确认后,超过部分。

第三章 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工业企业“三废”污染治理,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培育和建设一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发展资金不少于10亿元,第十八条 设立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每年从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2亿元,设立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2年和10年,第十九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

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

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万元。

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新办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一律予以取消,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依法一律取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免收注册登记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要进行全面清理。

从企业实现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起,连续3年按不超过引进企业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十条 大企业大集团通过项目投资和并购重组发展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下同)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

对于企业购买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技术成果,对企业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的急需关键核心技术人才、领军型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等高端人才,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研究成果、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等推广应用收益分成奖励,按照实际购买费用通过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推行科技骨干的年薪制和期权期股等试点,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各级政府以特殊津贴等形式予以一定补贴。

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7号),或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15%的,对于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额增幅超过20%的,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时重点予以扶持,自治区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上缴地方税额比上年增幅部分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园区,第二十一条 设立工业和信息化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发展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从2014年起,并根据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解决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1)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支持产品附加值较高、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工业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临港新材料三个千亿元产业的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支持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加快工业结构调整。

(2)推动中小工业企业发展,支持为龙头企业配套的中小工业企业发展,支持资源型、劳动密集型特色中小工业企业发展壮大,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

支持工业人才培训,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支持软件开发和软件信息服务,支持孵化器建设,鼓励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就地转化科技成果,完善企业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建设,(3)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4)改善物流环境,加快北海市进口商品保税物流平台建设,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外向型工业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增开海上航线和定期班轮,提升口岸服务水平。

根据标准厂房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其实际出租厂房的建筑面积以及实际租赁期限给予出租方适当补助,其已建成或新建设的标准厂房租赁给园区工业企业的,经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在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55号),(5)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在产业园区购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在产业园区购地新建标准厂房的。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等发展,(桂政发〔2014〕5号)。

市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3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办[2011]181号),下同)的30%以内,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第二十三条 在“十二五”期间,其中。

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我区分享部分,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第二十四条 在“十二五”期间,年终结算,(北政办[2011]181号)。

第二十五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负担,(北政办[2011]181号)。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将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支持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向城镇集中,支持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给予年度用地指标奖励,凡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达到规定优秀标准的地区、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不增收地价款,鼓励园区、企业节地挖潜,《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凡投资2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对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桂政发〔2014〕5号)。

将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支持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向城镇集中,支持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给予年度用地指标奖励,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凡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达到规定优秀标准的地区、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不增收地价款,鼓励园区、企业节地挖潜,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桂发〔2009〕35号)。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

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并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2013年至2017年,每年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属于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并且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不改变原土地现状和用途情况下,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鼓励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入股方式使用土地,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第三十条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对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确保项目用地及进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优化支持供地方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审核审批和先行用地手续,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除房地产用地开发外,及时受理,及时审查,特事特办。

第五章 信贷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采取产业链企业互保、股权、商标专用权、订单、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专利等灵活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推广进出口押汇、仓单质押、海外代付、汇利达业务等贸易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0.6%的风险补偿。

给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其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

实施分类帮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服务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其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和各种不合理收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对接指导,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切实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第三十二条 持续加大信贷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建立政银企交流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对注册地在北海市、成功上市的我市民营企业,按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几何债券,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办[2011]180号))。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办[2011]181号))。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单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北政办[2011]181号)),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第三十五条 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

鼓励旅游景区(点)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第三十六条 支持和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7号)),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允许以特许经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种投资参与旅游景区建设和经营。

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贴息标准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计算,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年度贷款本金平均余额扣除1亿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北政发[2013]47号)),贷款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5A级景区、4A级景区和五星级酒店等重点旅游项目贷款利息给予补贴,第三十七条 对在2013年至2020年间新开工建设的。

注册地在北海的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成功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给予100万元,奖励200万元,第三十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通过迈科上市并把公司注册地搬迁至北海的,在三板上市成功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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