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立法研究文献综述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3-02 21:31

国内旅游品牌模型研究综述

4、e tourism.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lawmaking system of the abroad tour to put forward a thinking of what time direction, with thereafter study this kind of problem of way of thinking. Key words: tourism legislation; Problem; lagging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其中首要问题表现在中国,旅游市场对外开放将逐步扩大直至完全开放,面对这样 的形势,我国旅游业存在很多的不适应。

健全旅游法规是旅游业健康发展和旅游消费者人权保障的关键,我国政府已逐步深刻认识到发展 旅游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以法治完善为前提或保障,在完善旅游立法,健全旅游法制方面也做出了一定努力,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 然要求,制订了一系列加 快旅游业发展步伐的措施,林长榕( 1996)、曹杨( 2000)、姜润山( 1995)、孙维佳( 2000)等对尽早出台旅 游基本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6、的需要,旅游业是依托 性、关联性、开放性很强的产业,不仅在政策层面上给予了旅游业高度重视,他们的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第一,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

我国旅游业经历了20 多年的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出台一部综合旅游法律,协调旅游业与其它行业的关系,只有尽快出台旅游 法,我国 应尽早制定旅游法 , 建立完整的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旅游部门又是一个求人多,以促 进和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各地旅游质监所处理投诉难度大,同时由于旅游业具有综合性强的特点,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缺少必要的旅游法律 可依,旅游,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多年的实践表明,管理“硬手段”少 的部门,7、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第二,第三,中国入世在即。

2二、中国旅游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中国旅游立法的总体概况早在 1982 年,中国的旅游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 就,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旅游业不失时机地发展,8、法的制订将有利于从法律 角度全面规范旅游业的发展前景,中国的 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使之有利于消解因市场开放而带来的负面冲击,国家旅游局就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送审稿,从而 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开放的优势,董红梅( 2005)认为: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旅游法至今未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范围,旅游界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出台旅游大法的呼声很高,趋利避害,并几次易 稿,尽管学术界,但由于种种原因,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看到。

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旅游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以及旅游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缺乏足够的 权威,而且不少法律和法规制定的不够详细,部分法规缺乏透明度,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强调 纵向法律关系,旅游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上存在一些问 题,体系不完整 , 存在空白,这状况一方面易引起不公平的竞争,由于立法缺乏透明度 , 造成执法的任意性,法律法规的内容应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体系中也存在互相矛盾的规定,有些法规的 内容已过时,忽视横向法律关系,不严肃 性,9、中国旅游立法工作取得成就的同时,另一方面易滋生腐败现,他也指出必须认识到目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第二,以适应新的 形势,第三。

法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善,国内法尚未 实现与国际接轨,旅游业面对的市场是全球性的,实现国际接轨,目前国内现存 的旅游法律,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有关旅游业的立法,第四,第四,3韩玉灵( 2004)认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第一,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速度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现有的法规或部 门规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严谨的现象,旅游基 本法尚未出台,开放的市场,对社会的贡献不相适 应,法制建设的立、改、 废不力,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有距离,必 须符合WTOfi则的要求,10、象,要尽快地予以清理,第二,第三,重公法轻私法,与WTO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4(二)突。

至今中国没不利于有效地加强行业管理,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主要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11、出的立法滞后性问题 公学国(2005)认为:从目前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来看,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不利于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致使这部分立法相对滞后,有的行业没有专门立法,不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求,不利 于有效地加强行业管理,至今中国没有 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旅游基本法,有关旅游行政部门对某些法规条例 的修订、完善的节奏太慢,又有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利益交叉 等原因,这其中既有旅游业覆盖 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定模糊、难以规范的因素,还有相关法规的衔接复杂,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

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立法层 次太低、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旅游业发展,毕 竟中国旅游基本法可以使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方向、 发展规模和旅游业各部门具体法规的5制定工作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念富强( 2005)除了提到旅游基本法与单行法的缺失也提到了:国家级旅游立法数 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不少法律法规一些内容已过时,以及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 协调性,但不能因为难就不去做,6祁颖( 1997)、姜润山( 1995)、曹杨( 2000)、吴承涛( 2001)等也从不同角度对 我国游立法滞后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析,12、需要理顺统一的问题,现综述如下:第一。

我国旅游立法法制长期停留在部门立法,我国旅游业至今没有 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尚未形成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多是调整纵向法律 关系,而调整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横向法律,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的权力有限,有的 行业(如酒店业 )至今没有具有权威性的专门立法,加上缺乏程序性规定和专门的旅游法律可查处导致宏观调控乏力,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业之间的关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没有实行部门回避,各部门 有争相为自己创设权利,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 加快,有的与旅游业发展不相协调,13、的需要,甚至起了阻碍作用,第二,执法 困难重重,第三,规避义务的嫌疑,第四,更为重要的是,第五。

旅游立法的相对滞后不利于旅游企业的建立 和经营,立法的滞后不利于对旅游者利益的保 护和对旅游行为的约束,不完备的立法不利于旅游 资源的开发和资源的保护,不利于旅游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三)旅游专项立法中的缺陷 1关于旅游饭店立法 李力( 1996)从饭店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旅游资源,旅游企业,对旅游者而言,对旅游者义务的规定则是空白,论述了我国酒店业立法的重要性,14、关系 的法律法规明显不足,关于上述的第五点公学国( 2005)也谈到了:旅游业的三个基本要素普遍存在理发 滞后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第二,第三,并 对酒店法制定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他认为: 1987年颁布的 旅馆业治安。

饭店对客人的安全义务不仅指其直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 得侵害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了饭店的安全义务,而无过失责任原则基本不 承认,1994 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品经营 者在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还应从治安、消防、设施和卫生等方面保证客人的人身 财产安全,15、管理 办法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饭店对社会的治安责任,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责任也不明确,但与这种适用所有商品 经营者的一般安全义务不同,所以应有专门法律明确规定饭店的安全义,有关部门只追究直接肇事者主体的责任,但由于 缺乏专门的饭店法,真正涉及主客关系安全问 题的不仅内容少。

72关于旅行社立法窦群、崔凤军( 1997)就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颁布对行业发展及管理带来的变化 进行了分析,强化了对旅行社的 企业和行业管理及对旅行社管理者的监督,同时新的旅行社资质评定标准有可能呼之欲 出,他们认为: 条例的实施明确了行业管理的一些核心概念,放宽了行业准入的行政标准,对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属于法人与其他工作人员之 间的关系还是属于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旅行社对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 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增加了对管理人员和资产制约的条件,8刘敢生( 1997)通过案例分析,扩大了管理范围,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对旅游业立法滞后现状 的关,16、务和免责的范围。

杜江( 2000)等从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和微观规制、监督体系与运作机制等 方面对中外旅行社发展的制度环境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市场开放条件下中 国旅行社制度环境的建设提出了放松微观规制,加强旅游行业协会功能等对策和建议,需要借助国家法规来增强行业中的影响和凝聚力,积极 培育旅游市场,11蔡家成( 2001)认为:旅行社在旅游产业中起龙头带动作用是公认的,而中国旅游,加快旅游立法,9张建梅( 2000)等通过对中日旅行社管理之法律法规进行比较,指出我国旅行社行 业组织的运作尚不成熟,只有走法制310化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使旅行社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法制性规制,17、注。

才能解决投资和机制问题,才能增强能力,竞争能力不强,其根源是 我国旅行社业没有率先基本完成市场化,实现旅行社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品牌化、市场业务专业化、组织 体系结构网络化和集团化、国际化等,18、业的这个龙头不强是一个明显的事实,行为不规范 和短期化,才能 实现专业化 ! 规范化,只有市场化,而要实现市场化,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才能不断改进企业及人员素质,要使中国旅行社业免遭恶性冲击,其主要表现在投资不足,机制陈旧,规范运作和长期 稳定发展,就必须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总体进程,行业组织化程度低,进一步调整和制订 政策和法规,12吴波( 2000),钱炜( 2001)等认为:入世后,就。

宋会勇( 1998)对世界旅游合同立法的发展状况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法 律性质、合同内容以及旅行社的特殊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我国的旅游合同主,133关于旅游合同立法 旅游合同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合同则包括狭义的旅游合同及旅客定送合同,19、必须调整旅行社经营体系,狭义的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业所签订的旅行及游览 合同而言,发展跨国旅行社集团 而 要实现这些目标,旅店住宿合同,完成旅行社内部的改造,我国连旅游基本法都没有,也必须借助于旅游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他认为:旅游业是当今世界 第一大产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改变思路,行业协会的角色也应重新定位,鼓励多种形式的联合或并购,张嵩。

他还对旅游合同的界定,很难适应 旅游合同的特殊要求,合同安全的保障措施以及立法形 式进行了探讨,新的合同法确立的合同领域无过错原则使旅行社承担了更大的经营风险,并没有旅游合同的专门性规定,旅游合同与旅游给付具有服务性、地域性、时间性和综合性 等特点,14葛宇菁( 2001)认为,15曹治国( 2001)分析了旅游合,另外,终止的条件和程序,20、要适用于民法通则 、经 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希望即将出台的新合同法弥补这一缺憾,因而旅游合同立法变得相当迫切,应以立法形式确立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及旅 游变更,合同安全保障是发展旅游业法制环境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保障旅游合同的安全。

日本、法国、瑞士等国家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均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韩世远( 1998)的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旅游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的问题,英美国家在一定程 度上也承认了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一些国际性的立法文件中也有所规定,我国旅游合同立法对旅行社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种趋势,同时通过对旅游本质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以及其适应范围的分析,如关今华的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胡兰玲( 1993)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探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较多,21、同的性质,指出为保护旅 游者的合法权益,16 可以说,王洪亮,李静( 199。

旅游住宿4管理条例的制订则应更多地着眼于消除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真空,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 原则落实在法律条文中,吴承涛( 2001)提出应制定风景名胜区法,以理顺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成立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并赋予独立的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能,4关于其它旅游专项立法 孙维佳(2000)认为,统一国民待遇,以避免出现 法律真空,应根据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做出的承诺,如对旅游电子商务的立法,按照服务贸易协定(GATS的要求修改现行法律中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根据实践的发展适时研究制订新的部门法律规定,对分时度假的运营规范应尽快出台,22、6)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定法,等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其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立法是采取综合立 法还是奉行单行专门立法,包括饭店法,旅游运输法,制定旅游者权益保护法,18三、我国旅游立法问题的解决(一)关于立法模式所谓旅游立法模式有两层含义,制定 旅游经营类的法律,旅行社法,明确违反规划进行资源开发的法律责任,前者是指把旅游合同,解决风景名胜区的“软 规划”问题,促进旅游的多元化投 资,以明确饭店、旅行 社、旅游车船公司的注册设立,并大胆对“旅游精神赔偿”作出界定,将 目前停留在法学领域的“旅游逗留权、旅游监督权、旅游知情权、组团权、索赔权、人 格与民族习俗受尊重权”等落实到条文中,23、力,等级评定的程序,解除一些禁锢,细化量化服务标准。

我国目前旅游立法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或专门立法,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和立法 传统不同,是指中央集权立法还是地方分权立法,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有相应的立法,在立法模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是指在旅游立法分工方 面,而后者则把旅游合同法与旅游业法分别对待立法,万国华( 2006)主张我国旅游立法模式采用集中综,所谓半集中半分权立法模式,目前我国采取 的是半集中半分权立法模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游立法模式的另一层含义,24、法与旅游业法放在一部综合法里面去规 范,即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 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性两个层面的法规体系。

即集中统一综合立法模式还 是多数国家或地区旅游立法实践的首选,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旅游业采取的还是综合集中立法,我国的立法法、立法传统和宪政体制决定集中综合立 法模式,并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梳理,19另外董红梅( 2005)认为:在旅游基本法指导下制定并颁布一些新的旅游法规,没有一部权威的综合立法,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即制定一部全国性 的、统一的、涵盖旅游业基本业务或活动的旅游基本法,旅游业和旅游市场涉及面十分广泛、内容十分复杂、牵扯到的行业部门 和领域较多,25、合立法模式,很难协调各部门之间,弥 补现有体系中的空白,名称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游法,他认为理由在于:其一,其二,其三,对已过时的。

“保障旅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之宗旨的命题,基于以下几点理由:首先, 旅游立法的宗旨为“保障旅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的命题可以包含与旅游行业相关的所有当事方或主体之利益,“保障旅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的命题既涉及私权利(权力)也包括公权利(权力),即只 应规定为“保障旅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了,再次,从立法技术上讲,设分命题的方法可以是演绎,并不排除在其下 设分命题,从经济法理论上讲,27、万国华(2006)建议:我国现行或者未来旅游立法的宗旨宜单元化或集中化,包括国家的利益,旅游立 法的其他的目标或宗旨就会自然达到了,如果这个目的实现了,他之所以这样认为,其次,也可以是归纳,最后。

树立“有效监管”新思维,创建旅游市场监管新模式,即对旅游业或旅游市场之监管是以政府的行政监管为主导还是以民间性 质的行业协会监管为主导,董红梅(2005)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中国旅游立法要把从国情出发作为其立法工作 的指导思想,8(三)关于监管模式 监管模式,在立法过程中,使中国的旅游 业与国际接轨,万国华( 2006)认为要想彻底解决我国的旅游行业协会尤其是地方旅游行业协会中 存在的问题,从 公权力角度要树立要放松管制的理念,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入手,28、也为今后我国旅游监管 部门的改革包括法律地位和职能的改革奠定基础,需从理念,放弃“管理或主管” 的旧思维,还要注意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再次,首先。

与“旅监会”一起构成我国旅游市场的监管体系,要明确工作目标,确立 协会的主体监管地位,旅游行业或旅游市场准入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或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五)关于市场准入 从国际层面看,积极发挥自律监管作用,(四)关于法律协调统一 即地方旅游立法的发达给全国旅游法规的协调适用带来的问题,相对独立 开展工作,强化工作职责,从国内 层面看,而要达此目标,主要是外资进入我市场和中资进入外国或境外市场的问题,加强或完善协会体制建设,营造尊重旅游业自律组 织权威的社会和法治环境,要立法先行,29、,才能从根本上树立放松管制的理念,其次,就必须做到:第一,第二,接受政府授权,第三,第四,万国华(2006)认为。

如旅行社的立法、旅游资源的立法、旅 游饭店立法、娱乐业立法等多项立法互为补充,旅游行的经营者及旅游经济实体不属于那些事关国计 民和经济安全的企业,同时和其他旅游立法,那些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的企业,四、外国旅游立法的借鉴与思考(一)外国旅游立法框架1以旅游基本法为依托的立法模式 该立法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颁布“旅游发展法”或“旅游促进法”等旅游大法,逐步放松甚至最后取对旅游企业市场准入的审批制度应是 大势所趋,需要政府特许审批外,并 对旅游业的政策扶持、旅游市场主体地位、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原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旅,30、,一律实行登记准则主义,而显然,所以。

日本旅游法的特点是有完整的体 系,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旅游法规体系,在日本旅游相关法律与法规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日本的旅游法规相当齐全,即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76 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相当完备的旅 游立法体系,有完整的体 系并相互制约,而且根据需要适时地立法和适时地对实施的法律进行修改,在 1969 年颁布实施了旨在促进 英,旅游法在日本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实施期较长并不断完善,这一体系 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判例法是其主要特点,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发 展,32、为支撑,20从总体上看,第二,涉及面广并 且数量多,第三,突出重点同时针对性强,第四。

但该国并没有建立以旅游基 本法为龙头的旅游法体系,2其他模式 实行该模式国家的共同点是不以旅游基本法为龙头法,33、国旅游业发展的英国旅游发展法,英国还在旅游饭店、导游的管理、旅游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规 定,并根据欧盟的相关法令颁布了英国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包价旅游的规 定,在法律体系上采用两种形 式:一是由一系列单行旅游法律构成其体系,二是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做出规定,1985 年制定了旅行批发商条例和旅行代 理人条例,此外,而是协调与合作关,主要代表:西班牙是以入境旅游为主的旅游发达国家,该体制下中 央政府与各自治大区政府之间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西班牙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治理。

旅游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写进我国宪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旅,没有强健的旅游法制,另外国外旅游大 国在旅游立法执法方面的经验也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需要大量的旅游法律法规,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职能清晰,依法兴旅已成为摆在我,调整纵横法律关系的健全的旅游 法律体系,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级旅游立法,就不可能进入世界公 认的旅游发达国家行列,依法治国,旅行社管理执法如山,“法治”观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就不会有有序的市场环境,自治大 区有较大的自主权,34、系,五、结束语实践表明,游客权益能得到保障,导游资格审核层次严明。

健全旅游法制,我国旅游 立法滞后,就必须不断完善我国旅游立法,旅游立法研究也相对薄弱,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旅游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律环境多提供理论指导,使我国尽 早步入世界旅游强国的行列,曾铮 . 关于我国旅游立法的思考 J. 旅游规范 ,2004(4).2 伍 鹏.完善旅游立法健全旅游法制 - 我国旅游立法研究综述 J. 思想战线 ,2002(2).3 董红梅 . 中国旅游立法现状与对策 J. 大众标准化 ,2003(3 ).4,学术界还应不断加强旅游立法和法制建设方面的 研究,35、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参考文献 :1 曹星星,要使我国旅游业在世界旅游业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式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36、韩玉灵 . 浅析我国的旅游立法 J. 法学杂志(旅游法学) ,2004(3 ) .5 公学国 . 旅游立法滞后对旅游业的影响 J. 中国科技信息 ( 经济管理论坛 ),2005(4).6 念富强 . 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 J. 人大研究 ,2005(11).7 李 力. 试论酒店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兼论酒店立法的必要性 J. 旅游学刊 ,1996(3).8 窦 群,崔凤军 . 旅行社管理条例给行业发展和管理带来的变化J. 旅游学刊 ,1997(3).9 刘敢生 . 论旅行社侵权的民事责任 J. 旅游学刊 ,1997(4).10 张建梅等 . 法制化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 旅行社业。

宋会勇 . 试论旅游合同立法 J. 法学,1 998(4) .15 葛宇菁 . 旅游合同立法初探 J. 旅游学刊 ,2001(1).16 曹治国 . 旅游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J. 旅游学刊 ,2001(4).17 孙维佳 . 对“入世”前景下中国旅,37、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J. 旅游学刊 2000(4).11 杜 江,戴 斌. 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比较研究 J. 旅游学刊 ,2000(1).12 蔡家成 . 我国旅行社业的当务之急 C中国旅游论坛交流论文集 (成都 ),2001.13 吴波.冲击、推动与对策一浅析加入WTC后的中国旅游业J.国际市场(沪)2000(7).14 张 嵩。

39、文评定成绩:指导教师签名:年 月日1模一 基基基基基基单基基勺fsm机 单单M单机密,于m三一三于适C 一t基基单基p. . . . . . . .0123456789012 .012345678901234567890123456789012345678901234567890123456789012345678901234567890123456789 000 1234567891 1 22 2 33 455 5 666 778 899 9 11生品匕i器反的馈研控究制系统的设计与研究器的研控制研制EEPROM的工艺和制程方法及对良率的影响研究究控停制自模校块正TR )调节器C究/ip协。

文毕,稿业毕,项档支目持可行完整性下研载究,项档支目持可行完整性下研载究,目研究报告,目研究报告,目推选择广成,目推选择广成,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论本证文,论本证文,项目可研报项告目,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任可行意编性研辑究,任可行意编性研辑究,选报择告我,项们,选报择告我,项们,项目可研,报告支持,报告支持,40、议栈的实现统究与研处究理与技开术发的研究监及究,2测其的手实持现控制面板的研制 器歇究的式研浊制度仪的研制 设火开计花发线切割 机 床短循环走丝方式研究 应检计用测与仪研究的研制 研量研检的究测制仪设的仪计的研和研制应制用 制研系制统的研制制研究究与实现究研究 究 污染测量仪的研制 磨机设设控计备制与的器实数的现控研改制造的在线监测技术议转换器测控计系制器统的设计 系的统应用研究 及实现HP的研究研究究与实现的与功研实能究现的研究与实现 用与系实统现的设计与实现 用P研协议栈的实现与应用的设应计用与研研究究空系实单系用片统机的研主究动控制的络水嵌表入式的电设计子血压计的设计的系设数计测试仪的研制 控研设设制制计计器与的实研现究 究瓦统斯中积的聚应处用理研中究的应用研究报项告目,项功,项功,业论设计论文,毕毕功毕业业,文设初计毕,文2,成,稿,论论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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