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拼团游法律之外

来源:www.xysxzl.com时间:2021-04-09 10:34

拼团旅游好吗

8月19日,雨中的北京南锣鼓巷依旧人头攒动,这里也是外地游客拼团游路线的重要旅行地之一。

户外旅游爱好者田丛鑫通过微信群参加拼团游,田丛鑫由于坐姿不对造成受伤承担全部责任,组织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遭拒,拼团游火爆的同时,然而,也伴随着法律风险,在游玩过程中不幸造成腰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今年4月,法院判决。

微信拼团游法律之外

“第一天还算顺利,大家心情都不错,”刘文明说,唯一不好的是,旅游中途换了一辆大巴车,在景点游玩行李都得自己背着,又沉又不方便。

组织者自己也无力组织大家行进,但是组织者坚持让大家走完全程,到了第三天,在爬一座山的时候,山路崎岖,团队开始出现负面情绪,很多人都想放弃,中途陆续有人掉队,最后大家到达集合地点,比原定时间推迟近6个小时,有两处景点没来得及参观,还有一位年龄稍长的大姐因为脱水严重被直接送到医院。

大家认为组织者安排线路有问题,要求其退掉部分未完成的行程费用,而组织者坚称按照群内的公告条款,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来满心欢喜,但是却在吵闹中结束,感觉这次出游体验不太好,组织者旅游经验不足,”刘文明说以后要慎重选择拼团游。

组织者缺乏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旅游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也比单个人出游在景区门票以及食宿价格上有更多优惠,不管是网上拼团还是同事、亲友之间的拼团,拼团游在一定程度上受人追捧,拼团游还可以寻找合适的旅伴,旅游者在时间安排和旅行节奏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使旅途增添无穷乐趣,旅途也会比较愉快,成团之后的旅游者在兴趣爱好、个人素养、文化品味等方面相对更具有一致性,在旅行游览过程中,价格成本可控,旅游舒适度能够较好体现,相较于参加旅行社出游具备许多优势,“不可否认,”张洪分析认为,而且。

但是拼团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张洪直言其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于乱“拼”、乱“游”带来的行业乱象,也应当加以重视。

张洪分析指出,从安全角度而言,这些拼团游的组织者没有相关的旅游资质,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和能力。

过高估计了拼团游的质量和效果,加之这些拼团游组团范围小,张洪认为,旅游者盲目追求价格低廉、崇尚旅行自由,对于安全系数考虑不周全,又因为口头约定不签署合同等,一旦出事,取证困难,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还有一种是表面上看似不营利,其实是打着拼团游的幌子,如果将拼团游进行细分,旅游者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拼团游,还可以分为两种模式,除此之外,苏号朋认为,其特点是自由度大、关系松散、费用AA制,在旅游过程中赚取票务差价或暗中推销旅游产品等,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行为。

“对于营利和非营利两种性质不同的拼团游,其组织者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情况作出判定,”苏号朋认为。

组织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类活动不属于旅游法规制的范围,对于不具有营利性的AA制的拼团游行为,是属于个人意愿的带有娱乐性质的团体性民间活动,对此,苏号朋认为,“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苏号朋举例说,比如,有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召集了拼团游,但是由于他的判断失误,驻扎在山谷里,结果山洪爆发导致人员伤亡,组织者没有把露营地选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是拼团游的组织者,对拼团游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不负责,他一分钱没赚,这跟赚不赚钱没有任何关系,“有的组织者可能会说,甚至有的还往里搭钱,就应该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既然要组织活动,这是必须要做到的,”苏号朋强调,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完全因参与人自己过错产生的问题。

苏号朋建议,可以在旅游法中明确拼团游组织者应当负有提醒参团者购买保险的义务,来理清双方的责任。

拼团游的领队人或组织者要尽到提醒参与者购买保险的义务,谁组织拼团游谁就有责任负有提示义务,但是否购买这份保险,“虽然责任险不宜强制性购买,但是提醒义务还是应该要有的,我认为应当在旅游法中增加,选择权在个人,”苏号朋强调。

这算是一个第三方风险转移的举措,虽然不能阻止意外事件发生,不仅可以在旅游事故发生之前理清责任,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作为一个兜底性方案,不排除中间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因为拼团游本身也是一种旅游行为,还可以将参与人员的风险损失降低,苏号朋说,组织者尽到提醒义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较隐蔽。

“现在除了一部分拼团游是完全不营利的,拼团游规模从小到大,大部分拼团游或多或少存在经营性质,营利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种需求,”张洪指出,组团次数从少到多,在这个逐步走向规模化、专业化的途中。

很多拼团游背后有经营主体,但其实组织者从拼团游中获得了利益,也算是具有经营性质,一些不具旅游资质的组织通过拼团活动捞钱,刘锐指出,直接向参与者收费或者有的表面没有收取费用,比如,推广、销售产品,赚取景区门票差价等。

表面上可能是以‘纯玩团’的形式出现,但是一旦‘入坑’,“不过这种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较隐蔽,这种带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参加者往往被蒙在鼓里,不仅体验糟糕,也恐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洪指出,一旦管理不规范的话危害会更大。

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也没有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违规经营,是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的,在刘锐看来,在某种意义上如果没有取得相应资质。

必须要取得导游资格,导游角色是有资质要求的,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服务、领队服务都是违法的,在张洪看来,也应当受到处罚。

对于拼团游这种新的旅游形式,既然这种新的旅游形式是适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对此,苏号朋认为,不能一出现就一刀切地令行禁止,那么就必然有其受众群体。

这其中涉及到要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问题,试着将这部分具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组织纳入到合法经营的范围内,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来进行管理,也更加便于管理,“可以作一些变通考虑,这样一来,行业更加规范,”苏号朋指出。

申请设立旅行社,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旅行社条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对于申请旅行社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没有必要经过行政许可,一个旅行社的运营和管理完全是一个市场化的行为,加大了对旅游行业的管理难度,而且还容易将许多可以申请旅行社的组织拒之门外,苏号朋认为没有必要。

取消旅游行政许可制度,也大大降低了拼团游乱象的出现,将具有营利性质的拼团游纳入到旅行社以及旅游法的管理中来,可以使带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早日实现合法化,“旅游不涉及很多行政管制内容,但旅游是一个娱乐项目,与食品卫生许可不同,不仅降低执法难度节省司法资源,毕竟是吃到肚子里的东西是要有一定保障的,完全没有必要管得太死,对法律的适用会更加简单易执行,”苏号朋认为,(朱琳)。

(责编:王文婧(实习生)、刘佳)。

  • 盛夏广东八大海岛游玩攻略--广东美的八大海岛
  • 青岛最美14世外桃源去过几个
  • 武汉适合秋天十大旅游景点
  • 重庆日本双飞日游春秋直航
  • 青城山旅游路线
  • 雄安新区股票中电环保股票
  • 北京周边冬季旅游必去地方
  • 贵州高铁三天广州贵州旅游高铁
  • 龙兴古镇古风焕发时代魅力
  • 广西旅游哪些景点推荐
  • 精品行程推荐